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一)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
周其仁
数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全球名列前茅。同期,占全体人口百分之七十的农民,平均收入基本没有什么增加。这两件事情摆到一起,需要一个解释。
在一些人看来,农民收入不过是或大或小的一个数目字,这个数目字,可以由政府的政策主动加以调控。如果这个见解对头,那么近年农民收入增长的缓慢和停滞,可就要归于政府无意增加农民收入,或者归于政府调控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实施不力了。但是,我们不是年年看到,政府总是将增加农民收入列为经济政策的首位?为了实施诸如粮食保护价这样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政府难道不曾花费了巨额财政补贴、甚至不惜关闭全国粮食自由市场吗?
所以,问题的难点是:政府有意提高农民收入、也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政策措施,但是农民收入的增加还是远不尽如人意。这个难点固然多少令人难堪,但它也提示我们,解释农民收入的变动,不妨到政府意愿和收入调控政策以外的领域去寻找答案。让我们从“收入”概念开始吧。
收入是财富产出的服务
常识可以回答,收入是挣来的。别人-------亲戚、朋友、慈善机构和政府----当然可以赠送我们货币和实物,但那是别人挣来的。
问一个浅得不能再浅的问题,凭什么可以“挣”得收入呢?许多人会回答:凭努力。是的,努力是挣得收入的要素。但是,倘若一点“本钱”也没有,无论多少努力,都在空中漫舞,永远落不到地上变成收入。最简单的例证,贩夫要挣钱,努力固然重要,但总少不了一小笔用于周转的资金、一点关于怎样做买卖的琐碎知识、以及或大或小的一些“商誉”——这些都是本钱。走卒要挣钱呢?最主要的本钱,恐怕就是他的体魄和脚力。
就是说,本钱是努力的载体。努力是要将本钱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无论如何,任何人离开了本钱,挣不来一丁点儿的收入。在这个意义上,“一本万利”或许是可能的,但“无本生意”就是白日做梦。实际上,种种对收入作出了贡献的“本钱”,被人们忽略了。你的本钱全部是借来的吗?信用就是你的本钱。两手空空起家?本钱是时间和生命。
凡是财富,都可以拿来当作谋取日后收入的本钱。要当心,这里财富的概念,是指对我们人类有用、但又稀缺的资源。阳光对人类重要无比,但不是财富,因为阳光不稀缺。因此,没有人可以省下阳光来当“本钱”。
是的,从当前消费里省下来的财富,才可能成为挣得未来收入的本钱。在这个意义上,当作本钱的财富就是资本。鉴于资本概念已经被搅得模糊不清,我们不妨回到1907年的费舍尔:资本就是产生未来收入流的财富。这一句话就够了,因为我们已经有了基本线索:离开对财富、特别对财富中拿来做本钱的那部分资源的状况调查,我们无从理解收入。
权利是否清楚界定至关重要
收入是财富(资本)的产出,是否意味着农民收入增长低迷,是因为农民拥有的财富数量太少,或农民财富的价值偏低?是的,平均而言,我国农民可用的耕地很少、实物和金融资产不多、受教育程度还低。本来嘛,说农民收入水平低下与说农民穷是一个意思。贫穷,还不就是财富的反义词?
但是,从财富价值的角度看,上边的道理讲反了!人人知道,庄稼是地里长出来的。但是,要是因此说庄稼的价值由土地的价值决定,那就全盘皆错。事实上,土地所以值钱,就是因为它具有生长庄稼、产生净收益的能力。一块土地究竟值多少钱,是由这块土地未来生长的庄稼所可能提供的净收益决定的。所以,是产出流的市值决定了财富的价值。
产出的市值,与市场交易大有关系。如果不加入市场交易,在满足生产者自家的消费之后,产出就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在交易的条件下(也只有在交易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物以稀为贵”!市场并没有变魔术,关键是交易提高了分工和专业化的水平,从而提高了交易各方的生产率。200年来,经济学来来回回讲的就是这套道理。
传统的经济学只看漏了一点: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一项产出究竟自用还是出让、究竟部分出让还是全盘出让、究竟出让的条件怎样决定,难以决择。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潜在的交易成本可能高到使得交易根本无从发生!
这样联系起来,财富的权利界定(产权是也)影响产品市值,而产品市值又决定财富的价值。关于这一点的经验证据数之不尽:赃物卖价奇低,纠纷吓退潜在的房屋买主,战乱时期资产价格大幅度跳水。这些都表明,清楚界定的权利并被有效执行,本身就是有价的。
一连串相关事件的影响
以上理论,简单无比。第一,不能离开财富(资本)来解释收入;第二,财富的产权界定影响产品市值,进而影响财富本身的价值。但是简单的概念,掌握起来最不容易。不然,为什么费舍尔说:“收入是经济学的第一个字母和最后一个字母”?
由此,我认为解释农民收入的重点,不是政府的意愿和收入调控政策,而是农民财富的产权状态。比较起来,要是今天我国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足5%,而政府财政收入占国民所得50%以上,什么收入调控政策或许还大有用武之地(至于长远的代价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今天中国的实际情况,使人感到调控政策专家生不逢时。
简明的理论,只为调查和分析指明了方向。农民财富的产权状态,涉及一系列互相影响的复杂事件。为了便于阅读,我将用几个专栏文章的篇幅,选取几项重要事件作为调查的重点。可以向读者预告的是,我解释数年来农民收入几无增长的总线索,是除了耕地使用权,农民财富的产权界定在考察期间没有实质进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24 17:35:45编辑过]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二) 粮价冲击土地承包权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二)
周其仁
本文讨论耕地权利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如我已经交代过的,财富的产权状况对收入的影响巨大。那么,改革二十年了,耕地资源的产权怎么样了?
土地承包是伟大发明
目前我国的最普遍的耕地制度,是集体土地由农户长期承包经营。要讲清楚“集体制”(完全不同于基于私人产权之间自愿选择的任何一种合作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过,只要农户私人承包经营的合同条款清楚、能够被有效执行,集体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并不要紧。
讲不清楚的集体土地,清楚地承包给农户私人经营,这是农民的一项伟大创造。天下的合约,都以各缔约方清楚的产权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却能够在不准许私人合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环境里,通过一个承包合约,就界定了农户经营耕地的权利。仅此一条,“伟大”当之无愧!
但是,挑战土地承包制的英雄好汉还是层出不尽。有人说农户经营规模太小;有人说该向“高水平的集体化”跳跃;有人劝说领头包产到户的小岗村“再带头走集体化大道”;有人高举从来没有实行包产到户的“共产主义村庄”样板;还有人干脆提出“农地国有化”的宏大主张。总算上天有眼,这些挑战无一成功。政府农村政策的第一条,还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
粮价大涨质疑土地承包
没有料到,挑战土地承包制的竟然是市场形势。1993年秋后市场粮价大涨,闹得销区人心惶惶。京城一些研究权威,言之凿凿:粮食涨价引发通货膨胀,食品价格对物价指数上升的“贡献”高达三分之二!刹那间,“农业规模经营”卷土重来,“管制粮价”呼声四起。
政府选择了粮价管制。全国范围内,粮食收购由政府粮食部门专营,私人粮商一律不准收购粮食;相当一批城镇,重新实行粮食统销。象北京这样的首善之府,还请回了购粮本,居民须凭本买粮。如意算盘,就是通过管制粮食市场,抑制通货膨胀。
麻烦在于,单单管制粮食价格是不够的。生产粮食要用化肥、农药、电力和各色机械,生产这些投入品,还要更多的投入品。政府管制粮价,非同时管制全部生产粮食的投入品价格,否则,“成本”终究还要把粮食价格顶上去。说粮价带动物价上涨,那么什么因素推动了粮价上涨呢?
等到发现全部物价都在上涨(虽然上涨的幅度和先后有所不同),人们才发现正如弗里德曼所说,天下只有一个地方真正出了问题,那就是政府的印钞公司印发了太多的钞票。在高通胀下,重点管制粮价,等于宣布农民必须购买其他价格发毛的产品、但只准按照低于市价的统购价“出售”粮食。读者想来不难明白,如此之下,农民的收入会怎么样。
储粮行为,不可小视
还有一个插曲,通货膨胀期间,粮价为什么上涨得更猛?回答这个问题的假说无数,但是对我来说,宋国青的解释最有说服力。宋国青发现,农民一旦形成高通货膨胀预期,会增加粮食存货来应付。是的,任何实物存货都可以用来对付通涨。但是,粮食毕竟比较容易保存,而全国有1亿多农户!每个农家多存两麻袋粮食不是什么大事,加到一起,数百亿斤粮食从“可售”转为“存储”,市场粮价还不疯涨?
懂得在高通胀条件下储粮惜售、避害图利的,当然还有国有粮食部门。比较起来,这是“机构大户”,可以合法大手收购粮食,并且拥有雄厚的收购资金、储存场地和设施。既然预期粮食价格还会上涨,理性的选择当然是多储“良币(粮食)”、多抛“劣币(钞票)”。政府要国有粮食公司开仓卖粮,平抑市价,难道不是与虎谋皮?
所以,政府越管制粮价,农民和机构越惜售。你想一想,连市价都不能刺激农民售粮,政府要以低于市价的管制价格来收,还不是动员大家能躲则躲!存粮惜售行为的普遍化,推动粮价暴涨。至于关闭粮市、驱逐私人粮商,那都是火上加油的劣招。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粮食增产的条件下粮价依然可以大涨。这样“反常”的事情,1985年有过一次,1993年是第二回。问题的关键不是土地承包制潜力已尽,不是农业生产规模太小,不是粮食消费需求缺乏弹性,更不是农产品带动物价全面上涨。要害只有一个,就是政府过度发钞,通胀预期“命令”农民和机构一起存粮待沽。但是,众多行家里手,没有几个真正弄懂了个中事理。比如,世界银行化了大价钱雇来的专家,好象到今天也没有看懂宋国青的报告。
价格管制等于动摇承包权
是的,政府宣布管制粮价但没有宣布取消土地承包制,比“再版集体化、国有化”高明了一万倍。土地承包制是中国产权改革的第一块基石。土地承包制废了,不但农户恐慌,城乡全部个体户、私人企业主和公有制企业的承包经理,都会恐慌。那就天下大乱,民不聊生的局面将回头再来。
但是,我也要向读者指出,粮价管制连同管制扩大化,同样会产生削弱和动摇土地承包制的效果。这是因为,农民承包土地并不是为了诗情画意般的“对土地的依恋”,而是要解决民生问题。承包权界定了农民运用土地和劳力等“本钱”来挣收入的权利。但是,要是种什么、种多少、卖什么价、卖给谁,统统都要被管制,那么土地承包权中就只剩下“耕作(使用)”权,而收益权和合约权都遭到限制。关于这一要点,我们下回仔细分解。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三) 交易权是产权的重点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三)
周其仁
粮价管制与土地承包,看来风马牛不相及。政府迫于市场形势,对粮食实行价格管制,同时又宣布继续稳定土地的家庭承包制。这样两项政策,彼此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说,管制粮价同样产生动摇土地承包权之效?
产权一束,互相关联
感谢许多产权经济学家的工作,使我们可以知道,产权是关于经济资源多种用途的选择权。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张五常讲过的三项:使用、收益和交易。我们也可以知道,一束产权当中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别行使。一处房屋,可以由房主自己居住或出租,同时又抵押贷款,获得一点本钱。一鱼两吃,对经济的意义非同小可。
渐进主义的改革实践,还使我们相信,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以分步界定清楚的。是的,早期的土地承包,只涉及清楚的农户耕作权。其他关系土地的权利,包括种什么和种多少的决定权、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权,以及承包土地的流转权利等等,都是后来“改革深化”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许忽略了产权经济学的一条重要道理。那就是,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互相关联,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还以房屋为例,同一所房子,允许居住、但不准出租和买卖,比之于可住可租可卖,“产权”有什么不同?在那些可卖的房屋当中,对于房屋使用设置了种种苛刻限制的,卖价是不是通常要低?思考这类问题,要注意产权无非就是选择的权利。取消或限制选择,与取消和限制产权同义。
价格管制限制产权
所以,认为价格管制只不过是政府管一管物价而已,是浅见。在任何情况下,价格管制都不能避免侵犯产权,特别是侵犯收益权和交易权。1997年卷土重来的粮食市场最高限价,为此提供了经验例证。为了达到控制粮价的目标,政府不得不把对市场价格的管制,扩大到对市场渠道的管制(宣布政府粮食部门垄断粮食市场),再扩大到对粮食生产成本的控制(宣布农用生产资料供应的政府垄断),进而又扩大到对粮食生产的管制(控制粮食种植面积)。
这说明,市价1元的稻谷限价8毛出售,绝不是小事一桩。要不是比较全面地限制农民一系列选择的权利,天皇老子也不可能让每斤稻谷“便宜”2毛钱。价格管制不断地自行扩大,完全合乎逻辑。
但是这样一来,种什么、种多少、在什么成本水平上种?卖什么、卖多少、什么价、卖给谁?这些选择权都要从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束里,划出来归政府的管制部门。这样的产权变动,对农民的收入发生什么影响?
粗略分析,主要是三项:(1)生产粮食的意愿下降,结果是相应生产的收入减少;(2)按照管制价格交售粮食的意愿下降,相应的货币收入减少;(3)生产和出售非管制农作物的意愿提高,但必须以完成管制品的生产和交售为前提,否则就要增加对付管制的耗费。
结果,在高通胀时期管制粮价,农民不但要交纳“通货膨胀税”,而且要交纳粮食差价税。是的,农民按照管制价格多生产、多交售粮食,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但是,那样一来,农民用于生产和销售非管制产品的资源就将减少,农民反而更多吃亏。值得记住,在某些局限条件下,农民粮食收入的减少是避免更大吃亏的结果。
“残缺”新解
人们不免要问:天下有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产权?答案是,几乎没有。原因很简单,当一方完全自由地行使其产权,可能妨碍他方完全自由地行使产权。你买了房子,也买了音响,是可以在你的房子里放音响(行使产权也)。但是如果你妨碍了你的邻居在他房子里休息(也是行使产权),你的产权就不能不受到一些限制。Alchian有先见之明,他把产权定义为选择权的时候,加上了“由社会强制执行”的严格条件。是的,在鲁宾逊的荒岛上可以有绝对的产权。但是在那个地方,要产权何用?
社会对产权施加的种种限制,在性质上可以有分别。一类是普遍性的限制,就是任何情况下、任何人的产权都要受到的限制。半夜11点以后不能将音响开得太大吗?那就家家如此、天天如此。另外一类限制,是特殊的,仅仅针对某些人,或者仅仅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不同的限制,通过对预期的不同影响,作用于产权当事人的行为。
产权经济学的文献里,有一个“产权残缺”的概念,说的是“完整的产权权利束里有一部分被删除”。需要补充,对一部分产权权利的删除和限制,如果是普遍性的,那就还可以预期;如果是特殊的,就难以预期。从经济行为受预期调节的角度来看,由种种特殊限制造成的残缺,显然对产权的损害更加严重。
不幸的是,粮价管制恰恰属于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特殊限制。虽然政府控制着钞票的发行,但是政府常常被各种经济形势支配,不能稳定货币的发行数量。同时,对政府超量发行货币(或者发行太少),什么时候引发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专家们吵得一塌糊涂,农民怎么可以预测清楚?总之,“此诚危急”的时刻,价管说来就来。对于农民而言,粮价管制这类“国家大事“,比天气还难以琢磨。
有人奇怪,“土地承包制长期稳定30年”的承诺,已经写进了政策文件和法律文件,为什么农民还是漠然处之?除开其他因素,我认为,时不时的农产品价格管制,表明“特殊限制”依然是现行土地承包制的一部分。既然特殊的残缺一时挥之不去,“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不免就大打折扣了。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四) 保护粮价,垄断市场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四)
周其仁
果不其然,1997年“软着陆成功”欢声乍起,通货紧缩紧跟就出现了。于是,又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农民方面,因为粮食和农产品市价大幅跌落,农民名义收入下降,于是政府宣布粮食保护价政策。本文讨论,实行粮食保护价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政策目标是粮食
粮食保护价政策,摆明政府非常在意农民的收入。试想,粮食卖不出好价钱,受损害的是花了各种本钱种粮食的农民。现在,政府不惜大手以高于市价的水平收购粮食,还不是要照顾农民收入?
疑问是,政府有意增加农民收入,为什么不直接给农民发钱,而非要通过粮食保护价机制来干预粮食的价格和收购?我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政府粮食保护价政策的着眼点,并不直接就是农民收入,而是粮食——粮食供应的保障和平稳。中国这样的国家,多年缺粮缺怕了。人们担心粮食市价大跌可能损害下一个周期的粮食供给能力,所以要求政府用保护价来托一下粮市。问题是,政府是否算清楚这样做的全部代价?
保护价的政策成本
粮食保护价政策,不是免费大餐。第一项比较明显的代价,是财政的粮价补贴。市价1元的稻谷,要按1元2毛的保护价收购,政府每收1000亿斤,要补200亿人民币,收2000亿,补400亿元。
第二项,政府收购到手的粮食,要支付保管费用。粮食的仓储代价,包括仓库费用、贷款利息和损耗,向来不低。政府的仓储,如广东人所讲,是“阿爷(公家)”的生意,浮费还要高人一码。
第三项,政策被利用的成本。大家都听说过“出口退税”变成大规模“骗税”的故事。我国“粮食战线”上,骗取价格补贴,早就算不得新鲜事。粮食不会说话,不能自述它是按保护价从农民那里收来的,还是被其他人按市价收购、再“倒卖”给国家粮库的。令人尴尬的是,国有粮食部门干起后一种勾当来,非常“专业对口”。
第四项,因为上一项代价存在,所以,开会教育、对帐验库、明查暗访、立案破案、杀一儆百,一样也不能少。
上述各项代价,在通缩时期会显著增加!我们已经说过,预期影响农民的存粮行为、然后存粮变动作用于市价。通胀如此,通缩也如此,只不过方向掉转了180度。在通缩预期的作用下,上亿农户每家减少一点存粮(此时粮食成为“劣币”)、增加一点出售,就可以把粮食市价狠狠向下拉。比较明显的是,市价与保护价的差距越大,执行保护价的代价就越大。
“顺价销售”出新招
所以,能不能坚持粮食保护价,关键是政府有没有足够的“本钱”,来和粮食市场的波动起伏下注。经验表明,补贴这类好事,明帐易算,暗帐难防。前几年一份审计报告曾披露,国有粮食部门亏损、挪用、浪费的资金达千数亿人民币之谱,粮食成为财政的一个大黑洞。代价如此昂贵,政府怎么承受得起?就是财力没有问题,又怎样向纳税人交代?
1998年后的粮食保护价方案,终于出现“新意”。政府宣布,国有粮食机构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粮食,然后顺价销售。各位读者,你知道什么叫“顺价销售”?那就是允许国有粮食部门将其营运成本,一起摊入粮食的销售价格!这里的算盘是这样的:既然政府出价最高,粮食当然全部被收购到政府手中;既然政府掌握全部市场粮源,它“顺”出来什么价,还不就是什么价?
新政策的意图,是维持粮食保护价政策,又减少财政代价。是的,政策的理想可圈可点:政府成功地将粮食“顺”给了消费者,不但可以消除国有粮食部门的财务亏损,而且含在政府粮食保护价里的补贴,也等于谁购买、谁支付。政府顶了一个保护粮价的名义,至多垫付一些粮食收购周转金。农民收益、政府不亏、市场稳定,岂不是皆大欢喜?
不料,新版粮食政策百密一疏,把需求的力量看低了。想想看,政府的保护价已经高于市价,再加上国有粮食部门奇高的营运费用,如此“顺价”,买家难道真的听之任之、无动于衷吗?
殊途同归靠垄断
市场的回应是:粮食不可不买,但可以大大地少买。所谓非买不可,是说一部分粮食非消费不可,且除了政府粮食部门,别无他处买得到。但是,不吃就要饿死的那部分粮食,少之又少。其他部分,你政府的顺价走高,市场的需求量铁定走低。
说怪不怪,“需求”作为千百万人分散的决策和行动,居然从来不出大错。买方拒绝照单全收,政府的伟大意图——将保护粮价的财政负担“顺”给买方——就不可能完全成功。更有为数不少的农民,对政府实行保护价的承诺坚信不移,继续增加粮食生产、增加粮食出售。供求夹击之下,政府粮食部门的财务负担,不减反增。
于是,出现了一个重要的“空子”。在财政负担、仓储容量和收购意愿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粮食保护出现程度不同的“有价无市”。你派员下去检查吗?他说敞开收购,你走了,他照样关门。这就给私人粮商提供了一个机会。他们按市价收购粮食,因为农民卖不动粮食,有人按市价收,总可以卖一点。由于彼此竞争,私人粮商的“顺价”远比国有粮食部门的低。这样“低来低走”的粮食,就是市道不景气也可以找到买家,应该不需要“论证”的吧!
因此,政府就非全盘关闭粮食市场不可。道理很明显,现在如果不把“卖便宜粮食的”赶走,政府粮食部门“高来”的粮食不能“高走”,砸在手里岂不成为大麻烦?1998-2000年间,政府加大用行政手段垄断粮食市场的力度,皆由此而起。结果我们看到,政府按保护价收购有困难,私人粮商按市价收购又不合法。全部粮食市场的实际容量——也就是农民的售粮总收入,因为实行粮食保护价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反而减少了。“多”了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粮价飞涨政府要垄断市场;粮市大跌,殊途同归,还要政府垄断市场。
抑商即抑农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五)
周其仁
话说90年代中期,无论粮价大涨还是大跌,粮食市场总是难逃行政干预、调控和垄断。无巧不成书,农民收入伴随这一系列事件而呈现停滞趋势。我在上两文已经解释,粮食的高价管制和保护收购,怎样直接抑制农民收入的增长。本文集中说明,政府在粮食供求之间插了一杠子,抑制企业自由介入粮食生意,从而对粮农收入的增长,产生间接的负面影响。
普遍趋势里的各个不同
差不多二百几十年前,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通过分析当时家庭开支的记录,发现食品开支占家庭总开支的比例,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二百多年以来,恩格尔定律经过各种验证,至今屹立不倒。
不过,在每一个真实经济里,收入增加究竟引起食品开支多大比例的下降,还没有发现定则。就是说,从人均收入300美元到1000美元,食品开支的比例一定呈下降趋势,但究竟降为25%,30%,还是35%,那就不一定。我看过一项收集全世界107个国家数据做的研究,结果是同样的收入水平之下,不同国家的恩格尔系数,可以相差5到10个百分点。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不同呢?
哈耶克论及农业的时候,有过一个论点。他说:一旦收入的普遍增加超过了一定水平,“那么除非市场向人们提供了他们所喜爱的新的食品,否则他们不可能在食物上增加开支”(见《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本,下卷,第139页)。我认为,哈氏此说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为什么在普遍的恩格尔趋势里,不同的经济还是各个不同。
可不是吗,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消费需求的自由度就增加了。除了那些维生的“必须开支”,人们开始有更多的余钱来购买“非必须”用品。既然“非必须”,那么多吃美餐少买时装,或者多买时装少上餐馆,都是可以的。不过这个变化一来,各种原本毫不相干的产品和服务,都要挤到一起来竞争买家的那部分“自由购买力”。哈耶克的见解高人一着:如果市场提供了人们所喜爱的新食品,食物开支是可能增加的。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一种新食品具有如此“致命吸引力”,以至不但把居民的食品开支拉上去,而且还随收入增加而提升恩格尔系数。但是,用新食品相对竞争力的差异,来部分地解释同等收入条件下恩格尔系数的差异,不会太离谱吧?
“生意眼”至关重要
看看我们的餐桌、食品购物单和大街小巷里的餐饮业吧,市场上冒出来的新食品何其多也!在北京城里满街招摇的“加州牛肉面大王”,我在洛衫矶读书6年可是闻所未闻。“康师傅”据说是一家台湾的“乡镇企业”,到了大陆市场,一年的方便面生意就做上百亿。四川刘氏兄弟在饲料市场上直追泰国正大集团的故事,不是改革开放怕永远不能听到。还有那把大城市团团围住的“白色革命”(塑料大棚),所谓的“反季节菜果”赚去了多少钱?
没有看到谁做过计算,所有这些“新食品”总共增加了多少对初级农产品的需求。我只能提供一个自信不容易被推翻的判断:倘若这些新食品一样也没有出现,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一定比现在还要不济。“新食品”对增加农产品需求的意义,不容质疑。
提供新食品,要靠企业家的“生意眼”。我每次看麦当劳的红火生意,都会增加一点对“企业家创造市场”命题的信心。试想那些从来没有尝过汉包的孩子们,怎么就是喜欢那种滋味、那种“吃法”以及那些个颜色和摆设呢?要说是需求刺激供给,本土的饮食习惯不知汉包为何物,谁能够凭空提出如此的“需求”来?
事情似乎是反过来的。不是由消费者下单,然后生产者照单生产,而是由“生意眼”先“猜”(或者叫“科学的市场调查和预测”)消费者将欢迎哪种产品和服务,然后不断地“试”,不断地改,直到形成投资、生产和供给。市场的本质,也许从来就是这样的。离开了“生意眼们”前仆后继的“猜”和“试”,哪里会有什么需求的创造和市场的扩展?我们要记住的重点,是粮食、农业和食品,没有一个可以成为例外。
抑商即抑农
政府在粮食的供销之间插上一杠子,“生意眼”只好敬而远之。1998年秋冬时节,我听北京“红磨房”的创办人讲他的面粉和面包生意。这位温州出生、在法国打工并进修了一些工商管理课程的人士,对大都市中高档食品市场情有独锺。不料,千难万难生意上了轨道,粮市政策忽然收紧,除了政府的顺价粮,“红磨房”不得自行到市场上收购麦子!
有了这个故事垫底,我对后来四川刘氏饲料公司不断向房地产、高科技“转型”之类的报道,就有了新的一层理解。放眼看去,涉足农业和食品的公司,分布的规则清晰可寻:行政干预越频繁、开关越没准的市场(比如粮食和棉花),象模象样的公司越少;有点看头的公司,比方大连、上海的远洋捕鱼、内蒙的奶制品和毛纺品,个个远离“顺价粮”那样的咄咄怪事。
是的,对经济行为的解释,有时可以象万有引力定理一样可靠。在一个时而开放时而关闭的市场上,谁会打长期算盘呢?既然如此,“生意眼”只好到别处下注。结果,越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产品”如粮食棉花,企业家生意眼的投入越发不足。
没有企业家的帮助,农民要在恩格尔系数下降的趋势中,靠食品品种和品质来博取收入增加,根本没有胜算的可能。由此,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大错特错。正确的经济观是:重农必重商,抑商必抑农。政府真的要重农吗?请尽快从粮食市场脱身,放手让生意眼在粮食市场、棉花市场和一切农产品市场上大展拳脚。
放弃农地的代价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六)
周其仁
农地一旦转成工业用地或城镇用地,其市值上升数倍甚至百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地的产权主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分享农地转为他用引起的增值,是由农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农地权利的转让制度——决定的。
“地价增值归公”大错特错
差不多一百年来,有一个起源于美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乔治.亨利的理论流传甚广。这个理论说,土地从农业转为工业和城市用途而引起的市值上升,是社会因素使然,与土地的主人没有关系。因此,如果地主从地价增值中获利,是不公平的。
当年孙中山先生受乔治.亨利学说的影响很深。作为中华民国的国父,孙中山不但以“平均地权”为革命纲领,而且认定必须禁止或限制地权的自由买卖,否则“富者田连纤佰,穷者无立锥之地”将卷土重来。在中华民国的政策传统上,“土地涨价要归公”一直是一句响当当的口号(做不做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不论“土地涨价归公” 多么振振有辞,其背后的经济学却是错的。这种经济学认为,世间各种资源的市值是由其成本决定的。难道真有“成本定价”这回事?举我桌上的茶杯为例,如果它从1000公里外运来,难道就比它从1公里外运来要卖得贵?倘若“成本定价”的理论对头,生产者不断提高成本就纷纷获利,人类的福利一定低得不值一提。
权利本身有价
现在我们遇到的,不过是一个特例:生产成本为零之物,市值突然飙升。一幅农地对于工业、城市的意义,不是肥沃程度,而是——现在房地产商经常讲的——位置、位置、位置。农地因“位置”突然身价百倍,而农地之主对于“位置的生产”显然没有下过任何本钱。他们可以从土地溢价中取利吗?
可以的。因为农地主人对土地增值有一项重要贡献,那就是“放弃”农地的使用权。想想看吧,要是地主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工业家、地产开发商、城市规划官员们相中的“位置”,增值从何谈起?
放弃一项权利,要有代价。这个道理不难明白。农地的主人本来可以通过使用农地而获得收入,要他放弃使用,他就没有了那笔收入。因此,“由自己使用农地的所得”,就构成了放弃使用权的代价。你不出一个合适的价钱,他横竖不会放弃本来可以有所得的农地使用权的。
“值”字三讲
比较不容易明白的,是产权的主人只有在他认为“值”的条件下,才接受别人的出价而同意放弃使用权。在真实世界里,“值”还是“不值”,是头等的大事,不可以不讲清楚。
抛砖引玉,我先讲三点。第一点,面对同一个出价,张三说值,李四说不值,他们两个都对。这就是说,“值”还是“不值”,是非常个体的、主观的判断。不明白这一点,经济学没法入门,因为象边际、比较优势这类概念,都以个体的、主观的判断为基础。这是经济世界不同于物理世界的地方,值得讲究“科学”者特别当心。以为掌握了经济学,就可以替别人、替“社会”做判断,是走入歧途。
第二点,一支铅笔5毛钱,买者认为“值”,是他认为得到的铅笔对他而言,高于他所付出的5毛。对于卖者呢?“值”就是他所得的5毛,高于他为生产这支铅笔的全部所付。一笔生意成交,双方都认为“值”。这是市场经济最令人着迷的“戏法”。
第三点,按照各方认为“值”的原则成交,所谓“资源配制”才有效率。这是因为,卖者放弃使用、换取收益对卖者更“值”,而买者放弃收益、换取使用对买者更值。普遍照此办理,那就不论资源归谁所有,非落到更有效率的使用者手里不可。商业世界,熙熙攘攘,“倒买倒卖”,不亦乐乎,讲到底,就是不断在发现谁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
香港土地制度不高明
所以,工业化和城市化要占用农地,仅仅“补偿”农民失去土地的代价是不够的。要证明土地被工业和城市用更有效,最简单可靠的办法,就是占地者的出价,要高于农民自己种地的收益。各位切记,惟有这样一条简单的准则,才能普遍有效利用土地。
人们也许疑问,“补偿”要高到农地的主人认为“值”的程度,不会损害工业化城市化吗?看看历史吧。西欧、北美、日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领先全球,土地制度都是清楚的私人所有、自由买卖、按值成交。难道1700年的英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25%,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结果?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工业化城市化大有苗头,难道与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法律保障土地交易无关?
被叫做“资本主义”的经济里面,香港是一个例外。因为是殖民地,香港的土地曾经全部归英国女王所有。为了在国王的土地上发展经济,香港发明了一个“土地批租”制,由政府主事,让工业家、地产批发商竞标购买一个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政府“批”出土地,得到收入;业界得到清楚的、可以再度交易的土地使用权。
不料政府当“地主”,也可以别出心裁。为了更多一点财政收入,香港政府特意控制土地的供应数量,旨在“少批多得”。香港政府常常“规划”出一块土地,因为市场竞价“不理想”而收回,待来日再批。看到被当地人称为“石屎森林”的摩天大楼自天而降,你可不要以为香港的土地资源已经耗尽。事实上,港九岛上未开发的土地还有70%强!
如此一来,我们东方之珠的地价就在全球称王。是的,香港的税法简明而所得税率很低,连弗里德曼都说过值得美国学习。但是,香港政府通过土地批租而征得的“暗税”,在资本主义经济里举世无双。香港要不是具有区域性的市场经济制度(特别是金融制度)的竞争优势,那样天价的土地市场无论如何是撑不住的。
好在香港没有多少农民,无论土地制度如何,与农民收入没有大的关系。中国大陆挟9亿农民之众,农地转非农的制度在国民党的“土地涨价归公”、斯大林的国家工业化、人民公社集体制等等传统之上,又“引进”一套香港批租制,实在兹事体大。要知究竟,听我下周道来。
“国土制”剥夺农民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七)
周其仁
按照现行土地制度,农地一旦转为工业或城市用地,就由“民土(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变为“国土”。在工业化城市化急速推进时期,这一事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可不察。
三连环:民土变国土
兴高采烈搬进商品房的城镇“房地产主”们也许并不清楚,他们物业的基础——土地——是怎样从农用转为非农用、同时又从民土转为国土的。简单作一个描述吧,那是一个三连环的过程。
第一环,农地征用。政府根据发展规划,按照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将农地征用为工业或城市用地。这里最画龙点睛的,是“征用” 两个字。你道何谓“征用”?就是政府占民间财产为己用,“剥夺、充公、没收”的同义词也。试想,农地不是敌产,工业化城市化也不是战争或救灾,为什么非征用不可?这一问,就问到了问题的老根上。我以为,要害就是土地不能交易和“土地涨价要归公”。在征用制之下,土地并没有被买卖,当然更无涨价之虑。
第二环,向集体支付补偿。政府征用了农民的土地,一点补偿也不付,总是交代不过去。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征地1亩的补偿金,也就等于种植1亩土地三几年所得的净收益!这分明是斯大林式的国家工业化剥夺农民的一个侧面了。不过,那时的人民公社可以“集体地”分摊土地被征的后果,犹如乡下人家添丁加口,“桌上加双筷,锅里添瓢水”就对付过去了。现在,农户算是拥有了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只要涉及到征地,农民还是只好“退下”,要由“集体”(也就是几位乡村权力人物)出面,协调政府征地、领取并分配征地补偿。
第三环,土地批租。政府向集体支付了征地补偿金之后,就可以放手批租土地了。当然,这里批租的是土地在50-70年间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这一点很要紧,不但维系了“土地不准买卖”理论的面子,也使得对农民的征地制,看起来不怎么象“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权力租金替代权利租金
这样一套土地制度,为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占用农地,混合了“土地不得买卖和涨价归公”(征地制),“国家工业化”(超低补偿),人民公社制(惟有“集体”成为农民合法代表)和“香港经验”(土地批租制),实在自成一家。这再次表明,在迫切的经济需要面前,任何强大的传统总免不了要发生变异。
这套组合起来的土地制度,有以下值得注意的特征。(1)决定工业和城市用地供给的,既不是农地的所有权,也不是农地的使用权。就是说,农地产权在法律上没有资格作为土地交易的一方,无权参加讨价还价。(2)政府对工业和城市用地需要做出判断,运用行政权力(包括规划、审批、征地)决定土地的供给。(3)权力租金——而不是土地产权的权利租金——成为目前农地转向工业城市用地过程里基本的经济刺激。在如此约束之下,各相关方将如何行为呢?
两不经济
以权力租金驱动土地流动,效果如何还需要长期追踪观察和研究。目前我看这套土地制度,逻辑的一致性还在其次,实际效果上“两不经济”的端倪已现,值得注意。
这里所称“两不经济”现象,是指目前大都市因为行政控制过严,所以土地供给普遍不足,结果地价过高,可能步香港经济之后尘;而许多小地方,却同时因为行政控制松弛,使得那些没有什么效益的工业和城镇建设项目,大量滥占了农地。简单概括,一头严重浪费城市化的机会,一头大量浪费农地。
不是吗,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地的“市场地价”,已经高得令一般产业界人士侧目,而红火的房地产市场,看来看去还是不能完全脱去“丹顶鹤”特色——由境外和境内高收入人士的购买力主导——离“国民经济主导产业”还差得远。其实,精明的房地产商人怎么会不知道,客户没钱赚的生意是做不长的。但是要让房地产价格降下来,就要把地价降下来,把政府附加在土地上的种种取费降下来。为此,首先必须大量增加商业中心城市的土地供给。问题是,土地供给控制在政府手里,而大都市的政府,差不多一股脑儿在学香港——不但学土地政策,更学政府开支模式。
如此下去,内地很快会出现若干个香港。那可是所得税率比现在香港高一倍、而地价拿收入平均所得水平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新香港”。果然如斯,这些“新香港”的经济靠什么撑?每周放5天假,还是天天办运动会?
产权租金,不可小视
其实,“两不经济”源于一个祸根,那就是农民的土地权利被屏除在“土地城市化”之外。要知道,农民根据“出价高者得”的市场原则斤斤计较,与国与民大为有利。我在上周的专栏文章指出,产权交易的规则是,农民决定是否放弃农地使用权,要考虑是否比他自用农地更“值”。大都会城市(包括有苗头的中小城市)可以为获得农地出更高的价,直到农民觉得“值”而放弃更多的农地。至于那些“国小民寡”、经济没有起色的地方,办“城镇化”还不如农民种地,地权交易机制就可以抑制地方长官们的瞎折腾。
产权租金在农地转用的制度中占据中心位置,农民的收入立码会大幅度增加。比较可靠的国际经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高速推进的条件下,土地产权租金为产权的主人带来大量收入。算算我们这里征地补偿金与土地市价之间的差额,可以知道“流失的土地权利租金”数目惊人。真的为农民收入问题发愁吗?那就把“征地+补偿+批租”制度废了吧。
资产不是资本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八)
周其仁
改革以来,农民家庭包地、盖房、办厂、经商,积累了不少固定资产。单单全国农民所盖房屋数目的增加,当有数千万间之多。连同农民房产之下的“地产”,拿东亚的经验来看,其潜在的市值无疑是万亿天价。本文提出问题,这些具有巨大“潜在”价值的资产,为什么没有构成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资产的学问
“资产”最浅白的意思,是可用的经济资源。房屋可以住,田地可以种,机器可以开,因为它们都有经济用途,所以都是资产。你拾起一根木棍袭击猎物,这根木棍就是你的资产。
善用资产的学问极大。现在人们一般可以接受,资产必须“有主”,才可能被好好利用。是的,无主之物,谁也不爱惜,大家争相滥用的结果,总是一塌糊涂。哈丁曾经断言,权利划分不清不楚的“公地”,一定难逃“过度放牧”之类的“悲剧”。这个推测如此斩钉截铁,就可以拿经验来反复检验了。
比较不容易理解的,是所谓“清楚界定产权”,从来也不意味“自己的资产只能自己用”。如果“所有者自用资产”成为全部经济活动的戒条,那么基于以下两点理由,我们可以预言,即便是“有主资产”的利用效率,也还是要大打折扣。
这两点理由是:(1)资产的所有者与他拥有资产的数量,在技术上的比例不对头;(2)所有者并不是利用他拥有资产的行家里手,或者别人——非所有者——比他更在行。关于这两点,可观察的现象数之不尽。你到农村走一走,张三家的劳力多、地太少;李四家的劳力少、地又太多;王五家呢,高高兴兴买了小拖拉机,但是怎么也使不好。放眼看去,闲置的或没有得到最佳利用的土地、房屋、设备和种种其他资产,比比皆是。就是我自己,买来翻翻就再也没有去碰过的“藏书”,少说也有1000本,“闲置的资产”委实不少。
要提高“有主资产”的利用效率,可以让张三选用“劳力密集型技术”,李四用“土地密集技术”,培训王五驾驶拖拉机,然后限制我乱买书的冲动。但是,只要还缺一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就一定还大有余地。这一招不是什么别的法宝,而是人类自发发明、二百年来好的经济学咬住不放的“资产经交易而转手”。
一鱼两吃,并行不悖
“资产转让”的一般好处,我们就不在这里说了罢。在我家的“藏书”里,有一则老上海的故事,与本题有关,让我拿来与读者共享。故事出自锦江饭店创业人董竹君女士的回忆录《我的一个世纪》。话说1930年代,董先生在上海创办的第一家公司益群纱管厂在日本飞机轰炸、逃难、市场骗局的重重打击下近乎瘫痪,山穷水尽之际,一位叫张云卿的人“慷慨借给我一张二百亩绍兴沙田地契,我凭此向一位为人直爽热心的友人郑素因女医师抵押三百元”度过了难关。
商场上,一分钱难倒英雄豪杰。董先生靠什么度过这一劫?故事里的张云卿,看来对董的为人有基本的信任,不过他并没有直接出钱相助,而是“借”出地契一张(回忆录没有交代是否为此取费);董先生凭契向郑姓医师抵押出三百元,就可以周转她的生活和生意了。抵押这回事我们是知道的,如果董先生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归还郑医师的三百大洋(连同约定的利息),那张“二百亩绍兴沙田地契”连同其权利就归这位“为人直爽热心的”医师了。郑并非没有“风险”,因为落到她手里的地契,市值可能抵不上三百大洋,或者没有任何“下家”愿意买进,上海的郑医师就不得不沦为绍兴的地主。事实上,抵押的利息和其他条款,就是对付这些风险的安排。
这个故事最可圈可点的,是资产转手可以千变万化,妙不可言。绍兴的那200亩沙田(江南薄地,不是好田),农民照样耕耘其上;同时关于这200亩地的“所有权”,却可以借一纸契书,独立流转于上海,为企业家融资充当“过手”的工具。倘若问,董先生度过了难关,在上海继续她创办企业的事业,对于农民进城就业,是不是大有帮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是我所说的“一鱼两吃”了。200亩沙田,在一个看得见的地方可以种植,在另外一个不容易看见的地方(契约市场)可以转手融资,并行不悖,难道不是奇事?
“资产”变“资本”
当然,我们不是在西湖边上一鱼两吃,那样的轻松和浪漫。资产转手,要伴随冷冰冰的利害计较,还有世俗的讨价还价。张三家要种已经分给李四家的地吗?那就请付一个代价。这个代价,对李四而言,当然就是一笔收入。但是这笔收入,不是来自李四自己的劳动所得,而是来自李四放弃利用自己承包地的权利。
资产的自用权利一旦可以有偿放弃和让度,资产所有者就拥有一个未来的收入来源。这时,“资产”就转为“资本”。资产(asset)和资本(capital)在中文里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经济含义上可要差一大截。
不少读者可能知道,我在费雪(I. Fisher)的意义上定义“资本”,就是说,资本是构成未来收入流的资产。按此定义,李四放弃自种土地的权利、收取一点“代价”后而转让给张三家种(不论张三家是劳力过多还是种田能手),这部分被放弃自种的土地,就不再仅仅是可用的资源——资产,而且成为资本——可以源源不断生产出租金收入流。在理解上,我倾向于在“未来收入流”之前,加上“独立的”限制词。可以独立提供与本人劳动无关的权利租金的资产,方为资本。
可惜的是,今日我国农村虽然“资产密集”的程度大为增加,但“资本密集”的程度还是太低。这不是说农民的资产已经太多,而是说可以独立提供收入流的资产,在全部土地、房屋、设备的农民资产总量里,比例微不足道。进一步探察究竟之前,我要拿一个判断放在这里打擂台:除非在扩大农民资产“资本化”的方向上大做文章,任你“调节需求”的高手如云,要显著增加农民收入,门也没有。
市场经济,岂能无契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九)
周其仁
从只可自用的资产,转变为能够独立提供未来收入流的资本,需要的条件讲来无数。万丈高楼平地起,让我们从比较基本的一项条件谈起。这项条件只有一个字,曰“契”。
契为何物?
多年不知契为何物,查查字典是需要的。我查的结果,“契”的中文意思不复杂,就是“文书和凭证”。对应的英文词汇(deed),意为“加封盖印的文书,比如债券、合同和转让证书,通常与财产有关”。简而言之,契就是关于财产的一个特别文本。
财产就是财产,为什么还要一个文本?为了确立产权的排他性吗?那就是没有契,也是可以的。修篱笆可以防君子,养狗可以对付小人;遇到强盗明火执仗,业主可以告官,也可以诉诸“武力的批判”。无论如何,“狗、篱笆墙”之类的物理分界线,可以发展到应有尽有。为什么一定要“文契”?
我的看法,“契”从来与产权的转让有关。从“资源自用”跳向“资源可转让”,看似一步之遥,却平添麻烦无数。择其要者,三项困难首尾相冠。这第一项,转让要讲代价,所以有关资产的质量和数量,要有准确的测定、计算和记录。巴泽尔说过,任何商品都包括许多方面的属性,考核清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仅仅把资产状况描述清楚,对语文和算术的要求,就绝不简单。
第二项困难,原主放弃资产自用、转让他人,需要清楚地指认,原本拥有的“要求权(claim)”为何,可以出让的究竟是哪些。财产作为“物”,是具体的、在物理上可见的;而关于物的“权利”,涉及的是行为,非常抽象。加上产权转手要牵连两个以上的主体,所有抽象的“指认”要使授受各方都清楚明了、没有歧义,是难上加难。
接着而来的困难,是以上关于资产的描述和权利指认,究竟可信不可信?“交易无戏言”是对的,不过既然“戏言”可以获利,怎么防范交易对手口出戏言?
转让产权跨越的时间越长、空间范围越大,上述三大困难就越发严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契书应运而生!口说无凭,立个字据是必要的;而“文字”生来就很抽象,适合用来界定权利;加封盖印,表达了第三方的认证和担保,旨在增加文件的可信性。契书的三个特点——文字书写、抽象描述资产并指认权利、权威可信——可是个个都有来历。
契为约之本
契书来到人世,就成为产权的正式表达。在真实世界里,清楚的产权表达,构成了一切合约(contract)的基础。讲起来也许石破天惊,合约的本质就在于放弃。难道参加合同的一方,不是承诺要放弃自己的一些产权,才换取到另外一方承诺放弃的相应权利?合约经济,讲来讲去,就是分立的(several)产权主体,在合意的原则下此弃彼取、彼弃此取。
要放弃,就要有清楚的表达!以拥有一套住宅为例,业主究竟准备放弃什么、欲交换什么,需要清楚的表达。你放弃的是使用权(居住权),是收益权,还是处置权?是放弃部分,还是放弃全部?是一时放弃,还是永久性放弃?你表达得越清楚,潜在的市场合约对手——他们也要清楚地表达他们意欲放弃的产权——就越容易集合起来和你谈判。
契的作用就是提供一个清楚的、可置信的表达。这样看来,英文的“contract”虽然可以翻译为“合约”或“合同”,但还是不如古旧的“契约”来得传神。契为约之本,有契作凭,立约比较容易。无契而要定约吗?不是不可以,只是“交易费用”委实太大了。以上“契约”之说,可以解释市场文明为什么总是“与契共舞”,没有例外。
三大市场,农民在外
以契为基础的交易,在改革后的中国有了惊人的发展。考虑到曾经把契约看作剥削标志的历史环境,“契约文明”在中国的重新萌芽,是将来的经济史学家不会放过的题材吧。
不是吗,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人才市场,交易活动要以契书为准,已经成为正式的、合法的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各类证券凭证(包括电子文本)、房地产证以及文凭(人力资产的文契),清楚地表达着私人产权在中国的成长。与理论推测相一致,正是在这三大市场上,“资产自用”的限制被普遍打破,而按契约转让资产,变得越来越有看头。与理论推测相一致的还包括,资产因为可以按照契约为他人所用、可以提供独立的收入流而成为资本。
不要违言,我国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人才市场,都还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有机会的话,我们还要冲着这些制度缺陷,提供“刀刀见血”的分析。但是本文的观点是,凭借文契来交易资产的“形式”本身,有独立的价值。看不到这一点,是短见。
比较值得思考的,是占人口多数、在改革中最早得到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还基本隔绝在三大市场之外。是的,资产变资本的中心,无一例外都在大都市。但这并不等于说,数额巨大的农村地产、房产和其他资产,就没有汇入市场交易的可能和需要。是的,为农民财产建契立约,需要一系列社会文化条件的支持。但是,当今农村高中生占总人口的比例,远高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乡下读书人的比例。在传统上,识文断字之辈在乡村本地市场的用途之一,就是为建契立约提供服务。根据历史记载,即便在“政府机构不下县”的条件下,每一块农村土地都带有加封政府印章的地契、而和平年代里大部分的财产转让,也登记在册。
我认为现在最主要的障碍,是经济思想的落后。许多人认定,市场经济不一定非要清楚界定的产权,而界定产权也不一定非要以契为本。经验已经在批判这种落后的思想:改革后农民积累的资产总量在增加,但是他们的资产缺乏转化为资本的途径。有趣的是,人们宁愿把时间用来念叨“资本短缺”、“劳力过剩”、还有什么“人地关系紧张”,也不愿意哪怕想一想下面这件简单工作的意义。这件工作是,为已经落到农民手里的财产权利,建立一纸文契。
反思农村金融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
周其仁
其实,每一张钞票都是一纸文契。你看,文字书写、抽象到只用数目字表达持有人的权利、以及权威的加封盖印,钞票无疑就是一张“契”。当然,钞票不记名。要是持币人愿意储蓄——放弃现在花钱的权利、换取未来收益——那他通常就需要一份记名文契(银行存单或其他金融证券)的帮忙了。市场改革多年,农民的金融资产运转得怎么样?
集体金融,溃不成军
不幸的是,农村的金融服务呈收缩趋势。一个现象,农民的存款向国有大商业银行集中,而大银行基于成本的压力,纷纷向城市收拢。另外一个现象,农民告贷无门的事情越来越多。买一头老牛缺100元钱,那就再等一年吧的故事,算不得新闻。不要说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就是比较传统的生产和生活小额借贷,也与大多数农民绝缘。合乎逻辑的结果,第三个现象就是“非法金融”连同“高利贷”占据的农村市场有所扩大。
上述现象与一个事件相关: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大面积坏死、溃不成军。根据报道,农村信用社以及近年活跃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基金会”,累计的坏帐和死帐,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诉说不尽的伤心故事,听来听去大同小异:老乡把钱存进了这些合法的集体金融机构,后者把钱放贷出去,到期收不回来,现在农民要提款,还能不坐蜡?
如果让存款人承担金融坏帐的后果,农民要上街打扁担!靠所谓“流动性” ——以新增存款来还旧债——来解决问题吗?集体金融哪里来国有大银行金字招牌的“信用”。这不是说国有大银行实质上就真的好多少,而是说国有银行有政府信用垫底,实在不行的时候可以靠税收和印票子还债。解决兑付农民提款危机的实际出路,是“国有化”:集体金融盖不上锅的时候,政府出面清盘、整顿,由财政承担兑付责任,化解金融风险。广东主持“金融排雷”的省长总结说,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是的,金融风险一旦形成就不易消除,可以改变的,是风险的分布。
不过,政府花钱终究也买来了一个教训:给农村集体金融再多的优惠、补助和特许,以为可以帮助农民,到老来却是乡村少数权力人物,变着法子糟蹋了老乡的存款,然后让政府来付帐。关关关、停停停,实在是没有办法。于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结果,是农村金融收缩。
个人产权是根基
讲起来,天底下真的很难找到能比“集体”、“农民自家的服务组织”、“免除中介环节剥削”等更动听的词汇和承诺。但是,做出来一看,牛头对不上马嘴。为什么集体金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按照一个似乎不证便可自明的命题,个人无法承担向市场提供金融服务的巨大责任。比较流行的用语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里,似乎“庙”才是信用唯一可靠的基础。他们没有到五台山去看过吗?在真实世界里,从来就是“庙以僧贵”。他们好象也没有仔细考察银行的生意——8%的自有资本就可以“玩”100%的银行资产!没有“声誉”资产的概念,要理解银行金融的性质很困难。我不过提示,“声誉资产”归根到底附属于某些个人。
集体金融大量失败的教训,逼迫我们重新思考:倘若个人(私人或自然人)都靠不住,集体(公家、法人或机构)的可靠性究竟神秘地来自何方?我们可能需要反思一下,也许正因为没有靠得住的个人,才不可能有靠得住的“集体”;正因为不能有效约束私人行为,才不能有效约束法人和机构的行为。不妨小注一笔在此。我这里所说 “靠得住的个人”可不是说圣人,而是私心私利挥之不去的凡人。正因为凡心未灭,所以个人产权大有所谓,它既是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也是约束的真正基础。在金融市场上,举凡诚信、守约、勤勉和能力,皆有市值。个人要是放弃自用这些品格和能力资产,可以构成独立的收入源泉(人力资本是也)。
一试可以见分晓
这套认识,许多人不会同意。以后有机会,我还要向读者仔细解释。这里要阐述,不同意没有关系,但是不要因为不同意就拒绝试一试。要是人人同意才敢越雷池一步,人类恐怕早就灭亡。中国自己的新鲜经验是,农业和农村工业的改革,当年都是一试见分晓。
包产到户开始的时候,还不是大家意见分歧、互不同意?据说省委书记那样的大官,为争论包产到户拍桌子互相大骂、不欢而散。一派意见主张,可以包产到队,不能到组;第二派意见,可以包产到组,但不可到户;最后一派,非包产到户不能解决问题!当时主持农村改革文件起草的杜润生先生,困坐愁城数日,突然就有了神来之笔:可以包产到队、可以包产到组、也可以包产到户。文件下达后,农民只记住七个字——“可以、可以、也可以”。
农村工业的发展,有“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之别,谁也不同意谁。但是因为都可以试一试,几年光景就看出门道。今天我要说立足于私人产权、市场合约的温州模式高人一筹,反对的朋友不那样多了吧?强调集体模式的苏南道路早已名存实亡,但是那里改造集体制的经验,举世无双。
无奈农村金融,至今未见分晓。事实上,私人金融早就自发萌生。我自己最早面对面访问过的一个案例,是1984年温州一家“地下银行”。屈指算来,16年时间过去了,民间私人金融还是没有合法地位。“非法”意味更高的制度风险、交易费用和不经济的小规模,这应该是“高利贷”的主要原因吧。我不明白的问题是,在国有金融后撤、集体金融溃败、农村金融收缩之际,为什么还不可以试一试民间私人金融的合法化?
地盘经济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一)
周其仁
象农村集体金融那样,就是办得一塌糊涂,也不准“另类”一试身手的,在农村经济中还有不少家。过去那个时代,举凡大宗农产品收购、仓储、运输、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屠宰,以及燃料、电力、通讯、甚至农民日用工业品的供销,因为事关“国家工业化战略”,一概由部门垄断经营。计划经济大势已去之后,无数“亦官亦商”的碎片,集结成一个又一个的“地盘”。
论权不论价
“地盘”者,用权力划分的商业势力范围也。一笔生意,由谁来做,收入和利润就归了谁。这当然值得争一争,要比输赢。我们讲的“市场竞争”,其实是一套独特的竞争的规则。大家要争“卖”的机会吗?谁的要价更低,谁就赢。争“买”吗?谁出价高谁先得——这就是市场竞争,张五常先生已经讲得很清楚。
但是“地盘之争”可不是这样的。争地盘的“规则”是,由权力或强力划定垄断市场的范围和归属,其他人不得涉足!划分地盘,论的是权力的级别。地盘一旦划定,胜者成为这门生意唯一的经营者,不需要为价格/质量之类琐碎的事情而烦恼。在地盘经济里,价格与质量竞争无足轻重,因为输赢皆不由它。
三位一体的地盘
我自己对几个案例下过功夫,知道地盘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管理、执法、买卖”三位一体。1997年到广东中山调查外来农民工,见到江西、湖南等输出地劳动部门的干部不辞辛苦,常年驻扎在民工集中的广东市镇,请教他们公干为何。原来他们千里迢迢跟着来收“管理费”!——这类收管理费的地盘,近年发展很快。结果,农民外出打工要向输出地、输入地劳动管理部门两头缴费。因为杂费过高,中山一度招不到劳工!
后来在山西听一家民办客运公司投诉,因为生意做得比县运输部门附属的公司红火,所以通不过年审,车子无法上路。就是说,只要你做得比他好,就会刺激他逼你“出局”。类似的事情,比如电信局查封经营IP电话的网吧、邮政局打击民间快递公司、电力局扫荡自备柴油发电机的乡镇企业,表明地盘经济实行的是反市场竞争法则:要价高者得卖,出价低者得买。
还有许多隐蔽的地盘。河南有个镇,老百姓要办手续,非要到镇长指定的照相馆(老板是镇长太太)拍照,否则不予受理。对此当地人见怪不怪。后来激怒舆论的是一个老乡在大城市拍得的照片也“不能用”,非要加付12元买了一个印有镇长“定点照相馆”名号的信封,才办得了事!你以为这家定点照相馆在做生意?是的,这是一门挂(市场)羊头、卖(地盘)狗肉的特种生意。
歪理护地盘
行政权力搅在市场里吃垄断饭,本来丑陋无比。但是,因为一些歪理提供保驾护航,腐朽也能化为神奇。不过,那些讲起来颇为神圣的“大话”,实在是破绽百出的歪理。让我试举几例。
最容易拿出手的,是“特殊”理论。粮食特殊、化肥特殊、农药特殊、邮政特殊、电信特殊、电力特殊。。。。,是的,世界哪里有不特殊的产品,又哪里有不特殊的产业?问题是,究竟哪一种“特殊”,在逻辑上非行政垄断经营不可?除非我们也能看见皇帝的新衣,这样的“特殊”一个也没有!相反,正因为分工造就了“各个特殊”的产品和产业,才需要一些简单而普遍的“抽象规则”——诸如“开放市场、公平竞争”——来有效地连接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世界。
“国计民生”论宣称,凡涉及国计民生的,放任市场竞争就不可以,非行政专营或政府管制不可。讲来讲去,还是一个“特殊”。但是“国计民生”究竟“特殊”在哪里,又从来没有讲清楚过。逻辑上“推导”有困难,为什么不看看经验事实?世界上什么地方的专营和管制提高过“国计民生”的水准?
比较有学问的,当推“自然垄断”理论。就是说,因为技术或成本特性,独家供应更加有效。既然如此,开放市场、听其自然就是了。否则,你怎么证明“这个市场”就一定是“自然垄断”呢?你就是证明了“是”,又怎么保证,由行政权力指定的“这个”垄断商,一定就是“最合适”的呢?把“自然垄断”解读成“自然应该由行政权利实施垄断”,难道不是咄咄怪事?
警惕“漕帮”的教训
地盘经济抑制了市价竞争,农民买啊卖呀的,都要被迫缴付一笔地盘权力租金,受损失是明白的。对于获取地盘租金的一方,肥水多多,没有疑问。否则,为了保卫地盘不惜大动干戈的事情,例如湖南电信与有线电视为强占地盘而大打出手、酿成流血事件那样骇人听闻的事情,该作何解释呢?
本文要指出,地盘租金对其得主的潜在损害也相当大。这一结论看似奇怪,道理却不复杂。因为凭借权力垄断做生意,久而久之当事人的“本事”也被专业化了。他们不再求新求变,也没了适应市场的能耐。等到哪一天地盘突然不保——技术、经济、政治、生态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原因使然——地盘中人就如同被废了一般。这个理论的含义是,在地盘经济里吃香喝辣的一项机会成本,就是市场竞争能力和意识的丧失。
读者知道“漕运”这回事吧。大体唐宋以后,中国北方的政治机构和防务就要仰仗长江流域的粮食供应。因此,历代朝廷把“漕运”——通过大运河运米北上——看作“命脉”,概由官家打理。说来“漕运”可是天大一个地盘:皇家特许垄断经营,怎样定价格、报费用、吃回扣、计损耗,样样大有名堂。不料1840年代,英国佬的几只军舰封锁扬子江大运河口后,近海沙船运粮就逐渐替代了漕运业务。你想知道世时代代以漕运为生的“漕帮”们的最后下场吗?高阳在《红顶商人》里告诉我们,他们不幸沦为土匪!
我们并不知道怎样可以消除短期损人、长期不利己的地盘经济。目前可以看得清楚的是扩大“经济自由”应该是市场法治的重心。也许以中国之大,可以考虑学习WTO的办法,由中央政府组织各地政府坐下来,全面清理“条条块块”,分期分批解除市场禁入和限入,达成一个带有时间表的一揽子协议,告示天下要根除地盘经济?
无奈的法外世界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二)
周其仁
“法外活动(extralegal action)”指的是“未经法律许可、不受法律规制的活动”。 不难观察,当今我们这里被叫做“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中,法外活动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全部法外经济活动中,农民参与的又占一个很大的比例。是的,法外经济活动是农民收入的一个现实来源。不过,本文的重点是要阐述,在法外世界里农民的收入难以持续增长。
直面法外经济
让我们列举一些现象吧。国家法律至今没有宣布农村土地可以公开自由买卖,但“卖地致富”的秘诀在村镇权力人物之间早就广为流传。为了“保护下岗工人的就业机会”,十数个大中城市的政府明令禁止农民进城打工(有的还附加了“禁入、限入行业名单”),可是在城市招工单位与农民工的合作之下,各地不断上演着“非法移民”的活剧。银行金融非国营或“集体”不可?私人暗渡陈仓取得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权,在许多地方蔚然而成“公开的秘密”。粮食棉花国家特许经营真的卷土重来了吗?私商私贩“穿越封锁线”的故事如歌如泣。看这边,“清理整顿”、“稽查打击”的口号震天;望那厢,制假贩假、走私贩私的前仆后继、登峰造极。
不少人说,农民素质太差。另外一些人说,农村法制太落后。再有一些人认为,坏人越来越多,都是“上下交征利”给闹的。但是,无论采用何种“说法”,都不能回避一个也许令人难堪的事实:要是取消全部法外经济活动,农民收入的数目字比现在官方统计的还要低!
法律复杂而没有重点
让我们“聚焦”一下各类法外经济活动的共性。这就是,相当一部分发生收入的经济活动与法律不相干、或者干脆违背已经颁布了的法律和规章。这里,“不相干”意味着交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服务,而违背现存法规,通常意味着要追加费用。我的问题来了:法外活动与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合并到一起?毕竟,大家都认为——大量经验也可以提供佐证——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服务,而市场竞争迫使参与者不得不对节约费用敏感。
我认为,相对于人口如此众多的中国农民而言,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复杂而缺乏重点——这可能是事情的一个症结所在。法律“过于复杂”是明显的吧?仅仅涉及农产品交易和土地产权的政策法规,象杨小凯这样世界一流的经济学教授,要带领助手整理出十数个大表格,才知道大概的眉目。要普通农民搞得清清楚楚,不免文不对题。委托法律专家去打理吗?那遍布城乡的法律服务机构又何处可寻?
相比之下,“缺乏重点”更为致命。我这里讲的“重点”,指的是为最基本的农民财产权利——主要就是土地、房产和劳动资产的权利——提供基本的法律界定和执行保障。不要以为这是乌托邦式的理想——我已经在前面发表的文章里讲过——参照经济史和法制史,给定今天农村的文化人口和政府机构数目,当今中国为所有农民的基本财产立一纸文契,并保障基于产权和自愿的基本交易秩序,完全可以办得到。有了这个重点,农民可以从法律服务中收益,不会漠视法律的存在,才好谈及其他。
特殊规则不能远行
可惜,能够办到的重点被忽略,而已经过于复杂的法律体系,却日复一日复杂得更上层楼。结果,我们就有了一个法不责众的环境。我很喜欢看张艺谋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不过我也不能不叹息,要是现实里种地做生意的农民为了经济事务,要几上省城才讨得一个“说法”,我们还有没有充足的理由指责他们的法外经济行为?
是“法律界定权利”不能普遍供应,才使法律制度的替代品占据着广袤的地域。农村里的血缘、家族、朋友、习俗、惯例、权力靠山、甚至武力,都具有“界定产权”、保障交易的功能。不同的是,这里通行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特殊规则面前各各特殊”。“特殊规则”的含义是,一种行为究竟可以还是不可以(权利是也),永远没有普遍而一致的准则,要因人制宜、因事制宜来决定。
“特殊规则”的主要缺点,是不能成为大范围市场交易提供秩序。市场范围扩大了,费孝通先生当年定义的“陌生人”之间要发生经济来往,交易要变得集中和复杂,“特殊规则”就难以应付。好比一个十字路口,在交通流量小的情况下,“特殊规则”可能无伤大雅。等到人头汹涌之时,让年岁大的先走?让官大的先走?让体弱的先走?让妇女儿童先走?还是让着急的先走?各有各的道理,但统统都要乱套。此时要秩序和效率,非有一个简明而普遍性的规则不可。比如“先来先走”,或者“绿灯行,红灯停”,路就通了。
从法外世界吸取营养
不要认为普遍性规则是专家设计出来的。从来没有那回事。“红绿灯准则”通行天下,是错了又错、改了又改、试了又试的结果。从起源的意义上,我们不妨大胆推断,人间所有的法律全部起源于“法外”。大法学家说,“法先于立法”,应该也是这个意思吧?
从现实的角度看,既然农民在法外经济里可以赚到钱,多少总有一点道理。是的,有人大赚“黑钱”——通过损害买家而获利——那是要依法加以“收拾”的。问题是,在惊人庞大的法外经济活动里,有许多是完全可以合法经营的生意。别的我就不再重复举证,乡镇企业按照《公司法》向社会发股,投资人要找一个柜台互相交易手持的股票,为什么一定就是非法的?把有益无害的、或者略有瑕疵、不难规范上路的农民经济活动,轻而易举划为“非法”,不但徒增实施法治的难度,而且放弃了从法外活动吸取立法营养的机会。
问一条历史经验:包产到户、投机倒把之类,还不都曾经是法外世界里的严重罪名,要不是后来经历千难万险转为“法内”,农民收入可以那样大幅度地提高吗?是的,大胆、谨慎地清理一次农村法外世界,那里也许有神来之笔。
城市化是副产品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三)
周其仁
在分别讨论了事关农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粮食交易、土地产权、资产契约、以及“地盘经济”——之后,我们来谈城市化。鉴于近来“规划城市化”的潮流大涨,读者要容本文唱一点反调。我不是要反对“城市化促进经济增长”的命题,而是不能同意,以为既然政府已经掌握了城市化的“客观规律”,就有能耐通过“规划”城市化来促进经济增长。
规划困境
的确,“城市”——人口和各种资源在空间上的积聚和集中——的形成,从来是非常“主观”的事情。以北京为例,“六朝故都”的故事,人人皆知。不过历史上没有把北京当做都城的朝代,未必就违反了什么“客观规律”。长安时代,盛唐名扬天下之时,君王与百姓似乎过得也不坏。论今朝,要是毛主席当年决计把首都定在“虎踞龙盘”的南京城,你以为那里就办不成奥运会吗?
问题是,城市是数之不尽的“主观”在竞争中“凑”到一起的结果。挥舞权杖,划乡为“城”是可能的。但是其他因素来不来“凑”,最后可以“凑”到什么程度,向来由不得政府一家。粮食能不能集中,水怎么样,买卖是否汇聚,交易会不会红火,“人气”如何。。。。,琐碎的事情无数。一个城市最后在哪里扎根,究竟能不能“坐大”,要在琐碎中定乾坤。官家下令“造城”,倘若民间不“买单”,造一座空城没有什么意思吧?要强来吗?“阿房宫,三百里”成为毁灭城市文明的导火索,可是有史为鉴。
比较可以肯定的,作为商业中心的城镇,向来是自由市场的产物。关于希腊“城帮经济”,史家和理论家一致结论,那是“自由民”的杰作。后来的伦敦、纽约和老上海,离开自由市场不可想象。我国明清年间的四大名镇,又有哪一个是靠父母官“规划”而成的?
道理在于,组成城市的各种要素,一旦集中到甲地,就不得不放弃流向乙地。要比较每一种要素流向何地对它的主人为优,“琐碎信息”无数,需要靠“分权、自由流动、自主交换”的体制才处理得了。“中央计划”当局以为用一个“主观”代替无数相关的“主观”来做决定,可以更理性、更科学、更伟大。可惜试验的结果,到处一败涂地。你有没有看见,为了料理那个曾经辉煌的“中央计划工业化”的后事,人们多么辛苦!如果连规划产业那样的简单功课都没有做好,要“规划”城市化,岂非痴人说梦?
可怕的大奖
正在升温的“规划城市化”,种种宏图伟略,不过是设了大奖的说梦比赛。这第一个大的“奖项”,我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已经论及,就是那个“国土制”。农民的土地,只要转为城镇用地,立马变为“国土”,成为某一级政府的税外财源(外加官员个人可能在征地、审批、立项等环节里的“腐败”机会)。如此重奖之下,“城市化”早就如火如荼,怕是不再需要学者为文“论证”了吧?
第二个大奖更厉害,叫“行政级别升等”。城里的读者,对“乡改镇”、“建制镇”之类可能不甚了了。不过只要一提“县级市”、“地级市”,大家要明白这些称谓对官员的“意义”就不会太困难。原来,我们这里的城市化正在被“行政升级”所驱动。这可比前一项大奖更有刺激力。因为“圈地为城”是可能落空的,要是各方就是不买单,政府圈地“升值”的美梦可以破碎。但是,行政升等一旦发生就是“实”的:官员的级别、人数、机构和预算,都因为行政升等而发生“在数目字可以计算的”变化。所谓“农民负担”问题,与此大有关系。
城镇化、更危险
比较起来,“城镇化”可能比“城市化”还要危险。道理在于,乡镇是整个国家政权金字塔的底部,代表正规的国家机器直接面对农民。这一行政层次,官员的收入水平低、升迁的机会少,本来就内生着种种升级无门的“紧张”。现在“城镇化”大张旗鼓,还不是要把这种紧张大大释放一把?三数年前,有人“规划”全国将出现5万个小城镇,每镇吸纳2000个农民就业,就是1亿之众。数字何其诱人!只是我们不妨检验一下:几年来全国小城镇究竟实际容纳了多少农民?又“开发”了多少农地?增加了多少干部人数、机构连同他们的“花费”?
这不是说“小城镇”就一定没有戏文可唱。如同“城市”一样,镇同样可以积聚、集中经济资源。问题在于,政府同样没有足够的信息处理能力,来“规划”什么“城镇化”。哪里可以兴镇,哪里只能勉强为之,哪里干脆搞不成,是高深莫测的学问。靠“国土制”加“行政升等”来刺激,“城镇化”吸纳农民劳动力的“预期”没有实现之前,土地滥占、官僚膨胀、乡镇债务危机、农民负担等等就可能“升级”到不堪负荷的地步。“危险”一词,由此而来,应该不是危言耸听吧。
无论如何,城市化——城镇化也一样——是经济要素在空间积聚、集中过程的一个副产品。本文的重点,是指出不同的体制和动力机制将产生极其不同的城市化。愚见以为,在“行政规划和权力租金驱动”和“市场自由流动组合”之间作出取舍,比在“城市化”还是“城镇化”之间作出选择重要得多。也许,提高我国未来城市化程度的最好办法,是把“城市化”或“城镇化”从政府未来发展大计中一笔勾掉。
公司办城镇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四)
周其仁
上次讲到,在国土制和行政级别升等的双重刺激下,我国的城市化(城镇化)可能重蹈“国家工业化”的覆辙。在现存体制下,政府官员和专家们指点江山、规划城镇宏图,既可能束缚某些有潜力更大规模积聚经济要素的城镇的手脚,也可能为那些毫无希望充当中心的地方浪费土地、浪费投资大开绿灯。本文继续城市化的话题发表一点建设性意见,中心是政城分离、公司办城镇。
公司兴城镇
事实上,近年城镇建设大有苗头的地方,都由公司充当先锋。市政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市场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市场)、以及高科技园区公司等等,风起云涌,不一而足。上海、深圳、大连、中山等地,成长起一批有摸有样的城市业务公司。到小城镇去看看吧,能够发达起来的,总有公司或公司群作为支撑。广东的容奇镇,离开科龙等一批乡镇明星公司,不可想象吧?浙江的横店镇,你说究竟是政府在办,还是横店集团在办呢?
问题是,目前大多数涉及城镇建设业务的公司,仍然是“半政府、半公司”的体制。所谓半政府,就是城镇建设业务,或由政府直接垄断,或高度受到政府管制。除了少数例外,各地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基本都是政府控股,或者至少也是政府控制。如上文所述,征地求租、升级升等两大动力,就是经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伸向城镇开发业务的。
因此,有必要考虑在城镇开发市场上消除行政垄断的问题。就是说,政府要从城镇建设、开发的市场业务里退出。如是,那些半政府、半公司的城镇建设机构,就有望转变成仅仅受《公司法》调节的“全公司”了。这件事情并不麻烦:政府只要出售目前在市政相关公司的股权就可以了。反正城镇化的“旺地”,不怕没有人来买这些股权。无人光顾的地方呢?必定是积聚资源毫无希望之地,那还不如歇息吧。
“城镇公司”,有何不可?
城镇建设开发主体的公司化,有一个问题要解决。现在城镇建设开发,方方面面的公司虽然有多有少,但在总体上都是由政府在“牵头”。要是开发主体换成了公司,由谁来全盘掌握、协调呢?
解决这个难题,需要设立一种特别的公司——城镇公司。所谓城镇公司,就是城镇开发建设的“业主”。它由法律批准成立,是一个法人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设计、规划城镇开发建设各项事宜,负责筹资,然后用合同的方式,委托各家专业公司从事城镇开发建设实务。
不要以为“城镇公司”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它在经验上是存在的。1995年我在洛杉矶念书的时候,邻近的橘县(orange county)发生金融风潮,该县把发政府债券所得资金用于投机,不料被全部套牢,弄得堂堂加州第一富县,只好宣布破产!在美国媒体的跟踪报道中,我听到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县政府经理(manage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因此有了兴趣:县政府又不是公司,何来经理?
经人指点,我知道原来美国有些地方政府非常象一间公司。县长等政治官员,当然出自民选。但是政府掌握的财政资源,并不由政客直接控制,而是由议会聘任经理专司管理,如同公司董事会聘任总裁一样。再进一步了解,美国许多城镇,根本就是公司体制:依法设立,拥有特许的管理权(甚至包括从事民政),是一个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的法人。
也不要以为,城镇公司只有在美国那样的地方才可以想象。袁庚先生创办蛇口工业区之初,用的就是香港招商局体制,无非就是尽“业主”之责,筹划、筹资,组织开发,不那么象一级政府。后来各地许多出口加工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虽然设立了政府体制的“管委会”,但是考诸其实际情形,更象“业主公共公司”,而不大象传统的政府机构。至于“中关村园区公司”和“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公司”这样担负着新兴城镇开发重任的,本身就是公司体制。把“管委会”与“园区公司”合而为一,难道不就是中国的城镇公司?
城镇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将城镇开发建设与行政等级脱了钩。城镇公司没有行政级别,也没有行政权力。它们只好用经济的办法、而不能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来办城镇。城镇公司办得好,可以上财富500强,但不需要涨行政等级;没有条件办大办强的,作为中小企业(小城镇是也),也不坏。实在不能勉为其难的地方,那就算了吧。一个田园风光的乡村,实在远胜于现在许多“拔苗”而成的“城镇”。
公司追着市场走
切断了与行政权力的联系,城镇公司只好追逐市场。我们虽然一再强调城镇是诸多要素“凑”合而成,学问深不可测,但并没有断言城镇的积聚没有线索可寻。细心看一看,农民工往哪里流动,市场往哪里集中,投资者对什么地方更感兴趣,企业往哪里“迁徙”,那些地方一定大有名堂。
这些信息早就在各类要素市场里显现。问题是,国土制和行政升等的城市化(城镇化)对此根本视而不见。政、城分开之后,城镇公司还会不会对此熟视无睹呢?我以为,不会的。城镇公司要在市场竞争中积聚资源,不跟着市场走,它何以生存、何以成长壮大?
当然,城镇公司也可以对市场下注。一时谁也不看好的地方,城镇公司可以慧眼独具,先行投资、开发,直到吸引大批跟随者蜂拥而至。但是,城镇公司冒此类风险的时候,要承担独立的的民事责任。你下注下错了、血本无归吗?你就拿你公司的财产、信誉、法人生命来“补偿”。断不能象时下行政驱动的城镇化,“套”了大量纳税人的财政款项之余,再来一个“新官不认旧帐”。
产权与农民负担——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五)
作者 周其仁
从农民在市场上挣来的收入当中,负担越多——政府和方方面面“拿”走的越多——农民所剩的净收入就越少。根据这样一个分明不会错的原理,“减轻农民负担”成为近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对策。本文对此稍做分析。
负担与强制
从常理推断,天下没有一个农民“喜欢”高负担。农民不喜欢高负担而又承担着高负担,那一定是有某种强制在起作用了。出于好奇,我们要问:在我们农村社会里凌驾于农民头上的强制力量,究竟来自什么地方?
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无论如何,国家为社稷百姓“守夜”,要花费资源;而收集国家开支所需要的资源,不能单靠“自愿”。道理在于,国家的服务具有“共用性”。比方一旦建立国防,即便是那些“不愿”购买“国防”的人,也同样可以分享国防的收益。为了避免大家都来“搭便车”,国防和社会秩序的必要开支,从来不能靠“自愿敛财”,而要强制征集。
当然,“必要”的限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历史上,官府的横征暴敛——税收超越了合理的限度——搞得天下大乱的,中外皆有。因此,执政者的理智向来是重要的,虽然这种理智常常并不可靠。至于控制合理税收的制度性保障——纳税人参与决定税率、税量以及税收用途的决定过程,则是现代“公共财政”的课题了。在理论上,我喜欢麦可·曼的简单概念——“基础设施式的权力(infrestructural power)”。他的定义是,“渗入市民社会、并越来越依靠与市民社会之间制度化的协商与谈判来行使的国家权力”。
不过,今天我国农民高负担的主因并不是正式的国家税收,而是非正式的“杂费”。根据一些系统的调查,在农民实际的总负担中,正经税收至多也就占一半之谱。问题来了:那另外一半左右的负担既然不是国家所收,“强制性”从何而来呢?
“集体”是根源
我的观察,五花八门的税外“费”(无论以“条条政府”还是“块块政府”的名义征取、但并没有国家税法作为根据)之所以被强制执行,根源在于那个特别的农村组织——“集体”。
许多人以为,包产到户、特别是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农村的“集体”就是一个纯粹的农民经济组织了。我因为自己也在这件事情上中过计,所以可以拿一点心得来与读者交流。让我们从“老式的”集体——人民公社式的集体谈起吧。
人民公社集体从来就不是农民私人产权之间的“合作”经济。根据多年的研究,1994年我白纸黑字写得明白:“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产权制度安排”。
包产到户之后,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源的使用权“承包”给了农户,原先“公社集体”的权利,毕竟有一部分(主要是“使用权”)清楚地得到了界定。但是,不容否定的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产权,即使在包产到户后也仍然处在含糊不清的状态之中。
比如,著名的“大包干三原则”——“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没有清楚地界定何谓“集体”、谁来代表。更严重的是,它没有清楚地界定什么才叫“够”!回头来看,这是多么大的一块“公共域”啊。
多谢巴泽尔的工作,现在我们晓得,凡是含糊不清、未得到清楚界定的权利,总有人下手“攫取”。不幸的是,大包干原则未能清楚明确的产权,至今还在亦政亦社的“集体”手里。在法律上,人民公社已经不复存在;但仔细看看乡、镇、村,“政社合一”的传统并没有完全消亡。老乡们戏言“三个牌牌一个门,说了算的还是那个人”,实在传神之至。今天的“集体”,掌控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控制土地使用权以外的经济资源产权、并履行着基层行政职能——这是乡村强制性权力发生的机构基础。实际的情形是,“集体”可以强制地向农民征税,也可以“捎带着”强制收费。
“直接民主”解决问题?
因此,政府自上而下清理“负担”,虽然可望收一时之效,但绝非治本之策。不过,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人们的意见远不一致。一种解决之道,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而其入手之处,就是现在已经为法律认可、正在大面积推广的“村庄自治和村民选举”。
我对“村民选举的直接民主制”持保留态度。第一点理由是,“村民的直接民主”并不能解决更大范围——譬如乡镇和县以及县以上——的民主问题。在理论上,顾准先生几十年前的文稿就清楚地阐述了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为什么不能避免的原因。顾老的上述见解对我有说服力,并不因为我对政治学和政治制度有什么研究,而是因为我对科斯“市场中的企业”理论下过工夫,知道没有企业的市场虽然可能存在,但是那一定是小范围的简单市场。市场要扩展出去,减少交易费用的组织、制度断不可少。于是我把顾老的“间接民主”理解成市场扩大以后的“企业”之类了。在实践上,县、乡、镇的民主问题不解决,靠村庄的直接民主能否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看看近年“农民选举”与“农民负担”并行增长就可以判断了。
第二点理由,无论直接民主、间接民主,倘若不把产权界定弄得大体上路,选举来选举去,民生问题还是不容易解决。在逻辑上,要是“民主”——就投票选举和少数服从多数而言——决定剥夺少数人的产权,该怎么办?这不是一个危言耸听的问题。1980年代为了了解土地长期(直至永久)承包的可能性,我亲自观察过村民对贵州眉潭创造的“人口增加、永不动地”经验的反应。那些在未来年月里要添加人丁的农户,断然反对该项原则;在这类农民居多的村庄,要求每年变动土地承包合约的就占上风!以“民主”定产权,而不是在“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行民主,我以为仍然可能民不聊生。
结论是,农民负担的根基还在产权。农民自发的土地承包制奠定了一个基础。但是这个基础并不牢靠。农民负担过重的现象提醒我们,把土地承包制发展成更加完整的、得到清楚界定的农民私产,才可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毕竟,“政府保护农民”要建立在“农民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基础上,才容易真正生效。
产权可能也是副产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六)
作者 周其仁
没有料到,为了将农民收入问题理出一个大概,写了十数篇文章还没有结尾。好在读者可以看得明白,我就是再写多少篇,主线也只有两个字:产权。的确,产权是问题的重心,所以我只用产权状况来解释农民的收入。本文的问题是,产权呀产权的,得到清楚界定的产权本身究竟是怎样“生产”出来的呢?
“起源”皆难题
在科学上,凡“起源”问题,都不容易。生命的起源,物种的起源,天体的起源,……皆“大问题”无疑。从制度这方面来看,凡事要问起源,就不容易回答。哈耶克晚年引用考古学、人类学等最新成果,明言“市场”——人们积聚在一起有买有卖——甚至比农业出现得还早,并且远比“国家”还要古老。要是哈氏之论对头,“市场”究竟是怎么起源的呢?看那成百成千的“正常人”,不畏车马劳顿、非要熙熙攘攘地挤到一起成“市”,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当今的那些超级大市,如义乌小商品、亳州中草药、虎门服装等等,偏偏就在那个地方成气,莫非真有“风水”不成?
如此有趣的起源问题,随处可遇。英国人的拍卖,从高价位开叫;但是荷兰式拍卖却反其道而行之——从低价叫起;它们各有什么来历?中国历来多有名酒,而古代并没有现时这套烦不胜烦的评审制度,那么“名”又是怎样形成的?美国人讲民主,上至总统、下到数十户人家的小镇镇长,都要竞选、换届、限制连任,但是他们的大法官——司法体系的最高仲裁者和法律解释人——却是终身制:这样奇之怪也的“制度组合”,到底源自何时,又源出何处?
对我来说,最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莫过于:在普遍的公有制经济里,私有产权是怎样起源的?我在别处提过,私产条件下出现局部的公产,不但不是什么难题,而且还很正常。李嘉成向北京大学捐了一座图书楼,私产不就立刻转为公产了吗?就是不捐赠,数个私人愿意将各自的私产合并到一起,要“共产”一下过过瘾,也是可以的。无论他们要搞“公社制”、要吃大锅饭、甚至要评工记分——只要不强制别人一定加入,没有什么不妥当。在自愿的条件下,“私产变公产”原本与私产原则毫不冲突。但是反过来,在一个曾经严丝合缝的公有制经济里——在那里人们没有选择产权与合约形式的自由——要“长出”局部的私产来,就不那么顺理成章了。
经验里面有名堂
对上述“私产如何在公产制里起源”感兴趣的人,要是有幸能够观察中国的改革开放,实在生逢其时。我们想不起来,还有谁有这样的机会,可以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亲眼目睹如下历史的发生:个体户和私人经济从躲在“法外世界”里勉强图存,到合法地成为“补充”,再到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到在宪法上登堂入室!
是的,经验里面大有名堂。大约1993-1994年之际,为了完成在UCLA的学位论文,我在华北几个村子里“蹲”过半年左右收集资料,又到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走马看花。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勾起了对80年代在杜老帐下从事农村调查的回忆。回到洛杉矶,我试了几次也不能把心思集中在学位论文上,知道不可再勉强自己。干脆把“正事”撂下,一头扎进农村产权改革的题目,写个不停。
半个月后,终得“大作”一篇——印出来有4万多字,实在过长了。文章有没有意思,要由他人评说。我自己比较满意的,是那篇文章提出的问题。从有效的产权离不开国家保护这一点出发,文章发问:国家可以保护产权,也可以侵犯产权;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驱使一个曾经深深地侵入农民私产的国家,转向默许、承认农民私产,并进而提供合法保护呢?
悖论是怎样解开的?
这可是一大难题。老话所讲“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是一个难题。但是这里遇到的,远不是一位普通的先生,而是诺斯说过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国家!看看几十年来的农民产权史吧。发动土改的,是国家;土改之后,把农民私产三下五除二“合并”成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也是国家;公元1980年代之后,同意把“公田”——人民公社之田——长期承包给农民私人耕作的,还是同一个国家。各位读者,国家对待产权的态度如此截然不同,值得好奇吧?
我的探察从60年代的大饥荒开始。那是一场国家侵入农民私产达到顶点造成的——刘少奇当年说的对——“人祸”,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数目应该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记录。从来说“民以食为天”,那真正的意思是一旦民不得食,“天”——秩序和稳定——就要塌下来!我以为,大饥荒遏止了国家政权继续侵入农民产权,转而在一大二公的体制里出现了农民的自留地和自留经济。那是一个不容小视的“创新”:一小部分公地的使用权清楚地界定到农户手中。
出乎意料的是,公地经济在自留地出现后反而更加“拢不住”农民了。为什么?因为从此农民可以从激励不足的公地里“节约”他们的努力,而用于自留经济。这就是说,在公地里开了一小块自留地,农民的努力就有了“出口”。结果,农民改革人民公社产权制度的“谈判筹码”增加了,因为他们可以依托自留地“自由配置”劳动和努力。
当然,其他条件也都是重要的。局部的、屡禁屡起的包产到户,即便仅仅存在于“法外世界”,也还是为产权变革准备了“经验条件”;恶劣的天气包含着可置信的饥荒威胁,很容易暴露“论方向、不讲产量”的荒唐;若干地方政府率先宣布保护改革,帮助包产到户迈上“地方合法化”的台阶;最后,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经济指导思想,从“凡是”转向“实事求是”,扫清了农民重建私产的思想障碍。总之,在这些条件的配合下,农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就在公社经济里完成了“起源”——产权不过是农民、社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互相作用过程的“副产品”。
根据上述经验,我当时的推测很“乐观”:同样的经济逻辑将推动农民的产权改革继续向前。是的,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
我当时只看漏了一点。由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普遍得到承认和保护,当年始终伴随人民公社体制的饥荒和农产品不足的威胁,从整体上消失了——那其实是推动产权改革的原发性力量。所以也难怪,从此土地产权改革就止步不前,“冬眠”一场至少十年。
大市场的底部——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七)
作者 周其仁
恰恰是连年农民收入增长几近停滞的“新形势”,提供了推进农村产权改革的另外一种原动力。提出这个判断的论据主要有两点:(1)农民收入不增长,国民经济将被“憋”得无路可走;(2)除非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产权,农民收入不可能增长。让我们来讨论讨论吧。
市场容量是决定因素
话说1994年,克鲁格曼在《外交季刊》发表了一篇文章,明言亚洲的高速经济增长由“投入驱动”,不是由“效率驱动”,而靠高投入驱动的高增长断然难以为继。该文认定,被全球看好的“亚洲经济模式”,如同历史上苏联经济一样,是一个被大大高估了的“神话”。作者的见解如此惊世骇俗,引火烧身是免不了的。不料人们的批判尚未尽兴,亚洲金融危机就不期而至!克氏的推测能力不能不令人刮目相看。
问题是:为什么“高投入”就能驱使一个经济高速增长?在经济学上,我从不认为成本可以决定成交价格,那么为什么将投资、劳力(加上更多的教育与培训的投资)和其他要素,多多益善地“投放”于经济过程,就可以得到了一个“高产出”呢?
我认为,市场容量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早期的“东亚模式”——以日本和“四小龙”为代表——最重要的特点是外向经济,就是在国内市场容量不足的约束条件下,放弃了当时神乎其神的“进口替代”策略,选择了鼓励出口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正因为利用了国外市场,才使得克鲁格曼后来观察到的“高投入”,能够带来“高增长”。没有市场容量的条件,产出无人问津,为“仓库而生产”,断然不会有东亚的成绩。至于有了市场条件,靠高投入来驱动增长,还是靠高效率来驱动,那是另外一个“克鲁格曼问题”了。
人口众多、市场狭小
中国当年没有搭上东亚增长模式的车,根本原因不但是“闭关”,而且“自守”了一套计划体制。本国虽然人口众多,但人均收入水平长期没有象样的增加,购买力不足,国内市场狭小。再加上无法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陷在一个“大国小市场”的境况里求民富国强,难以矣。
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后来居上,举世公认要拜改革开放之福。改革开放先启动了国内市场,随后又使国内经济与国际市场日益打成一片。回顾起来,“启动内需”的出发点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在包产到户改革后走向市场赚了点钱。几亿农民赚了钱要买工业品,这一条就把城市工业、以及随之而来的乡村工业买“火”了。1981年前后的国内工业曾经也是凄凄惨惨要闹“关停并转”。后来怎么“走出来”的?就是农民购买力顶上来了。这是第一波。
城市工业多卖出产品,就一定要买入更多的农产品、消费品和投资品。这应该是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第二波。接下来的第三波,就是“泊来品”、外资和外企大举登陆,而中国产品也大举出口。一个人口如此众多的大国,进出口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以上,在世界上还没有先例!
用浑然一体的“三波”来解释十数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应该是虽不中亦不远吧?关键因素不是别的,正是市场容量。一个不断扩容的市场,可以刺激高投入,更可以使高投入带出一个高增长。(顺便提一句,上引克氏文章对中国经济的评论网开一面,认为邓小平的改革使得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但受高投入的驱动,而且受效率改善的驱动)。
不牢靠的市场底部
但是,大体在90年代以后,在城市经济增长“过热”、外向经济大有希望更上层楼的同时,推动经济的第一波——农民收入和购买力--却急转直下。1989-1991年出现了农民收入负增长,而后来的整个“八五”期间,农民收入基本就没有什么增加。
这个局面有点象一个叫“转盘子”的杂技节目,桌子上的第三个盘子还在转,但是第一个盘子越转越慢、以至快要倒了。与杂技节目有所不同的是,经济舞台上的三个盘子——农民、市场与外向——彼此不是完全独立“自转”的。农民收入这个盘子转得慢了,其他盘子的转速,早晚要受影响。
什么“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那实在是很皮相的说法。以家电为例,城市家庭的普及率的确饱和了,但农村还早着呐。至于电脑、手机和互联网,农村市场也许才刚刚冒了个头。因此,专家意见认为我国农村市场潜力很大,是对的。对此我只有一点补充,那就是要开发农村市场,任你十八般兵器都用遍,离开农民收入和收入预期的持续增长,门都没有。一些地方官员要“引导”农民消费,鼓动农民买这买那。我对他们说,农民有了收入,花钱怕是不需要教的吧。何况,让人家买了东,就不能再买西,“总需求”是没有增加的。
是的,多出口可以多赚外国人的钱。但是国际市场做不到直线扩张。遇到“低潮”期——比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我们的城市经济这只盘子,越转越慢也就不足为奇了。是的,外资进入可以刺激经济。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吸引外资的因素固然很多,但是具有“致命吸引力”的,还是中国的市场容量。倘若大家冲着13亿人口的大市场而来,但是走近一看,真正“有效的”市场只是2-3亿人口的市场,人家是走呢,还是留下来与别人争个人仰马翻?
概括一点说,当今国民经济种种不利因素,主要是农民收入增长停滞给“憋”的。剩下的疑问是,在农业收入占国民经济的份额合乎规律下降的条件下,农民收入还可能大幅度增长吗?
可顶大梁的财产所得——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八)
作者 周其仁
上文说到农民收入增长停滞“憋”住了国民经济,那么,是什么事情“憋”住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呢?
一致的忽略
谈到农民收入,专家意见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主要是:靠农业增产和农产品提价来推动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早已去如黄鹤,指望不上的了。入世之后,一般估计是由于进口农产品的冲击,将使农业境况雪上加霜。农村工业呢?似乎难顶支持农民收入增长的大梁。大家认定,未来农民收入增长的来源,将来自城市化,所谓“工夫在农外”是也。也有研究者认为,城市化固然重要,但是难救燃眉之急,近期增加农民收入,还要靠“减轻农民负担”。
行家说行话,上述的分析判断言之都有理。我认为只有一点,是被大家共同忽略了的。这一点是,事到如今,农民收入不能仅仅在劳动所得方面着眼——不论是农业劳动还是非农业劳动——而且应该从“财产权利的所得”那个方向看。只讲劳动所得,没有“产权所得”的概念,农民收入的增长之源,立刻就“不见了”一大块。
读者要问,什么是“财产权利所得”?让我从比较显见的银行利息谈起吧。我们存钱在银行,是可以得到利息的。这笔利息,与我们的劳动的无关,而与利用这笔款子的那一方的“劳动”有关。人家从他的劳动所得里,拿出一些来(经过银行)给我们,是因为我们在一组条件下“放弃”自己利用这笔钱的权利。很明显,利息是我们“放弃”了自己使钱的机会所获取的报酬。这个机会本来是我们的权利,我们放弃,别人得到,于是他们要为得到本来属于我们的权利支付一个代价。从“我们”这方面看,放弃自用而获得收入,是一种权利所得。
“看不见的”财产所得
当然,农民在银行存款,同样可以得到利息。这证明现在的农民收入中,已经包括了一部分财产权利的所得。本文的观点是,由于产权界定含糊不清,农民可以得到财产所得的机会,被大大抑制了。
就拿银行利息来谈吧。我在前面的系列文章里已经指出,国有银行从农村后撤、农村集体金融大面积“坏死”、私人金融没有合法地位,使得农村金融有萎缩之势。此种局面下,一些农民告贷无门,另外一些农民存款无门。是的,他们可以参加放高利贷,但是要承担很高的风险。对于那些不喜欢冒高风险的农民而言,想放弃自己使钱、换取权利报酬而不能。有一部分农民的产权所得因为农村金融的萎缩,而根本无从发生,应该不是一个妄断吧?
更大的部分,是农民“放弃”自用土地的权利所得因为“国土制”而被大大压低。这也是我前面的文章指出过的了。且不去算国家工业化以来的全部陈年老帐,单单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全国有多少土地“农转非”?农民“放弃”自己利用土地的权利所得,与市场价格相比有多大的悬殊,喜欢计量的朋友不妨计算一下。
农民工进城的打工所得是什么?许多人回答是“劳动所得”。错了。农民的劳动力,可以自己指挥自己用,也可以“放弃”自用,在一个市场合约约定的条件下,交给别人来用。一般来说,如果打工所得比不上劳力自用的所得,农民是不会出来打工的。因此,打工所得与劳力自用所得之间的那个差额,是农民放弃自用自己的劳力的“权利租金”。因此我的回答,打工所得里面,包括了劳动所得,也包括了农民放弃劳力资产的产权租金。
不要以为这是概念游戏。从“权利租金”的角度看问题,我们容易看到权利的界定状况对收入流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是本系列文章的重心所在,需要来来回回加以阐述。那几十个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城的“法例”是什么?那农民工进城必备的什么“三证四费”又是什么?所有这些对于劳力产权的限制,要是连根拔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什么?
企业家的报酬里同样包含“特别的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权利租金。发现价格、判断市场、组织生产和交易,这些能力,同样可以自用,也可以他用——为别的投资人和股东所用。放弃自用,转为他用,就会产生“企业家才能资产的权利租金”。是的,农村发挥农民企业家才能的制度空间,比起十数年前进步不小。但是,不尽如人意之处,还是不少。比如私人金融为非法,比如民间的股权市场被关闭,比如许多市场对私人企业家的“禁入和限入”。限制了权利,企业家的权利租金要受损失;而企业家之能不能尽用,农民就业就受连带的影响。
华山一条路
随着经济增长——更重要的,随着市场关系的深入——直接劳动所得在收入中的比例下降,非劳动的财产所得上升,是一般的规律。离开了权利租金——放弃资源的自有自用,按照比较优势和分工原理有代价地交人他用,讲什么“经济结构调整”,讲什么“经济效率提高”,都是空话。讲提高农民收入吗?也是空话。这是我以为看得明明白白的事情。
要提高农民收入,华山一条路就是进一步界定产权:农地使用权、种植和买卖农产品的决策权、放弃农地自用的“喊价权”和交易权,农民劳力和各种才能——特别是企业家才能——的租金权利。就是在农业内部,废除了自作聪明的“粮食垄断制”,让农民向着在市场上竞争比较优势的方向走得再远一点——现在要靠执行入世协定来保障——我以为即便是来自农产品的收入,还可以大大增加。
农民收入增长停滞已经把国民经济憋住了。华山路再险,也值得一搏。况且,农村改革原本就是从产权改革开始的,说农村进一步的产权界定比城市还难,道理不大通吧。于是,有趣的问题是,在这么一件事半功倍的事情上,人们怎么就是没有大手下注?
不可操作的产权?——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九)
作者 周其仁
国内大市场的底部空虚,占人口七成的农民几年以来收入无甚增加,把整个国民经济憋得很难受。这情形,如同当年发生包产到户一样,是可能“逼”出一个新局面来的:产权界定长一寸,农民收入增数成,市场容量扩一圈。如是,总可以对“刺激内需”作点贡献吧?
如此“前途”,人们居然视同无物。原因是什么呢?在学言学,本文以为在“客观形势早就成熟”的条件下,主观因素——观念、理念和思维方法——要负主要责任。在影响农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当中,这是一个思想方面的事件。
似是而非的见解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耳朵里听到的关于农民收入状况的“解释”,似是而非的可是不少。容我举几例来辨证一番吧。
一种意见说,农业产出难有大的增长,因此农民收入要较快地增加,是不切实际的。这个意见有三个地方是错的。其一,“农民”在中国,不是一种职业——“从事农业活动”,而是一种社会身份。即便已经常年从事非农业经济活动的,只要户口在农村,就还是“农民”。因此,即便农业产出真的难有大增长,也不应该是“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理由。
其二,虽然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会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是农业的绝对产出,还是可能大大增加;而食物在开支结构里的下降——我已经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说过了——并不遵循线形的规律。我自己的估计,依赖土地较多的粮食作物可能减少,但是菜瓜果花和养殖——更多依赖劳力和技术的——是可能增加的,甚至出口还可能有大的增加。两下合并,来自农业的收入,是能够增加的。条件是:政府要把强制种植粮食的政策根本取消。眼下的浙江,粮食购销体制又一次放开了。我们可以看看,这样一来,“农业收入”是否也可以增加。
其三,讲农民收入就是“劳动收入”,不够了。是的,农民是劳动人民,但是在市场制度下,劳动人民也可以获取“非劳动收入”。例如,放弃资源——无论劳力、知识、土地、房屋还是钱币——的自用而让度为“他用”,就可以有“权利所得”。这是我上周文章的内容。要补充一句,“产权所得”是可能“滚动发展”的。放弃土地自用而获取的地租,可以成为进城打工的盘缠,也可以做小买卖的本钱——那是另外一笔“产权所得”发生的条件。
另一种意见说,反正“工夫在农外”——靠城市化带动农民转业来增加收入——因此,农村产权再界定清楚也无大用。这个意见,前半部分“是”,后半部分“非”。世界上的城市化,需要的大量资本,一部分来自农村。日本明治维新后土地买卖推进城市化,是一例。老上海的故事里,董竹君借用绍兴200亩沙田地契抵押借款,得以对付商业危机,对创办锦江饭店大有助益,又是一例。只有农村劳动力集中到城镇,没有农村资本向城镇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
没有根据的恐惧
还有人士听到“土地流转”就紧张,以为“富者田连阡佰,贫者无立锥之地”将卷土重来。他们忘了当代的一项基本现实:没有立锥之地的城市工商从业人员,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贫者。何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获得一笔“让度产权的收益”,对另谋高就的农民也不无小补。
“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从来不曾提供过任何保障。土地对农民的价值,是由土地的产权界定——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状况决定的。清楚界定到农户的土地权利,才是“保障”;即便农民变卖了土地,“保障”还在。
有人诘问:要是农民为了一时之急需卖了土地,他不就完了吗!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别人会比农民本人更加关心他的“长远利益”。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允许农户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会比现在的体制——有人以“集体”的名义贱卖土地,然后将贱卖所得的很小一部分给农户——还要缺乏“保障”。不知道读者怎样想,我以为这两点都是鬼话。
最惊人的言论是——据说是台湾一位要人对大陆的“告诫”——“千万要在土地私有化之前把工业和城市的基本建设都搞完”!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人民公社大刮“共产风”的时期一定是建设的大好年代了。有谁可以告诉我们,那个年代的“建设”到底留下了什么呢?资源的无主状态只能刺激胡来、蛮干、滥用、“虐待”和破坏,是不是更符合实际呢?
舍本求末的替代
还有人先验地以为,产权呀产权的,未免不着边际,还是挑一些“可操作”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吧。一项可操作的政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我赞成减轻农民负担。就是治标,也赞成,因为毕竟聊胜于无。我只是认为,减轻农民负担不但不能替代“进一步清楚界定农民产权”,而且要以产权界定为基础。
人们应该问一问,那离了谱的农民负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我的观察,最基础的环节就是“粮食统购”。本来,中国农民对“皇粮国税”以外的“苛捐杂税”,不一定非交不可。但是在粮食统购——粮食只准卖给政府粮站——体制下,基层的种种附加负担都可以委托粮站“代扣”。粮站离开了基层组织的“协助”,要完成粮食统购难上加难。于是诞生了天衣无缝的“共谋”:粮站独家收购农民要出售的商品粮,然后“代扣”并与基层组织“分帐”。在许多地方,农民“卖”给粮站的粮食,分文也得不到。
很清楚,粮食统购制对农民产品买卖权的“入侵”,使得超重的农民负担得以发生。也很清楚,只有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了农民自主出售粮食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至于“集体”控制着农户的农地调整、宅基地审批、特别是“农转非”土地的转让权,构成一些地方干部恣意妄为的“权利基础”,也是清楚的。
另外一项以更加宏伟的办法,那就是大办国家工程。是的,只要国库大把撒银子——哪怕是举债来的银子——大办国家工程,雇佣千千万万农民工,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是会有帮助的。撇开“挤出效果”不谈,从历史上看我们的那些“大办”,为什么总是乏善可陈?而现今如此之多的“豆腐渣工程”和“工程腐败症”,还不能让“大办”的伟论打点折扣吗?愚见以为,离开对产权的清楚界定,在当前政纪政风的条件下,少办国家工程才是上策,大办是舍安求危。
解释、判断与建议——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二十)
作者 周其仁
本文是“农民收入是一系列事件”的最后一篇。就一个主题写下十数篇专栏文章,应该告一个段落了。这不是说用产权来解释农民收入状况——顺便也提几点判断和建议——就此完全结束。这方面的文字,以后总还有的可写。拿真实世界里的事情来下笔,来日方长,我们不妨从长计议。
产权释收入
从开卷第一篇,我就是指出“不能离开财富(资本)来解释收入”。是的,这是普遍可用的方法。农民收入问题,要由农民的财产状况来解释。而这里所谓“财产状况”,最基本的不是财产的物理特性和技术特征,而是财产的“产权界定状况”。很清楚,得到清楚界定的财产,是“收入”——财产提供的服务——长期增长之基;反之则反之。
农民在改革前的长期贫困,农民收入在改革早期的急速提升,以及近年农民收入增加不能尽如人意。这三种状况,与产权界定的不同状况相对应。第一种状况,人民公社体制视农民私人产权如无物,其颠峰时刻——1958年的“共产风”——甚至要消灭农民的一切私产。第二种状况,包产到户改革将“自留地”体制骤然扩大到全部“公田”,仅仅一纸联产承包合约,就界定出一片农民权利的新天地。第三种状况,因为种种原因,除了农地使用权,农民的产权——特别是关于交易、收益和转让的权利——界定,没有与时俱进。
一系列事件组成的世界本系列的重点,是从上述第三种产权状况的“种种原因”下笔。这是一系列的“事件”——根据费舍尔,人的活动参与的世界,与其说是“物质的”,不如说是“由事件组成的”。我们分析了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如下事件:
——政府为战胜通货膨胀而限制粮食市场交易、为对付通货紧缩而管制粮食价格,两者殊途同归,使得“使用土地的生产决策权和产品交易权”,在农户、农村社区集体、政府部门和政府之间起了严重的混淆。
——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的条件下,农民转手土地的权利遭到“国土制”——一套由“征地+批租”混合的制度——的入侵,放弃农地的代价过低,大量土地租金没有转化为农民收入。
——农村的“资产”虽然大有增加,但是关于资产的登记、注册、正式的文书表达等等远远跟不上来,从而“资产”在大范围内转手和再转手的活动,受到抑制,影响了“资产转化为资本”。
——在农村金融和其他诸多“敏感”行业,“自由准入”的缝隙很小,行政权力垄断、分割市场的“地盘经济”势力甚大,窒息着要素流动重组的活力;与其相对,法外经济活动盛行,“游击战”挑战市场秩序。
上述事件,各有各的来历。总的情形是,在清楚地界定了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基本解决了“温饱难题”之后,农村的产权改革停止不前。在思想和理论上,我坚持以为,不少似是而非的“见解”捆住了原本可以推进的产权改革的手脚。
预言产权改革及其影响
无论怎样仁智互见,占人口70%的农民人口收入没有大的增加,国民经济就不免受到“大市场底部空虚”的拖累。这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在“温饱目标”驱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之后,由“农民收入和购买力”驱动农村全部资源的又一波改革。
1994年,杨小凯在发表的一篇论文里大胆预测,如果中国在农地转手交易方面象日本明治维新那样大肆革新,来年的农业总产出可望提高30%!这是我所看到过的最大胆、最乐观的关于“改革可以刺激生产”的估计了。现在看来,年度“农业总产出”增加两位百分数,任什么改革也难以做到。但是进一步的产权界定,对增加农民收入有奇效,我以为杨小凯的结论没有大错。
我自己对“预测”历来不大在行。可以大胆尝试的,是基于对经验的分析而得出如下两个判断:(1)鉴于“内需”不足压力的增加,为增加农民收入而进一步界定产权的改革,将势不可挡;(2)在界定产权的制度方面“投资”,将从“农民收入”——包括从事农业非农业各业的所得和非劳动权利租金的所得——的增长中获得“回报”。从数目字上考虑,未来十年农民的劳动所得——出售各类产品的所得——每年增加5%,非劳动所得——放弃要素自用换取的收益——每年增加10%,在采取以下措施的条件下,是完全可能的。
六项建议
本系列在解释农民收入之余,也提供了进一步产权改革的建议。
第一,政府废除用行政命令关闭粮食、棉花和一切农产品市场。这一点在浙江等地已经开始执行,要补充的只有一个限制词——“永久地”废除。具体做法可以在“管政府行为”的国家大法里增加“政府永久不得关闭市场”的条款。以后政府“干预”农产品市场,只能限于政府出资“收购”或向市场“销售”农产品,但不准关闭市场、或宣布民间自由交易为“非法”。
第二,废除目前“民土变国土”的城市用地制度,确立农民放弃农地要“得到市场水平的代价”的准则。
第三,废除靠行政权力“推进”城市化和城镇化,试行“公司办城镇”的新体制。
第四,把目前仍然模糊不清的“集体产权”、特别是关于土地的各种权利,清楚地界定到农户头上,在村庄一级做到“政经分开”。
第五,县级和县级以下政府要增加对农村资产的划分、登记、建契的服务,并通过此种服务改变地方和基层政府的职能,并为农村干部找寻一项合理的、农民乐意支付的收费。
第六,加快开放农村的行政垄断市场,消除“地盘经济”特权,允许农村金融、供销、各类服务以及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开放实验,鼓励外资外企、民资民企进入农村市场。
让我最后说明一点。上述“建议”没有一项是我的发明和设计,它们全部来自实践。各地多种多样的自发活动——为数不少处于“法外”状态——包含着“合理的一般性”。本系列不过建议将局部试验上升为全局体制,将“法外的行动”升格为“法内的规章”。我以为,“看得到的自发经验”加上一般性的思考,从来比“纯粹的理性设计”要高明一万倍。
具体看了一至四。总体不错,但想用西经那点东西说清农产品价格,也太天真了。下面这种自扇耳光有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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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行为,不可小视
还有一个插曲,通货膨胀期间,粮价为什么上涨得更猛?回答这个问题的假说无数,但是对我来说,宋国青的解释最有说服力。宋国青发现,农民一旦形成高通货膨胀预期,会增加粮食存货来应付。是的,任何实物存货都可以用来对付通涨。但是,粮食毕竟比较容易保存,而全国有1亿多农户!每个农家多存两麻袋粮食不是什么大事,加到一起,数百亿斤粮食从“可售”转为“存储”,市场粮价还不疯涨?
懂得在高通胀条件下储粮惜售、避害图利的,当然还有国有粮食部门。比较起来,这是“机构大户”,可以合法大手收购粮食,并且拥有雄厚的收购资金、储存场地和设施。既然预期粮食价格还会上涨,理性的选择当然是多储“良币(粮食)”、多抛“劣币(钞票)”。政府要国有粮食公司开仓卖粮,平抑市价,难道不是与虎谋皮?
所以,政府越管制粮价,农民和机构越惜售。你想一想,连市价都不能刺激农民售粮,政府要以低于市价的管制价格来收,还不是动员大家能躲则躲!存粮惜售行为的普遍化,推动粮价暴涨。至于关闭粮市、驱逐私人粮商,那都是火上加油的劣招。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粮食增产的条件下粮价依然可以大涨。这样“反常”的事情,1985年有过一次,1993年是第二回。问题的关键不是土地承包制潜力已尽,不是农业生产规模太小,不是粮食消费需求缺乏弹性,更不是农产品带动物价全面上涨。要害只有一个,就是政府过度发钞,通胀预期“命令”农民和机构一起存粮待沽。但是,众多行家里手,没有几个真正弄懂了个中事理。比如,世界银行化了大价钱雇来的专家,好象到今天也没有看懂宋国青的报告。
上面是说农民不卖粮,粮食好贮(无知!!!)
殊途同归靠垄断
市场的回应是:粮食不可不买,但可以大大地少买。所谓非买不可,是说一部分粮食非消费不可,且除了政府粮食部门,别无他处买得到。但是,不吃就要饿死的那部分粮食,少之又少。其他部分,你政府的顺价走高,市场的需求量铁定走低。
说怪不怪,“需求”作为千百万人分散的决策和行动,居然从来不出大错。买方拒绝照单全收,政府的伟大意图——将保护粮价的财政负担“顺”给买方——就不可能完全成功。更有为数不少的农民,对政府实行保护价的承诺坚信不移,继续增加粮食生产、增加粮食出售。供求夹击之下,政府粮食部门的财务负担,不减反增。
于是,出现了一个重要的“空子”。在财政负担、仓储容量和收购意愿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粮食保护出现程度不同的“有价无市”。你派员下去检查吗?他说敞开收购,你走了,他照样关门。这就给私人粮商提供了一个机会。他们按市价收购粮食,因为农民卖不动粮食,有人按市价收,总可以卖一点。由于彼此竞争,私人粮商的“顺价”远比国有粮食部门的低。这样“低来低走”的粮食,就是市道不景气也可以找到买家,应该不需要“论证”的吧!
因此,政府就非全盘关闭粮食市场不可。道理很明显,现在如果不把“卖便宜粮食的”赶走,政府粮食部门“高来”的粮食不能“高走”,砸在手里岂不成为大麻烦?1998-2000年间,政府加大用行政手段垄断粮食市场的力度,皆由此而起。结果我们看到,政府按保护价收购有困难,私人粮商按市价收购又不合法。全部粮食市场的实际容量——也就是农民的售粮总收入,因为实行粮食保护价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反而减少了。“多”了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粮价飞涨政府要垄断市场;粮市大跌,殊途同归,还要政府垄断市场。
上面是说农民抢着卖粮,不惜溅卖。
结论:离开俺的平均化规律和价格差规律他周其人谈清了农产品价格问题,那一定西边出了太阳。事实上周其人说明了农贡献是什么(多少),但就是说不清这贡献对应的收入应是多少。收入应是多少才是关键问题,这个关键问题说清楚就一了百了,但他就是说不清楚,学问做到这份上够可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