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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6

第八章 货币与支票

                       第一节 案例分析

沧州市的庞某,于2002年1月1日,将7000元人民币存入中国银行北大街储蓄所,储蓄所给其一本存折和一张号码为6013825001000553162的电子借计卡。存款不几日,庞某在本市区先后3次共取出了2000元。当其再次来到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设在解放路的一家储蓄所取款时,营业员告知他存折上仅剩20元,其余已被人从自动提款机取走。庞某闻听大吃一惊,自己从未在自动提款机上提过款,存款显然被盗。庞某立即赶到开户的北大街储蓄所查询,营业员给他打印了一份中国银行辖内往来它代本明细表。其表表明,庞某的存款,是在当月11日被人从中国银行福建省安溪支行的自动提款机上取走的。庞某当即找到分行讨说法,未得满意答复,遂一纸诉状,将分行告上了法庭。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庞某在诉状中称:他在办理储蓄开户时,被告方的营业员告诉他,电子借计卡业务,目前只在省内开通,全国的联网业务要到4月份以后,才可在外省办理业务。但存款是在1月11日被人在外地取走了。在银行存款,只有凭合法的存折或电子借计卡才能支取,款被人持假电子借计卡从福建省支取,是由于银行的电子网络系统存在缺陷,与他无关,分行应赔付被盗支的4980元存款,并赔偿精神和其它损失1000元。

  分行辨称:原告所持长城电子借计卡确是我行所发,但电子借计卡在自动提款机上是凭密支取,如原告的存款却系被他人支取,也只能是原告自己泄的密,因密码是由原告设定并保管,后果应自负。虽全国的电脑业务未正式开通,但在试运行期间,也能提供服务,只是在省外服务不能保证百分之百。

  经运河区法院审理查明:1月份,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计卡全国电脑联网服务未正式开通,处于试运行阶段。从1月11日16时12分至16时17分,5分钟内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安溪支行的自动提款机上连续发生5次卡号为6013825001000553162的电子借计卡取款交易,具体过程为,16时12分2000元(成功),16时14分2000元(成功),16时15分2000元(拒付),16时15分1000元(拒付),16时17分950元(成功),庞某的5000元被盗支4950元,加上每次支取成功需扣除的10元手续费,存折上只剩下20元。

  法院认为,庞某账户中的4950元存款已被支取是事实,从中国银行福建省安溪支行提供的自动提款机取款纪录看,取款人对存款账户的存款额并不清楚,而庞某明知长城电子借计卡的电脑联网全国未正式开通,在不能确保取款成功的情况下,去遥远的地方取款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可见,款是被他人盗取的。法院认为,在自动提款机提款,是凭密码和银行卡,而掌握密码的只有原告自己和分行的电脑联网系统。电脑联网系统的密码具有安全性和被告不可获得性,无被告泄密的可能。原告在获得银行发的借计卡后分三次凭密支取过存款,因此只能推定是原告造成泄密,故原告对存款被盗应负一定责任。但是被告掌握、控制储户资金,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虽被告一再强调原告泄密的责任,但任何电子借计卡的用户,不可能只凭密码就可从自动提款机上提取账户上的现金。密码的泄露,也并不必然导致原告存款被提取的结果发生。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取款人须同时具有被告配发给原告的具有防伪功能的电子借计卡和原告设定的密码。对于识别是否是用原告所持的卡支取4950存款,责任在于被告一方,而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所持电子借计卡曾用于支取有争议的存款。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被告的自动提款机未能识别假卡,并且被告在为原告发放电子借计卡时,未向原告提供《长城电子借计卡章程》,未尽《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原告的保密责任予以提醒的义务,故被告对原告存款被盗取也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沧州分行赔偿原告庞某损失249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它请求。(本案例摘自河北政法报总第2273期,有删改)

  本案虽已审结,但存在以下问题:

1、是用庞某的电子借计卡,还是用伪造的借计卡,还是其它方法盗取了存款,并未查清。

借计卡使用后,能否鉴定其曾用于提款、提款成功的次数、每次提款的数额,是电子借计卡是否科学的标准,也是能否投入使用的关键。分行不能举证庞某的借计卡是否曾用于提取4950元存款,显然是设计缺陷。发放这样的借计卡,是草率行为,是自找麻烦。为用户发放借计卡,初衷是让用户享受现代科技的优越性,不想却是公公背儿媳——费力不讨好。如银行可鉴定庞某的借计卡是否曾用于提取4950元存款,案件审理就容易的多,也可能不会引起诉讼。假设提款机设有切削功能(这是最简单的检测使用次数的方式,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借计卡每使用一次,就被切削一段,那么,庞某的借计卡,就能清楚地展现提款次数,即使不能判定谁曾使用,起码也易于区分责任大小。

借计卡已发行,就是模拟的样本。材质、规格、原理等相关资料都等于公诸于世。设计、制造、发行、使用者,掌握的资料会比他人更详细,伪造借计卡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机械识别借计卡的原理,无非就是光电原理或磁电原理,并非神秘之事。卡既是人设计、制造,就有被伪造的可能,有矛就有盾。能设计非常复杂的电脑程序,就能设计出破坏程序的病毒。非常复杂的人能被克隆,并不复杂的借计卡不能被克隆?世上什么不能以假乱真?巍峨的喜马拉雅山、浩瀚的太平洋、温度极高的太阳,皆不能伪造,那是大自然的杰作,并非人力。但只要是人造的东西就有被模拟的可能。奔跑的汽车,呼啸的导弹,每秒30万公里的光电信号都能被伪造或模拟,都能以假乱真。有人仿制了一批北魏时期的陶俑,高超的技艺,竟欺骗了故宫和国家博物馆的资深专家,致使这两个单位花百万余元,买了一批只有几个月龄的假货。(央视十套节目2003年9月3日)

如提款机不能识别所有的电子借计卡,就不能避免被盗支。试想,有人把密码用电话或其它方法,传递到遥远的地方,另外的人用这组密码与真借计卡或假借计卡进行骗支,传密码的人再到银行索赔,无论赔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都划算。

使用借计卡提款,交割过程由机械完成,所留痕迹(信息)完全一致,无法留下当事人的声音、面貌、指纹、字迹等直接证据,因而发生案件后,找不到任何线索。所以现代化的东西,虽方便、效率高,但也有不能克服的缺陷,使用这些东西,难免忧心忡忡。许多人并不欢迎这些看似非常科学,实际上非常笨拙的东西。用存折取款,取款者需在取款单上签字,银行工作人员也记载存折数额变更的数量、时间等事宜,证据充分。因此,传统的取款方法,会使人更放心,更受欢迎。

2、庞某的密码是否泄密,也是推定。庞某未承认自己泄密,盗贼未供述庞某泄密或自己模拟成功,银行也无法提供庞某泄密的细节,法院仅凭庞某曾用密码取过款,就推断庞某有泄密的可能。但何时、何地、何方式泄密,谁获得了密码,法院同样也说不清。如曾使用密码就能造成泄密,精心设计的密码岂非没了使用的机会。究竟是泄密,还是被人模拟成功,都未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让人心服口服。

用户设密码,应是防止借计卡丢失或被盗后的预防措施,而不是所有的借计卡都适用厐某设的密码。如除庞某的电子借计卡外,其它借计卡都不能使用这组密码,一旦泄密并不能导致存款被盗支。如忽视了这一点,即使未泄密,仍有被盗取的可能。伪造、检拾、盗窃、领取一张中国银行的借计卡,天天到提款机上输密码,输对了就捞一把,输不对就继续输,反正提款机不能把人吃了,顶多是白忙一阵子。对盗取活动,过往的众人不理不睬,执法者置若罔闻,每一部取款机都可光明正大地试一试,一生得不到一分钱也无怨无悔,权当无成本的抓奖,权当游戏。

从理论上讲,不管其密码多么无规律,即是存在的数字,就有被模拟的可能,只是位数越多,难度越大。但绝非不能模拟,有时只需一次就能成功,有时几十次,甚至几十年也不会成功,能否成功,全靠运气。所有的存款户未被全部盗支,正说明模拟难以成功。大奖的中奖号码就是一组密码,这组密码,设置的权利不在抓奖者一方,而是由发奖方人员或机械设置,模拟成功的概率很小,所以非常难以中奖,但古今中外,还是有人中了大奖。如一个奖也抓不到,多么高的奖额也无诱惑力,谁会专门干竹篮打水的蠢事?正是因能抓到大奖,许多人才去抓,有些人简直达到疯狂的程度。

存款的公民,不会只有几人,而是一个群体。存款者越多,密码的组数越多,被模拟的对象越多,模拟成功的概率越大。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都设置一组不同的密码,那么,被模拟的对象将超过十三亿!这多模拟对象,大概只需模拟一次,就能成功。

生活中应用密码的事很多,被破解的例子也不少。战场上,敌对双方都使用无线电进行通信联络,为防敌方偷听,经常使用密码,这些密码经常被破译。通过例题,就会发现由易到难的规律,如密码是一位数,不管怎样用心设置,都会在0——9之间,决不会是10以上,如密码是两位数,只能在01——99之间,不是100以上,以此类推。

物体由原子组成,原子太小了,多几个、少几个、排列次序等皆不易控制。所以物体不可能被模拟的一摸一样,只能是相对一致。但数值的模拟却恰恰相反,要么完全一致,要么完全不一致,不会有大体相似、模棱两可的结果。这也正是模拟密码与真实密码不能辨别的原因,无论多么先进的设备,都不能识别模拟成功的密码,模拟成功的密码=真密码。

谁也不可相信,密码绝对安全。有万无一失的说法,十万有无一失?百万?千万?万万?瞎猫撞上死耗子,谁敢断言不能发生?执法者和银行依据庞某曾凭密支款,就推断其有泄密的可能,为何不能推断有人模拟密码成功?为何不能推断庞某并未泄密?为何不能推断庞某支取了存款?为何不能推断有更高超的盗支方法。在飞速发展的科技时代,什么稀奇古怪的东西不能问世?据小道消息传说,电子夫人已研制成功。笔者也可推定,盗支一笔存款或发明一种盗支方法,不会比制造一个摄人魂魄的电美人更难。即使很难,也会有人全力以赴,努力追求,这由财产的巨大引力和人的畸形欲望所决定。众多的盗支案发生,已证明了这一点。

密码是为防丢失借计卡而设计,是为盗支者增加的难度,不能作为提款的必须手段,因密码有被模拟的可能。如只凭密码就能提款,就能保证安全,每人只需记忆一组密码,发卡岂不多此一举。

庞某如在取款过程中泄密,导致泄密的原因也不会只有一个。储户为保护自己利益,会努力防止泄密,这是人之常情。再则,庞某取款不是在自家或任意场合,而是银行指定,是银行的地盘,是被强制,在这个范围里是否泄密?银行的设施是否被坏人修改?如有泄密现象,或设施已被篡改,是否应由庞某承担责任?这个范围人多眼多,极易泄密,总不能像做贼一样等到无人时在取款,如总有人,岂不丧失了取款的权力。即使贼人不在现场,也会使用微型摄录器材偷拍。在银行的势力范围内操作,银行是否设置了遮挡物,或有专用房间供取款者使用?如取款的地点,由储户设定,在这个地点泄密,其责任理应由储户承担,与银行无任何关系。

庞某存款是在1月1日,被盗支时间是1月11日。沧州距安溪虽遥远,且时间短暂,但非不能到达。应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昼夜兼程,往返不会超过5日。法院未进行实地模拟试验,只是推断庞某不可能到遥远、且难以保证成功的安溪取款,其重要原因,是银行不能鉴定庞某的借计卡,是否曾用于支取4950元存款。所以,即使证明庞某有充足的时间抵达安溪,也难以证明其有支款活动。总之,凭卡取款,是最重要的一条,卡丢失了最好别怪他人,要怪只能怪自己,咎由自取。

3、本案重要事实,是存款去向。只要查清此项,真相就大白,其它证据和事实都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盗窃者退出赃款,并受到刑事制裁,失款者,全额获得属于自己的财产,银行部门作深刻的检查与反思,或者拒绝使用不科学的产品,防止类似案件发生。恰恰这重要部分,未能查清。庞某损失了4950元,而不是2490元。而银行分文未得,却被迫赔偿2490元。谁是4950元真正得主,银行不晓,法院不知。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依据的事实是什么?以哪一律条为准绳?显然模糊和不准确。如银行截留或职员贪污了存款,如庞某支取,如因银行的过错(包括机械故障)而导致存款被盗,如因庞某的过错而导致存款被盗,即使各承担一半之责,处罚也显得轻微,并未显示法律的威严。如第三者盗取,庞某和银行就是替罪羊,双方未获什么利益,反获一堆冤枉。找不到盗窃者,就搞拉郎配,就捡软柿子捏,就捡眼前的捏,脑后的硬柿子,却躲到了天边。难道这就是法律?难道这就是公平?难道这就是21世纪高度文明的标志。

庞某存款被盗案,各打五十大板,虽不偏不倚,但绝不能算作公正,肯定还有一百大板找不到承受者。一个案件,竟有许多假设。判决结果,无论执法者还是银行、庞某、一般的民众,都不会十分满意。因查不清谁盗取了存款,只能凭执法者的推定断案。有冤枉的一方,有受损的一方,有因逃避大板而暗自得意的一方,有因预防犯罪措施不利而羞愧的一方,有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一方。

葫芦僧的出现葫芦案的结局,绝不是执法者无能,实是执法者的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无办法的方法,是不了了之的结果。就法官的本意而言,谁也不愿冒充葫芦僧,谁也不愿制造葫芦案,但现实逼迫人不得不那样做,否则,案件无法审理,就要无限期拖延。作者绝无嘲笑法官的意图和资格,实是为法官鸣不平。法官虽专业水平高,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正常发挥,使英雄无用武之地。可以断言,谁办此案,都得葫芦,作者本人审理此案,绝对更加葫芦。在现行的财产管理机制前提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是“包晴天”审理此案,也是一宗葫芦案。大千世界,茫茫人海,难以找到盗取者,除非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否则,神仙也难查清此案。银行和庞某欲洗刷自身、挽回损失,虔诚的焚香、祈祷,以期感化犯罪分子,促其投案自首。如盗取者顽固不化,不肯投案,则永无雪耻之日矣!

存款能被盗,其症结是财产增减活动不是全息的呈现,即执法机关和银行只知减少者,不知增加者。得到了最易得、最不重要部分,最难、最重要的部分却全部丧失。盗取者不但盗窃了财产,同时封锁了家财增加信息,使信息的对称性遭到了破坏。如能采集4950元去向信息或能阻止此信息形成(假设已实施财产认证),这笔款绝不会跑到盗窃分子家去。

存款能被盗,是财产可私自增减的重大失误而导致。因盗贼家财的增加,只需自己的动作,无需国家或他人的协助就能完成。自己的动作,受命于自身,往往能随心所欲,秘密进行。呆傻的机械,空有电脑的虚名,不能分辨好歹,支款者玩一个小花招,轻易将其欺骗。4950元的流转,即不需银行之间的再次转账,又无需他人的运输,更无人为盗取活动作证,因而很难发现盗取活动,很难证明谁在犯罪。需要他人协作的活动,就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要受人摆布。他人协助,不但人数增多,暴露的机会同时增多。尤其是程序化的协作,只能按部就班,无法随意、秘密进行。如离开专门机构的协助,家财不能增减(假设已实施财产认证),就是密码公开,或庞某将借计卡和密码拱手相送,也不会有人强行支取这笔存款,即使把钱扔在街上,人都懒怠去捡!

此案的发生,是财产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支持、掩护了犯罪分子。有人钻空,是因有空,无空,纵然有天大的本事也钻不过。以货币或其他票证为标志的财产被公私掌握,国家扔掉了掌控权,并允许私自增减,这不能不算重大失误。款存入银行,需要银行的参与,手续规范,信息真实,证据充分,离开银行后,便彻底失控,可任意处置,从此不知去向。

此案的发生,是给执法人员出的难题,是给研究人员敲的警钟,是对现行财产管理机制的否定,是预防犯罪的失败。只要管理体系不改革,财产能私自增减,财产的来源与去向无法追踪,各打五十大板葫芦案就会层出不穷,执法者就会继续迷惘、烦恼、无奈,预防犯罪工作者就会继续羞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是谁也无理,只有隐蔽了犯罪罪行的人有理

法院即已做出判决,就是神圣和不可抗拒,似乎无必要再说三道四。但须说明一点,此案绝不是数额最高,也非唯银行系统才能发生的案例。只要财产管理体系不改革,就决不是最后的案例,更大,更多的案件还在后面!即使执法机关破获一两个类似案件,也是一种偶然,而非必然。而有些人漏网,却是必然的结局。偶然性很小,必然性很大。抓了张三,又会冒出李四,不能做到斩草除根。

法律具有威严、公平性。有人报案,但不能侦破,不知公民的财产到了哪里,或葫芦僧葫芦案,或无限期的拖延,就会使人怀疑法律的作用,甚至悲观失望。所以,法律有时要靠其它体系来支持,才能保障它的公平和威严。单枪匹马,就会势单力薄,不能形成合力,也就不能发挥法律所应有的作用。

为加强财产安全性,人们颇费了一番心思,防盗器械,五花八门。复杂的防盗设施,却能起到一些安全作用。但是,只要忘记财产增减信息能被封锁这一重要环节,其发明就决非是打不开的保险柜。即使他人打不开,有人也会实施骗术,请保险柜的拥有者自己打开,除非连拥有者也打不开。银行的金库,不可谓不坚固,规章制度,不可谓不严密,警惕性,不可谓不高,报警器材,不可谓不先进,并配备保安人员,但无法杜绝浪费、贪污、盗窃、冒领、抢劫的案件发生。人之所以把钱存在银行,很大成度是为了安全,是对银行的信任,是对国家的依赖,但事实上,存在银行也不能高枕无忧。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尚且不保险,何地还保险?

  传闻某小孩,在垃圾堆捡了一张卡,抱着试试的心理到取款机取款,随便按了一组数码,不想喜从天降,竟流出一大堆钱。把个孩子高兴的不得了,心想,阿里巴巴,圣诞老人,皆非神话,它们就在眼前,能换宝贝的钞票,要多少有多少。

上述案例和传闻,充分暴露了现代化设备和财产管理体系的缺陷,任何偶然之机,存款都可能被盗。不能侦破的它类案,知多少?所以,实施财产认证,选择的突破口就是货币的改革与掌控。

                    第二节 常用货币特点

  1、体积小重量轻。纸币的数值是人的主观规定,不以面积大小或材质优劣为依据。设计时,以方便使用为前提,面值过大或过小,都会给人带来不便,这是纸币的面额无亿元或无厘、毫的原因。

2、替代性。货币是财产的符号,决定了货币的万能性。无论何币都是财产,不同之币可交换同种商品,同种币可交换不同商品。掌握着国家发行的货币,等于掌握着国家认证的财产。拥有货币,等于拥有一个百货商店

3、反复使用性。任何货币,都不会只用一次,就完成使命”,只要损坏程度不大,便可反复使用,直至彻底损坏。使用的次数、新旧程度与货币表示的价值无关。而其它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都与新旧程度有关,这是货币与其它财产的显著区别。

4、通用性。在一个国度,货币是通用的。同一种币、或同一张币,任何人都可使用,只要是合法发行、形体完整,就无人拒收。

  由于货币的通用性,致使其来源与去向难以查明。如某张币,无法确定过去曾被谁使用,现在正被谁掌握,将来又被谁使用。某一货币,也不能永远为某人所有,而是朝三暮四。政治、经济学家,也不希望人死抱货币,永不松手。之所以发明货币,就是要它充当交换的媒介,方便千家万户。货币的本质就是流通,不流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5、制作材料的廉价性。制作纸币的主要原料是植物,它来源广泛,价格低廉。植物能自然生长,也可人工培植,循环生产,永不枯竭。

  6、不可再生性。一枚金币,不管碎成几块,其价值不会损失殆尽,只需重铸的工本费。而纸币严重破损、或不能辨认时,就彻底丧失价值。货币是财产的符号,获得者须为它付出等量的劳动或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一旦损坏、丢失,就会丧失劳动成果。

  7、易损性。纸币怕潮、怕火、易磨损、易腐蚀、易被鼠咬,难以久存。

8、用途单一性。金银属贵重物资,用途广泛,可做工艺品,或其它产品的原料。用金银制作的货币,能被人改造,改造后的价值可能会升高。星星点点的金银,也有价值,因而金银币常被人切削。纸属于一般性物资,应用范围很小,用纸制作的货币,只能充当交换媒介,不能改造成其它物品,否则,改造后的价值会很小,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很大。况且,国家也不允许把货币挪作它用或故意毁坏。

9、型制性。所有的货币,都是模式化的东西,即形状、材料、图案、数额一致。为了安全,其图案异常复杂,并有多种防伪手段。无专用工具和一定技术,难以仿造。

每款币的数额都是国家钦定,任何人都不能删改。除国家发行的货币、国库券外,任何具有交换功能的票证,都不能在全国通用。

货币的设计、印刷、发行权,归国家所有。

                第三节 某些人的畸形欲望

货币的神奇性,曾使许多人感叹:钱像老婆,需要时离不开,不需要时也离不开。钱是娇儿,俊要养着,丑也不能扔了。钱是神仙,多应敬着,少也应供着。

货币是“压缩”财产,是“万能”之物,致使一些人迷失了本性,疯狂地追求。还有人忘记了货币只是财产的符号,把其奉为圣物,创造的产品不以为是财产,或不以为是贵重财产,得到的货币才以为是财产,才以为是贵重财产。在创造产品时,并未把能力发挥到极限,相反,为得几张钞票,却能肝脑涂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得钱后,宁可忍饥挨冻,也舍不得花,如有人想分其一点,还不如挖他的心。作者曾作过观察,那些变态者,其行为与正常人是不一样的,往外掏钱的动作缓慢,极不情愿,往兜里装钱却很快;不管谁的钱,只要被瞧见,眼睛睁圆,瞳孔扩大,异常兴奋。见钱眼开,即由此而来。

                     第四节 货币优点引发的问题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货币的缺点,不会使人非常惧怕,其优点反使人胆战心惊。各类案的发生,多因货币的优点所至,无那些优点,就不会发生许多骇人听闻的案件。犯罪分子最喜欢货币,多数侵犯活动都以货币为目标。货币便于盗窃、便于隐蔽、便于储存、便于使用。

当发生绑架案时,多是索要多少钱,而不是索要多少物品。绑架者会选择钱较多者作为作案对象,一贫如洗的家庭不会遭绑架。索要数额高达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银行是金融机构,因而大抢劫案多发生在银行,抢劫一旦得逞,犯罪分子就会得到大量财产。相反,一堆钢材,即使露天存放,也不会遭抢。较多的钢材质量很大不利于搬运,体积很大不便于隐蔽,较少的钢材价值很低,不具吸引力。

赌博,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用钱进行,赌大米的非常罕见。玩钱玩钱,非钱不玩。

行贿,也多用货币,行贿者便于行贿,便于隐蔽行贿活动。在人群中,难以感知谁带着巨款正准备行贿。受贿者便于接受、隐藏、使用。贪官污吏千万个,不知其受贿多少钱。如用其它物品行贿,可能因不需要,而给受贿者带来不便,或带来不悦,落个不明事理的名声,或容易暴露受贿行为。

由于制作纸币的原料低廉,导致了制造、销售、使用假币案的发生。

无论家中还是旅途,货币经常不翼而飞。大量货币被盗,几年、十几年甚至一辈子的劳动果实,轻易转归他人,在公共场所,常有掏钱包的案件发生,掏一万元也轻而易举。

货币的通用特性,使其具有不认爹妈的野性,千辛万苦的养育了它,却不认的主人,一旦溜走,就成了野种,与他人私奔。经常认贼作,让仇者快,亲者痛,这正是货币最卑劣的品性。

当使用盗窃的货币交易时,无法分辨它是否为赃物,保证能顺利进行。

人为方便发明了货币,但这项专利,却被犯罪分子盗用。人们喜欢货币,犯罪分子也喜欢,人们方便,他们更方便,优点反成缺点。

               第五节 货币缺点引发的问题

某老者,一生省吃俭用,积存了一笔钱。这笔钱,放在哪里也不放心,忽然灵机一动,把它藏在了闲置多年的柴灶里,自忖盗贼不会把手伸到这个黑窟窿。确实如老者预料的那样,很长一段时间,钱都安然无恙。正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某天老者常用的气灶发生了故障,不得不用那旧柴灶。因年老糊涂,竟忘了放在灶堂里的钱,一把火把存款送上了天。直至有一天需用钱,这才想起了灶堂里存放的巨款,但哪还有踪影,气的老者几乎走上绝路,悔恨的程度,不亚于被他人侵犯。这不是烧的一团纸,是身上衣,是盘中餐,即是心,又是肝,是鸡屁股银行的存款。这笔财产,不曾被犯罪分子夺取,却毁于自己之手,着实可惜、可怜、可叹。

由于货币是微缩的财产,因而易于隐藏,很小的地方就能存放大量货币。易于隐藏,便易于丢失。体积很小,质地柔软,又易于损毁,损毁后便是废品一堆。存放不当能被虫咬、受潮后又会霉烂。有人竟把钱与废品一起卖给回收站,回收人员也未必能发现它,这笔款连同废品一起成了再生料。虽无人侵犯其财产,但还是受到了巨大的损失。许多人,都有损毁、丢失货币的经历,并因此而烦恼。还有人由于精神原因,把大量货币销毁、抛弃,使巨额财产损失殆尽,或随风而去。

有些货币,还未在市场上流通,直接流入到权力者的腰包,并囤积。有些人究竟存有多少货币,难以查清。国家虽发行货币量巨大,但却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一来,国家被迫继续印制、发行,越印越多,越多越易被侵吞,造成恶性循环。物价的不断上涨,一些单位、人员得不到扶持、救济,与此不无关系。

   第六节 货币改革

既然货币优、缺点皆为惹祸根苗,改革货币,就势在必行。

一辆奥迪车,四环是它的标志,牌照是它的身份证,这些东西一旦丢失或损毁,奥迪车还在,可以给它更换一个新符号,换一副新牌照,或让它无符号,它也照样跑得快。货币是劳动价值的符号,由于粗心大意,将其损毁、丢失,便会使辛勤的劳动付之东流,由于他人的夺取,大量的劳动成果顷刻易主。因货币是财产和符号捆绑在一起的东西,抢走了符号,就等于抢走了财产,易被一锅端。这显然是货币不科学的一面,显然是社会管理不合理的一面,显然是人类自己给自己出的难题。能否使财产也像汽车那样,具有身体与符号可分割的特性,财产是财产,符号是符号,符号一旦丢失,也能补个新符号?捡到符号的人,不能发挥任何作用?防止一锅端的事件发生。这是非常复杂、重要的问题,不仅涉及货币的改革,还涉及财务管理体系的改革。

货币是财产的标志,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是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交易的工具。现实无法取消货币,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也不可能取消货币,只要人类还有交易活动,货币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绝不能回到以物易物的老路上去,使社会倒退。但货币不能一成不变,表现、使用的方法应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自出现货币以来,它的形态、制作方法、原材料几经变革,但使用的方式,却始终未变,这显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这样的局面发生: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无论秘密还是公开的场所,无论合法还是非法活动,都能使用货币!

货币由简单到复杂,又由复杂到简单,由宏观、松散型控制,到微观、严密控制,是货币发展的必然趋势。严密控制货币,改革落后的使用方式,是时代的要求,是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

第七节 财产认证体系中的支票 

交易活动,一般模式是购物方付出货币,收到物品和证明交易的发票,销售方收到货币,并制作证明交易的发票和存根。如把货币比作小姐,那么发票就是丫鬟。应改革这种交易模式,把小姐丫鬟的职责融于一体。

财产认证的出发点,在于改变过去的交易方式,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变为可以直接交货,不能直接付款,即由国家进行转账。既转账,就需支票,因此,应为财务管理新体系设计新型的专用支票。

所谓新型支票,就是把诸多票证的特点融于一体,既是发票,又是支票,又是纳税、罚款的收据,又是国家采集的财产增减信息,又是财产认证证书。

发生交易活动,采取发票倒开的手段,即由付款者负责出具发票。付出多少钱,就填写多大数额,认证机构依据发票上的数额减少、转移货币。它是付款的证据,谁也不会给对方多开一些,谁会拿自己的财产开玩笑?它又是收款的凭据,认证机构依支票上的数额为收款者增加货币,谁也不能少开一些,销售者绝不同意,谁愿放弃应得之利?应得多少,就要求对方开多少,互相牵制。即使双方一致认为可多可少,或粗心大意搞错数额,认证机构也不允许,并及时制止或纠正,只有合情合理时才允许成交。使发票的填写,由简单、随心所欲意、可为虚假事件作证,变为严肃、科学、规范,必须为真实事件作证,有效防止乱开发票的事件发生。

                第八节 支票的特点

1、方向性。当发生财产增减活动时,财产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可以把这种变化,看作是财产运动的方向。如是货币的流通,运行方向瞬间即失,难以标示。支票则不同,它一旦进入使用程序,有关部门就为它建立了档案,增减双方姓什名谁,都会一一纪录在案,从而标记了财产运动的方向,发生案件,可查考、可追踪。使用支票,对于违纪人员,小辫子始终被认证机构揪着,对于犯罪分子,狐狸的尾巴无法隐蔽。小小一张支票,就像一条绳索,拴住了两个蚂蚱,跑不了你,也蹦不了他。

  2、迟滞性。货币有瞬间即失的特性,无论谁的货币,已经脱手,就会远走高飞。这种特点,还表现在交易过程中,一旦付款,即宣告财产增减活动结束。支票开始使用,有时是交易活动阶段性的结束,而不是彻底的结束。当交易双方已经分手几分钟、几小时,乃至几天后,财产的增减才开始或刚结束。

3、额度的随意性。货币的额度是既定,已经生成,就不可更改。一张支票的额度,是未定,其大小无限,根据需要,临时填写。

4、便储性。额度的随意性决定了它的便储性,很小的容器就能容纳大量支票。

5、便携性。额度的随意性和安全性还决定了它的便携性。外出旅游、购物、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必携带大量现金,只需携带一叠支票。甚至一次远距离的巨额交易,只需一张支票。

6、一次性。货币被盗后,可用其购买物品,而后这些货币再次被盗,再次使用,使价值的对称性遭到了破坏。支票一经使用,便完成了交换的使命,无再次使用的功能。因而发生效力的支票,除当事人外,谁也不能收留,谁也不愿收留。

7、专用性。支票具有个性化,已经签发,它就只为某人服务,而不是为所有的人服务。只能在指定的地域、时间内使用,而不能在任意的时间、地域使用。

8、链结性。使用货币交易,无需第三者协助,也不需签署任何协议,只需增减双方参与,就能完成,具有随意性,而这会导致财产增减活动秘密进行。支票需要第三者的协助,需要伺服的机构,形成了增减者和协助者之间的必然链接。使用支票,在初始阶段不是货币与商品的互换,而是给对方打的一个临时欠条,付出和收到的是一种诚信,只有负责转账者转账完毕,才等于付了款。而这种信用,需强有力的保障,销售方才同意预先付货,而使交易顺利完成,否则,便不敢预先付货,交易难以进行。负责转账的机构,以国家权力为支撑,以严谨的程序为规则,既是证人,又是监督人、又是担保人,保证增方增加财产,把心放宽,迫使减方减少财产,无法耍赖。财产认证,恰恰就是三方参与的机制,也可以说财产认证的构思,受到了支票和转账方式的启发。第三方的参与,第三方的监督与担保,财产增减活动不能私自、非法进行,是使用支票导致的结果,这正是财产认证努力追求的效果。转账的方法、支票的全面应用,就是实施财产认证的标志,就是财产认证的实质。

使用支票的过程,等于在同时进行信息采集,支票已经签发,双方的活动已被纪录在案。况且,负责转账者,也需转账的证据。支票上填写的内容,就是财产增减信息,就是证据。

9、规范性。用货币交易,国家难以控制增减双方,而这会导致非法交易。使用支票,需遵循预先设置的程序,错一步,无论合法还是非法交易,都不能进行,使支票成为扼制非法财产增减的铁腕。这正是偷税者不愿使用支票的原因,也是其它非法交易者最反对的原因。

10、安全性。支票的专用性,决定了它的安全性。有权使用者,代表巨额财产,无权使用者,等于一团废纸,毫无价值。所以盗窃者不会把它当成目标,不会像货币一样疯狂地追求,有时恭恭敬敬地相送,都无兴趣接受。

货币一经发行,就是成品,具有法定的特性。无论何地、何时、何人持有,代表财产的职能已产生。在交换过程中,经常发生百元当十元、九张当十张、欧元当英镑、伪币当真币的错误。一旦发生此类错误,只能自认倒霉。因而使用货币,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认账。使用货币,还可能遇到故意耍赖者,明明已付款,对方却否认。使用货币,当无法找零时,交易不能进行。有时还需购买点钞机,进行清点、识别,增加非生产性投资。

使用前的支票,不是财产符号和财产数值的赋予,还是一团纸,并未立即显现如货币那样法定的特性,是一堆半成品,具有临界效应。因而支票损毁、遗失,并不是财产的损毁、遗失,只是交易前半成品、交易后证据的丢失,而这些东西丢失后,可补发。使用支票交易,须经使用者签字,增减对象认可,有关部门协同动作,才发挥作用。三方缺少任何一方,不能发挥作用。只要发挥作用,便已备案,已经备案,便是铁的事实,使交易活动具有不可否认性。因此,支票不会被冒用,无人冒用,也就增加了安全性。保存支票,可以使用一般的器具,无需昂贵的保险装置,更无需保镖,以不让其损坏、遗失为标准。经商或旅游,带一叠支票,就像带一卷手纸,不必小心翼翼。交易过程,不用找零,也不必反复的清点,大笔一挥完事,需要多少,填写多少。出现差错,有据可查,因而能获纠正的时机,当面写清,过后概不认账的规矩无有。

             第九节 国家掌控货币

有人疯狂追逐货币,是因其诸多优点所至,如无那些优点,会更喜欢实物财产,而非货币。因货币只不过是花花绿绿的一堆纸,即不是建筑高楼的沙石砖瓦,又不是充饥的美味佳肴。无论持有多少币,无论存放多少年的币,无论哪国的币,无论多么精美的币,都不能直接消费,不像一个馒头,能直接吞咽。世上绝无吞食货币的人,它无诱人的美味,即使勉强吞食,也解决不了营养问题,它不含维持生命的物质。

货币不能作为实物使用,须与他人交换,换回所需实物才具实用意义,无他人协作(交换活动),货币只能是货币,而非财产。应充分利用货币的这一特点,限制犯罪分子使用货币。只要需人协作,就有控制的办法。一人就能完成的活动不易控制,需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活动极易控制,人数增加,可控性亦大大增加,这是货币能被利用的唯一特点。可惜,人们并未意识到这一点,极易控制的东西,却丧失了控制权,亦即丧失了控制犯罪的良机。

纵观单位或个人的各项活动,皆离不开货币,因而控制货币,就控制着全国的财脉。

交易活动,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用货币进行,尤其是远距离、大额交易,都用货币购买,以物易物很难进行。

人旅游时,不会携带大量大米以作沿途之需,对方也不一定需要,只能使用货币。

一个商人,使用多少货币,就能购进多少商品,销售多少商品,就能获得多少货币。

工人、公务员、打工仔等,所得报酬多是货币,获得一堆产品的现象非常罕见。科研、教育、救济、公益事业等,也多以划拨专款的形式进行。

多数家庭,百分之五十的财产以货币形式储存,个别家庭,百分之九十的财产为货币存在形式。只有少数家庭,物质形态的财产较多,货币较少。

就货币发行量而言,与国民生产总值有关,即商品生产与货币发行相适应,产品多,货币发行量就大,反之便少,否则会造成通货膨胀或资金短缺。

在银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皆因国家不能全面掌控货币之故。如在银行存取款,银行并不问钱的来龙去脉,只要能收一点手续费,汇款或收款者怎么指使,就怎么动,甚至一次用于杀人的款,也照样收来转去。黑社会的洗钱活动,是在银行的帮助下进行的。许多赃款,能在银行存放。许多诈骗案,也是经银行转账进行的。被骗者未见诈骗者之面,就把钱给人汇去,即使远隔千山万水的诈骗,也能屡屡得逞。当汇款者发现上当后,早已是人去楼空,无论被骗者,还是执法机关和银行,都束手无策,只能望着那仍由银行保存的早已作废的账号和骗子留下的取款凭证发呆。连国家设置的银行,都能被非法利用,随时利用,经常利用,可见预防措施,是多么的无力。

因管理机制存在着缺陷,不但难以控制诈骗分子,银行的职员,亦难控制。他们拿着国家的薪水,却为犯罪分子开设账户,转移赃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有大意的可能,有无可奈何的可能,也有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以种种理由,洗刷自己,好像自己的失职,与犯罪活动毫无干系。公开干坏事,却有托词,却奈何不得。由于银行职员对本部门运营机制了如指掌,因而利用金融机构实施诈骗的机遇和能力,要比其他人员优越得多。这样大的纰漏,却熟视无睹,却无人堵截!

有效地掌控货币,不仅货币有了安全保障,凡使用货币的活动,都有被控的可能,因而能减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涉财案。财产认证,把控制货币作为工作的重点,或作为第一阶段进行的工作,其次才是对实物财产的控制,或作为第二阶段进行的工作。

次要事项,实行权力分散,关键事项,国家应大权独揽。种类繁多的实物,不但公私随时使用,且需容纳的仓库,需对其质量负责,故由公私保管更适宜。货币容易保管、储存,且不能作为实物消费,又是犯罪分子疯狂追逐之物,故由国家保管更适宜。货币由国家发行,就应由国家控制、保管,不能只管,不管。努力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国家能控制的货币才能发挥作用,不能控制的任何货币,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从此,恶人就不会再打货币的主意,善人也不必在艰难地掌握货币。即使有人执意掌握,也只能使它增加一丝温暖,除此之外,无任何意义。

国家掌控货币,等于没收了公私掌握权,而保留了拥有、使用权,因而不会给公私造成严重影响。即无需尽保管责任,又可随时使用,又能增加利息,又安全,又方便,何处有这般好事?这是打着灯笼也难寻的事,是天大的好事!

单位、家庭、个人掌握货币,等于分散保管,而分散的结果,必是被侵犯的目标增多,得逞的概率亦增大。所有货币和有价证券,公民家中不存放,身上不携带,单位不保管,造成一无所有的局面。这样一来,犯罪分子如何实施抢劫?只要有东西,就有被盗和被骗的可能,无东西,窃、骗术纵然高超,也是枉然。

家庭保管货币,能力有限,就像矮小的围栏,红杏极易出墙。国家保管货币,具有规范、集中、专业、安全系数高的特点,就像深宅大院,红杏难以出墙。

国家保管货币,可做到百分之百吸收存款,把闲散资金全部集中起来,贷给那些需要的人,促进经济发展。

实施财产认证,如货币继续由公私保管,交易时,需从购物的家庭转移到认证机构,再从这一机构,转移到那一机构,最后再转移到销售方,既不及时,又不方便。因此,货币应由国家掌握。

                      第十节 数字币

由物物交换转为币物交换,是交易活动的变革,不但节省了运输、储存产品的费用,而且使交易能顺利进行,不必待价值等同且必需的产品出现。并能轻易实现跨越式交换,利用张三,交换李四之物,这是交换活动的伟大创举,是人类聪明的标志。

获得货币者,只是交易的阶段性活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易结束,是选择产品和时机的等待,只有用货币再次换回所需物,才是真正的交易完成。交易的本质和最终目的,是以物易物。如得到的货币不能再次换回所需之物,就无人用大量物品去换他人的无用之物(货币),这样,世界上就不会存在货币。所以,货币是交易的临时信物-----筹码。既是筹码,就有多种表现形式。可用工具、贝壳、字据、石子、贵重金属、纸片,甚至可用语言(承诺),只要双方认可,无不能当作货币的物品或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实质就是人的印象。无论货币的图案还是数额,都是固化的印象。

国家发行货币,是货币表现形式的统一。无这种统一,交易过程极易发生争议。如用某种筹码,须在诚信的约束下才有效,失去诚信,双方皆可赖账。而这种诚信,无约束的第三者,因而很难保证双方永远遵守。再则,某种筹码,只不过是交易双方的意向,过于简单和粗糙,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广,张三认可(知道筹码的含义),李四不认可。为使人皆认可某种筹码,国家需行使权力,即强迫公民使用统一的筹码——货币。

公民进行劳动,就能获得产品。这些产品不能立即或全部消费,或不能直接消费,需积累、交换。为易积累最佳选择是币物交换,即需产品者,付出货币得到产品,需积累者,付出产品得到货币。用多少货币,就能换回多少产品,为他人付出多少劳务,就获得多少货币。所以,货币是价值的尺度,是人为财产规定的符号,是交易的媒介,是支付的手段,是财产储存的特殊形式,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体现,是全体人的共识,是国家权力的标志,是公私财产的证据或是拥有财产的一组数字信息,是国家级出具的证明,即如此,货币的表示方法就不必一成不变。是否有比现行纸币更廉价、更简单的东西?有,那就是一组分文不值的数字。公私拥有多少财产,都是用数额表示,数字完全可以是财产的证据。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公私证明所得财产,这些证明,就是认证机构所做的数字记录,是国家级出具的证明。

人皆能朗诵、书写一组数字。数字即不属于你,也不属于他,而是公用,是能重复使用、是用不完且易制作的东西。它可大可小,可粗可细,可看得见,也可摸不着。世上无比一串数字更简单、廉价的东西,何不用其做货币?

货币既是价值的尺度,这个尺度就该用数值表示,无数字,尺度就无法标注。目前使用的纸币,实质上就是一组预先拟定的数字,只是设计、发行者强行把它印在了一张纸上,使它与载体结为一体,永不分离。所以,货币原本就是一组证明财产的数值。如某人的工资,重要的不是纸质的好坏,也不是图案的精美,更不是纸张的大小,它们都不能使财产增加分毫,标志财产多少,是纸上的数字。获得货币者最关心的是数字,如面值较大,尺幅多么小也无人嫌弃,如枚数多,图案多么丑也招人喜欢。既然只是数字在发挥实质性作用,既然人只关心数字,那就只给人一组数字,省得喜新厌旧,品头论足。国家完全可以以一组数字的形式发放工资,划拨专款。只须标明某人的工资几何,不必使用定型的标的物,这就是财产认证体系中的数字币。对于单位或公民来说,数字币还可称为概念,或印象币。

今后的交易,无需直接收、付款,而是依靠国家的担保,为对方打一张欠条(签发支票)。交易开始后,由付款者传递一组信息(要求划款的指令),认证机构据此转账。这样一来,公私手中就等于没了货币。公私的货币在哪里?它就趴在认证机构掌握的账本上。

账本十分复杂,既有数字,又有文字,又有纸张,但起关键作用的还是那些不同字迹、颜色、大小的数字。文字只起辅助作用,纸张只起载体作用。无数字,就不能纪录财产增减的信息,账本就是一件废物。所以,文字和纸张是账本的骨肉,数字是账本的灵魂。

自出现货币以来,世代都使用它,人的一生不知使用多少次,它已给人留下难以抹去的烙印和许多传奇故事。世上绝无比货币更深入人心的东西,以至于表示富裕程度,都以拥有多少货币为标志。所以,有人总以为手中握有货币才是富有的象征,腰杆才挺的直,出气也顺当,才有当家作主的感觉。突然把人整的两手空空,难免会有失落感,或想不开。为平衡某些人的失落心理、顺从人的花钱习惯、免去“囊中羞涩”的感觉,姑且规定新型支票上临时书写的数额就是货币。以为它是货币(它并不是货币),不会给国家或交易者造成丝毫影响,权当是货币也无妨,公私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当货币使用。填写一张支票,等于制造一批货币,岂非是拥有大权、当家作主的标志?况且,取消纸币,并非取消货币,而是货币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大可不必忧心忡忡。

由于数字币的特殊性,还可这样理解,国家与公私共同掌握着货币。因认证机构的账本,与家庭账本一模一样,只有这样,才具效力,出现不一致,必为错误,必须纠正。认证机构是一种证明,公私也是一种证明,二者遥相呼应,互为前提、互相承认,失去一方,便无另一方。再则,认证机构转移货款,实际是在按增减者的意图办事,是一种协助动作,表现为互动。无财产增减者的指令,货币即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处于“冻结”状态。公司要求转移货币的信息,便是“解冻”剂。所以货币的使用,体现了三方的意图,单边行动,不能奏效。

过去,只有单位或大亨们才用支票,一般人很少或从不用支票,好像这些人无用支票的资格。货币改革,促使交易活动必须使用支票,这样,人人都可过一回大老板的瘾,大笔一挥,签一张支票,就完成交易,使平民与大亨们享受平等待遇。

长辈赠送晚辈,完全可以签发一张支票。得到这份支票式的礼物,一定也会兴高采烈,因等于得到了一把钱。使用它,和使用钞票一样,照样能换宝贝。

如认为支票上表示财产数量的数字就是货币,那么它肯定是数字币。因一张支票,可填1,也可填2,是随心所欲书写的数字。又因公私设置账本,也是用数字表示财产的多少,故而称为数字币。

公私掌握的这些数字,是象征性的东西。在无交易的情况下,或在旅途中,数字不必展现,可是一些印象,需要时才临时拟定某一数字。

数字币是人的印象,无重量和体积,因而发行、流通不需运输工具,用光波、电磁波在传播信息的网络上就能传递,简单、快捷、成本低廉。所以,使用数字币,是网络时代的必然。即使无数字币,各界也会寻求适于自身特点的货币形式,如“电子币”等。它们虽不叫数字币,但实质就是数字币。这些“币”,也是在信息时代应运而生,它们虽是“幸运儿”,但无法定的特性。

数字币制作非常简单,不必故弄玄虚,即不需森严壁垒的印刷厂,又无需基质的原材料和复杂的印技,省去了设计和制版程序,几乎人人都会制作,都能轻易、快速制作。这样一来,会有人担心发生虚拟货币事件,尤其担心认证机构的职员虚拟。这样的担心并无必要,因货币发行权在国家一方,任何人不可能随意书写一组数字,就获得巨额财产。只有国家钦定、掌控的数字,才能充当财产。国家不能控制的、高墙上随意书写的、计算器上显示的、以及脱口而出的数字,都不是货币,它们只能是人随心所欲玩弄的纯数字。

国家发行货币,不能直接拨到千家万户,而是拨到某一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得到货币后,再次进行划拨,公私才能得到。有增加者,必有减少者,增加者每增一分,认证机构就减一分,这是一种对称,任何人都难以破坏这种对称性。再如交易活动,有钱的增加,必有商品减少,有商品增加,必有钱的减少,同样是一种对称,这种对称也同样难以被破坏。所以,对称模式,是防止财产非法增减的严谨机制。认证机构的职员只是工作岗位不同,其它任何权力都与一般公民相同,并无特权。他们虽接触公私财产(货币),但无权动用,试图为自己或他人非法增加一分钱,无法做到。财产的来源与去向同时被记录,是震慑犯罪的重要措施,如有人胆敢非法增加,等于自己为自己备了案,傻子也不会干那样的蠢事,认证机构也不会招聘一批傻子做职员!

使用数字币,需特殊的制约机制。如财产认证体系是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物,那么,数字币就是财产认证体系的产物,数字币只能适用于这样的管理模式。高科技和新的财产管理体系,以及国家掌控货币的措施,为使用数字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行的财产管理模式,绝不适用数字币。当前为何假币层出不穷,皆因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所致,即只有财产增减双方就能完成财产增减,无需第三者的协助,因而国家不能监督、控制增减活动。使用假币者,干完坏事就溜之大吉,很难限制他们,很难逮着他们。他们得到的非法财产,无非法的烙印,因而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再次使用。

数字币制作简单,因而需要特殊的制约机制,即必须规范化使用,这恰恰是安全的保障。规范化使用,就能防止滥用。传统货币设计复杂、制作困难,设计者、发行者,以为这就是安全的保证,因而不需特殊的制约机制,这恰恰是人们犯下的严重错误。制作复杂,不等于不能制作,不能制作,也就无货币。难以制作,只是一般的人不能制作,特殊的人不会感到困难。有一人非法制作,就会造成混乱,无需太多的造假者。纸币已发行,就彻底失去控制权,因而极易导致滥用。简单的东西,必然重视它的制约机制,复杂的东西,往往忽视它的制约机制,这也是人的思维惯性。因易制作,才千方百计地寻求制约之策,因不能后期、长久制约,才千方百计的使货币复杂化。目前使用的人民币、美元、英镑,其制作之精良,防伪手段之复杂,令人叹为观止,尚有假币出现。与货币打交道者,几乎都遇到过假币。所以,伪造或虚拟货币的关键不在于制作的简单与否,而是制约机制是否严谨,不能限制使用,就会有人疯狂的伪造或虚拟。就像捡贝壳(古代曾用贝壳作货币)一样,人人都能捡,孩童也能捡一堆,并因此发大财(这是废除贝壳货币的重要原因)。只要能控制货币流通,多么简单的币也无人伪造。实施财产认证,财产增减双方受到认证机构的制约,即不能无理由的增加,又不能无理由的减少,并有量化这个拿手的招数加以震慑。只要有量化,任何人都不敢胡作非为,不怕闹得欢,就怕拉清单。一旦发生财产增减,认证机构就为财产增减双方进行了公证,建立了档案,这样一来,谁还敢做坏事?真币在违法的情况下,尚且不能增减,假币或虚拟币就更难找到用武之地了。脱离了财产认证机构,无论啥币,都是废物,吃不能吃,穿不能穿,增不能增,减不能减。就连闪闪发光的金币,也是废物一块!

数字与载体,都易得到。谁的头脑中无数字,谁不认的数字?即使未上学者,也认识一、二、三。谁还弄不到一两本廉价的支票?但谁都难以使用极易仿制的载体和开口就能涌出一大串的数字,这由国家参与财产增减这个先决条件所决定。购销双方不能直接付款,必须通过认证机构方能进行。认证机构不但充当媒介,同时还为双方授权,才能使用属于自己的货币,未经再次授权,即使属于自己的货币也不能使用,这便是财产认证机制的制约功效。试想,无国家参与财产增减活动这个先决条件,还能使用数字币?定会发生大混乱。那样,数字只能是数字,无论打扮得多么妖艳,也决不是一位佳人,更不是一堆黄金。谁也不会接受一组毫无意义的数字,销售者自己也可书写一组具有艺术价值的数字,不需他人的撇脚字。书写数字,比捡贝克容易,不必到滩涂海湾,在温暖的被窝里都可进行。人人都可以朝写幕录,积累庞大的数字,都成了印象中的大富豪,使用数字币,也就成了疯子与呆子的一场游戏。

无论哪一国的货币、哪一种货币,皆为方便。用很小的一张纸片,就能交换对方的大量物品。现行的货币,方便性毋庸置疑,但忽视了安全问题。安全问题,重于方便问题,无安全,便无方便。过于方便,往往会造成安全隐患,鱼和熊掌不能兼得。

货币的发行,是国家政权稳固的象征。无国家,便无通用的货币,政权丧失,已发行的纸币就是一堆废品。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上凝聚着国家权力。所以,使用货币,就是在享用国家特权。

国家可控的使用货币活动,是权力的直接赋予,不可控的,是权力的间接赋予。直接赋予,是国家“亲自”动作。“亲自”动作,完全符合国家意图,国家不可能容忍黑势力使用货币,更不会将巨额资金拨给敌人。间接赋予,是公私的替代行为。这种替代,具有过度的自主性,有时符合国家意图,有时又会相悖,但完全符合替代者的意图。“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既无条件的给予了替代者权力,就能随心所欲!

目前的通用币,是国家权力的物化,掌握者等于得到了预付的国家权力,不需举行任何仪式,就能得到,并能将其二次性转移。再次得到者,等于国家权力的接力,而这种接力赛,人人都可参与,并不仅限于种子选手,或尖子选手。既可永久、大量储藏或毁灭,造成资金紧缺,又可突然大量抛出,垄断市场,或造成通货膨胀。既可以用其做好事,又可以用其做坏事。人人都可使用,可永久、反复使用,只要货币未损坏,就无人拒收,国家权力就可以继续传递。

传统货币的制作属于模式化,使用方法却属于非模式化,未做到彻底的模式化。因而国家只能对货币进行初始和宏观性的调控(货币的制作、发行、银行的调节作用等),再次或微观性的调控,就显得薄弱或彻底失去控制力,属于粗放型经营

权力本是非物质化的东西,是主观意志的体现,该是鲜活、主动、程式化的,强行给它寻找一个载体,固化,并能随载体转移,国家权力就会失去主动性,就成了很僵硬的东西,就难以保证正确行使。就像古人使用令箭,首脑指令凝聚其上,敌对双方皆能使用,谁获得,谁就具有使用权,权力均等。为防盗用,制作、发放令箭者,通常采取直接发放、严加保管或经常更换种类等措施。货币并未采取如令箭那样的防范措施,而是广泛抛洒,抛出去就一劳永逸,从此不再掌管、更换,何人继续使用,怎样用,不闻不问。造成国家权力任由他人掌握、使用,国家反而不能掌握、使用的局面。这样的做法,出问题易于理解,不出问题反而难以理解。

国家把权力,局限在一张纸片上,而纸片可随风飘荡,满天散落,即能落到干净的地方,又能落到肮脏的地方。这等于把国家权力随意处置廉价处理。公私正常使用货币,等于在享受国家权力;违法者使用,是在滥用国家权力;犯罪分子使用,是在盗用国家权力;敌对势力使用,等于国家权力的出卖;随意损毁、改造货币,不但是对劳动的不尊重,同时是对国家权力的亵渎。国家权力,本应服务于人民,但却为犯罪分子服务。如货币是财产的证明,是交易的方便,那么违法犯罪者拥有、使用货币,国家就是在为敌人提供方便和作证,虽初衷不是这样,但事实就是这样!

使用数字币,着眼点不仅仅为方便,更为安全。所以,数字币使用需证明人、媒介,并应按预设程序进行,比使用传统货币,增加了一些步骤。这些步骤,就是国家为公私赋予权力的仪式,就是获得权力难度的增加。难度的增加,就是安全系数的增加,就是对权力的珍重,就是科学、严谨的标志。

数字币的国家权力行使,是特定人员的具体操作,体现在认证机构的职员为财产增减者转账的过程中。这些活动,只能局限在认证机构框架之内,只能由专职人员完成。职员之权,是国家特别的赋予。认证机构外的人无法介入,国家未赋予他们权力,任何人想进行这样的工作,都是痴心妄想。认证机构为公私转账,公私就是在享受国家权力,转账完毕,权力行使完毕。离开工作人员的协助,即使拥有亿万货币,也休想动一分一豪,这是数字币与传统币的本质区别。

数字币,属于非模式化制作,模式化使用,与传统币的制作、使用理念,截然相反。数字币的使用,是国家权力临时、程式化赋予。因而国家权力不能私自、轻易、秘密享用,需专门的机构协助方能享用,亦即等于国家自己掌握、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在为使用者赋予权力时,是为专人赋予,是有的放矢,需分清是非,划分敌友。有权使用者,才临时为其赋予使用权,一旦发挥作用,就立即收回权力(认证机购再次掌控货币),消除公私的替代行为,防止他人滥用或盗用。无权使用者,永远无人为其赋予权力,永远不能使用。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国家权力的鲜活性、自主性、严肃性、准确性。

数字币,既无颜色,又无形状和质量,不用时,看不见,摸不着,两手空空,分毫无有,使用时,才在载体上标示,几豪、几分、几元、乃至万万元,并无定数。在头脑中储存,可是大概印象,不必死记硬背,只需记住自己有钱便可,准确与否,并不重要。

旅行中,数字在人脑中储存,载体随人体移动,数字是数字,载体是载体,载体与数值两分开,并不具备货币的实体和功能。它们虽都与财产增减有关,但都不代表货币,还是一堆半成品,具有临界效应,使用时才临时制作,才能证明它就是财产或财产的转移。丢失了载体,丢失不了数字,忘记了数字,忘记不了载体。确实忘记了数字,可以仔细回想,或向认证机构查询,确实丢失了载体,可申请补发。

数字在头脑中储存,无人抢夺,绝对安全,谁也不会把人脑打开,去抢那并不难得、凭想象就有的数字。再则人脑打开,除人脑外,一切皆无,即找不到金子,也找不到银子,就连数字也会无影无踪。即使数字、载体全被抢去,但谁也无法抢走使用权。抢夺者自以为是东西,国家不承认它是东西,所以绝对不是什么好东西 ,无人再次赋予使用权,等于抢走一堆垃圾。即使被胁迫,而将货币转给他人,但国家不答应,还会给你追回来。所以,数字币,贼子不能偷,强盗不能抢,造假者不能伪造,骗子无法骗取,粗心大意者无法丢失,企图不劳而获者无法捡拾,不怕火烧、刀砍、磨损、虫咬、腐蚀、雷击、狂风骤雨,是最坚硬、最新颖、最科学、成本最低、最便于传递、最安全、最简单的币,是最适于网络时代的币。即使有人突发癫狂,妄图销毁属于自己的币,也做不到。即使人被淹没在汪洋大海,随身携带的东西全被冲走(包括支票),也冲不走头脑中的印象,只要一息尚存,就能继续使用自己的货币。即使忘的一干二净,认证机构也可以兼提醒义务。有这多优点,哪一种币还能与它相提并论?还有何理由拒绝使用数字币?

假设发生类似抢劫银行案,即歹徒强迫认证机构的人员为其账户增加数字,那么,这些数字就成为永远公开的罪证。即使被胁迫者不敢报案,他们下班或调离之后,也会被接替者发现。所以,不会发生抢劫认证机构案,一旦发生,抢劫者定是神经病。

使用数字币,就会出现一个非常有意思、前所未有的局面,即应得的人极易得到,有权使用的人皆可使用,不应得的人虽也能轻易得到(胡编一串数字)但却无法使用。不能使用,就不会冒险去争取,得也等于未得。明明是大量财产,却可粗心大意处置,越粗心大意,反而越安全。而当前使用的币,非常难得,有人却挖空心思去抢,而且能抢到手,绞尽脑汁保存它,却不能妥善保管。两者对比,何其鲜明!这是财产认证机制给侵财者出的一道天大难题,是为公民打造的最保险,却无一颗钉、一寸铁的无形保险柜。             

                     第十一节 数字币的载体

使用数字币,须有载体,才具实质意义。如在购买商品时,不能仅凭朗读数字,就算付了款,就把商品抱回家,须有付款的证据,即把数字币临时物化,才能看的见,收的到,储存的了。无财产增减活动,单位与公民的数字币就无载体。如有,它只是认证机构的账本,只属于认证机构持有,是货币的总载体。不管财产怎样变化,载体不变化,只是表明财产的数字在变化,账本不可能变成大砖头;不管财产怎样流动,作为载体的账本不流动,属于张家的账本,绝对跑不到李家。

发生财产增减活动后,数字币的载体,是格式统一的支票。过去使用支票转账,并无现金的流动,实质上就是传递的一组数字信息,或说是数字币的应用范例。支票是数字币最理想的载体,公私每增减一次财产,认证机构就要采集一次信息,而信息须物化在载体上。数字币可以借用这些载体,一举两得。那么,财产认证体系中财产增减信息的载体,就成了数字币的临时载体。这是意想不到益处,是额外的收获,是天然巧合。因实施财产认证,那些证明财产或财产增减活动的信息载体不可无,货币不改革,也要使用那些载体,恰好,数字币可以实施搭载。这样,数字币就等于永无专用载体。这样一根光棍儿,除亲娘外,谁还喜欢。

                  第十二节 数字币的证据及其它作用

蚕变蛹,蛹变蛾,蛾变卵,卵变蚕,它们既有传承的关系,又表现为不同的个体,不同的性质。蚕不能飞,蛹不能产卵,蛾不会吐丝,卵不吃桑叶。财产认证体系中使用的支票,就像一条蚕,也能变性。发生财产增减时,它是货币,代表财产,财产增减活动结束后,就完成了价值的传递使命,不在充当货币,而摇身一变,成了财产增减活动的证据,永远不在肩负国家权力的使命。使用之前,它等同于普通物,既不代表财产,也不是增减活动的证据,和财产无任何关系,和财产增减活动无任何关系。一种物,多项功能,并能随时按主人的意图变性。

  因有些购物活动,是犯罪前兆,或预备阶段,起码是使用财产的标志,因而需要证明。数字币,其数额是由使用者临时书写而体现在载体上,这种书写,是个性的张扬,是最好的天然证据,曾使用者,无法否认。人的性格不一,书写的字迹各异,很难找到笔迹完全一致的人。使用磁卡,并不能使人十分放心,因钱减少过程, 由机械完成,不知被对方划去多少钱,同时还会担心磁卡突然变质。而纸币,是印刷品,是模式化的东西,不需使用者做任何手脚,因而无法分辨谁曾使用了某一张货币。纸币是为公众设计,可多次使用,故不能乱涂乱画(经常有人被迫这样作),否则会使货币成为废品。不能留下使用者的丝毫痕迹,就起不到证据作用。因支票具有一次、专用性,故能打上个人的烙印,如签字、指纹、印章等,甚至能将照片印在支票上。支票也是强制(统一设计、印刷、专人专用、程序化使用)与自由(随意书写,字迹各不相同,内容各异)的融和,即模式化和非模式化的巧妙结合。

此外,纸币大量流通,还会传播病菌。购买贵重物品或较多的原材料,需许多货币,这些货币经千万人之手,积聚于一人之手,又以扩散的形式,流入千家万户。一张携带病毒的货币,反复被触摸,谁能保证它不会传染。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它是否就是帮凶?使用支票,不管其购物有多少,不管需付多少货币,一张支票了事,接触支票的人次极少,且支票已但使用,就被冻结,从此不在飘移,疾病的传播途径被切断。

                     第十三节 支票的印记

财产认证体系中的支票,担负众多的职责,那么它就不能像白条那样简单。所有的支票都要求具有相同的功能,而在使用时又要求它具有个性化,用以区别甲乙。为防冒用支票,可采取如下措施。

1、认证机构加盖印章、编号,限定发行范围。一经印章、编号,支票就有了区域性,其它认证机构无权将该支票再次授予他人。

2、在支票上印制使用者的指纹,为支票赋予专人的特性。已经落印,其他人均无权使用,只能作为收款的证据。

指纹采集容易,而且一枚指纹的相同概率几乎为零,一张支票可印多枚指纹,以增加更大的安全系数。无法采集指纹者,国家另行规定使用何种标记。残疾者毕竟是极少数,又由于残疾人体征特别,易于识别,盗用或被盗用支票的可能性不大。

指纹识别的方法只在特殊的情况下使用,是辅助的方法,不是唯一的方法和必须的方法,必须是无法当场反馈信息、较小的交易额、较紧急的时间,才采取先交易,后转账的方法。较小、较紧急的情况是指餐饮、乘车、挂号,及日常生活中其它需付款的情况。

指纹辨认可采取三种方法,(1)放大法,由收款方购置放大镜,对付款一方指纹进行放大辨认。(2)采用更先进的电子辨认技术,(3)直接观察法,视力较好,印纹较清时可用该法。

  目前,已研制出指纹快速识别系统。应用电脑辨认,具有速度快,准确的特点。此技术,已被出入境管理部门采用,谓之自助通关。出入境者,将指纹按在机械上,个人信息就被采集,省却了人工检验的步骤,由机械识别,代替人工识别。

  3,采用音像录制技术。音像的储存、传递、辨认,能确保信息传递者的真实性。当发生交易活动时,可现场录制音像,以作交易的证据,财产增减完毕并确保无误时,在消除音像资料。一旦发现诈骗,可在网络上公布所录制的音像,既是对违法犯罪的曝光措施,也是追查的手段。

较大数额的交易,在支票上印制使用者的照片,用以确认使用者的权限。本人面貌于支票上的照片一致,才可使用。

人的面貌千差万别,亦即等于信息存在很大差异。伪造面貌,非常困难。即使是面貌基本一致,概率也很小,出现差错,也能缩小考证范围。

目前,摄影技术非常先进,不但成本低,且能保证真实性。传递影像,可用手机、可视电话、电脑等器械。

、当发生较大数额(数额待定)或协议的交易时,必须由双方认证机构互相印证后,支票才起作用。印证方法,是双方认证机构利用信息反馈,确定财产增减者是否有增减资格(是否存在某人,有无付款的能力,双方活动是否合法),而后决定是否允许成交。此法一般在交易双方生疏的情况下使用。

当发生较小数额(数额待定)或协议的交易时。可先传递财产增减信息,促使交易快速完成,手工书写的信息,可滞后传递。在交易双方熟悉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此法,并不受数额限制。

5、不同的交易,使用不同类型的支票,用以区分增减类型。如生活用支票(餐饮、车旅、医药、服务等)、经营类支票、工资类支票、大额与小额交易类支票、残疾人专用支票等。支票分类,有利于控制非法财产增减、冒用他人支票活动。如公务员不允许经商,认证机构便不会为其发放经营性支票,因而无法进行商业活动。

6、利用身份证识别身份。每一公民,都有身份证。每张身份证都有照片,因而易于辨别。身份证号印制在支票上,以防冒用他人支票。

过去,曾发生利用支票盗取存款案,这是局部、不能连续使用支票的错误,是允许现金流动的弊病,是管理体系缺乏严谨性,是未建立财产增减档案的缘故,是国家的强制力度不够。一种制度,不能存在两种执行方式。如在全国范围内采用支票及转账方式,禁止钞票流转,就能杜绝利用支票的盗案。

实施财产认证,付款时以转账方式进行,实体币与数字币所起作用相同,因而不必再发行数字与载体结合在一起的模式化货币,使用它们,等于重复使用标志财产的符号和载体,多此一举,纯属浪费资源。

如对货币进行这些改革,它就再不会惹事生非了,起码不会把货币当柴烧、当垃圾卖掉。它那到处乱跑、不认爹妈、难以驾驭的野性,将被彻底驯服,从而变成一个人皆喜爱的淑女

           第九章 认证范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6 9:19: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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