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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3
个税征收前应扣除9项生活费

  “原本应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却成为社会不公平的源头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席月民博士在新一期的社科院院报上发表文章称,个人生存保障及家庭抚养义务应优先于纳税义务,个人生活费等收入应在税前扣除,以社会维护公平。

  席月民解释说,国家虽然在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征点做了调整,但却并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从而使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收明显与中、低收入者不相匹配,已婚已育者负担的税收与未婚未育者不相匹配。

  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他建议,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应允许扣除。席月民强调,个人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得以贯彻,纳税人的家庭抚养义务应优先于其纳税义务,从而使得每个人生存权保障的支出得以在所得总额中减除,确保其个人及其配偶、子女生存之必需。

  “现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因此,有必要从更深层次着眼,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系统修改和完善。”席月民如此建议。

  9项应税前扣除费用

  □个人生活费

  □给付18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

  □给付18-24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

  □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抚养人的抚养费

  □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

  □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

  □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

  □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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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3 15:29:00

世界上的税收有两种形式,美国和香港是他们的优秀代表.但二者的共同点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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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3 21:00:00
这项建议能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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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4 18:35:00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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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6 09:07:00

肯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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