德国商法笔记
今日下午去上节德国商法课,讲了德国商法第15条1至3款。晚上在Blog上做学习笔记,也算是知识管理的一种。
《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1款:“在应登入商业登记簿的事实尚未登记和公告期间,在其事务上应对此种事实进行登记的人,不得以此事实对抗第三人,但此种事实为第三人所知的,不在此限。”
一家无限责任公司 (OHG) 中名叫Lau Lu的无限责任人(Komplmentär)退出该公司。本应将此退出行为登入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Lau Lu 却没有登记。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OHG签订契约。第三方可援用§15 I HGB 取消意愿表达(Willenserklärung), 也可选择履行契约。Lau Lu 不得以已经退出公司的事实对抗第三人, Lau Lu仍负有无限责任。譬如,偿还债务的义务。
《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3款:“对登记的事实已经进行不正确公告的,第三人可以对在其事务上应对此种事实进行登记的人援用已经公告的事实,但第三人明知不正确的,不在此限。”
一家无限责任公司 (OHG) 中名叫Lau Lu的无限责任人(Komplmentär)退出该公司。OHG在登记时候,却未在商业登记簿上写明Lau Lu的退出。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OHG签订契约。Lau Lu仍负有无限责任。譬如,偿还债务的义务。
善意第三方(gutglaubige Dritte)可援用错误的公告(Bekanntmachung)事实。上述例子,善意的第三方可援用Lau Lu仍作为公司的无限责任人的错误公告,让Lau Lu履行契约。
《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2款:“对登记的事实已经进行公告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不正确的,不在此限。”
一家无限责任公司 (OHG) 中名叫Lau Lu的无限责任人(Komplmentär)退出该公司。OHG将此退出行为登记入册。事隔2月后,第三方与这家无限公司签订契约。第三方不能在要求Lau Lu负有无限责任。
凡应登记及公告的事项,而未经登记和公告,则其事实存在与否,第三人很难知悉,假如没有特别的理由,法律上推定其不知情。德国商法典规定只有在登记并公告15天之后,才可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相关资料:论企业登记公示制度 试论商业登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