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5-12 17:36:44的发言: 奖励4楼现金50。
一般说,因为英美法是普通法系,法官根据判例来决定法律,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作用也大;而大陆法系下的法官相反。
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律很少由专业的法官和学者来拟定,而多少国务院各个部委局部利益的体现。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部委“部际会签”制度就极端搞笑地表明了中国的法律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同意nie的看法。目前中国的立法模式仍然是政府主导下的部委授权立法,法律不是体现对行政权的限制,而且成为行政权膨胀的工具。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成为中国立法的主导模式,才是正常的,才能体现权力制衡原则,才能在权力的博弈中产生合理秩序。,才能使法律不再是部门保护主义手中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而是天下之公器。
具体的制度保障是:一、立法公开制,二、专家论证制,三、立法听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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