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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5

海上文谈
□韦森
  从1870年到1970年间,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增加到45%。如果张五常先生的断言是对的,那么,100多年来,美国不就应该“大贫”为埃塞俄比亚了!还能“大富”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霸主?

张五常先生是名满世界的经济学家,也是我们华人思想界的骄傲。早在20世纪60年代,先生就在租佃分成制的研究上,拓辟出了自己的独立思路。之后,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先生不仅把握住了该学派奠基人科斯的思想精髓,而且发展、精细化了科斯思想,并在科斯企业理论和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奠基了新制度学派的合约经济分析理路。先生对经济学的贡献,经济学界有口皆碑。而先生本人,也成了当代经济学殿堂中公认的“大家”之一。 
 

大家就是大家。但越是大家,在思考到一个问题的最深层面上,越可能“woollyminded”(凯恩斯称赞其好友哈耶克时的谑语)。这种思想深层上“woollyminded”的东西,如果径直表述出来,就可能显得有些“乖张”,甚至“荒唐”。譬如,在对作为他自己一生学理分析集中意识的“交易费用”的认识上,张五常先生似乎就在这种深层的“woollyminded”的思想和现实的结合上,出了问题。
 《经济解释》卷二第三章第七节,张五常先生说:“我曾说过,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

对目前困扰在“张五常热”和“五常之谤”并存现象中的不少读者来说,读到这句话,可能会觉得这是先生的又一个重要理论洞识。从张先生说这句话的文韵中,我们也能体会到,他自认为这是他的一大理论发现。但在下读到五先生的这段话时,觉得问题可不这么简单。进一步澄清,可能会推进我们对“交易费用”和“制序(institutions)”概念本身的理解。

从学理上来看,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比例中的增加,是导致国民经济衰退还是增长?这一问题是在哪个理论层面上提出的?如果按汪丁丁的思路,把交易费用理解为“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那么它就与国民收入没任何联系。因为,它与现实根本“不搭界”,是用统计数字计算不出来的,也就没有“占国民收入百分比”之说。因此,如果在这个层面上使用“交易费用”这个概念,那张先生所说的这段话本身就有问题。

如果先生是在他和诺思的现实世界的交易费用定义(即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与合约实施有关的所有费用)上使用这个概念———因为可通过历史统计资料估算,我们能够看到,正是交易费用的绝对量和相对量(占GNP的比例)的大幅度增加,才构成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巨大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用现实世界的“交易费用”(或者说可统计出来的交易费用)概念,先生的这段话,就只可以如此说:“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贫;增加少许,就大富。”具体的道理,限于篇幅,这里不能细说(详见拙文
《剑桥书简(五、六)》)。
  

另外,按照华勒斯和诺思(JohnWallisandDouglassNorth1986)在他们那篇《美国经济中交易行业的度量》文章中的历史统计资料的估算,从1870年到1970年间,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增加到45%。如果先生的这一断言是对的,那么,100多年来,美国不就应该“大贫”为埃塞俄比亚了!还能“大富”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霸主?

睿智过人的张五常先生,怎么会贸然做出这一判断?细想起来,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是先生的“中央计划经济比较情结”。记得在《新帕雷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先生曾断言,在中央计划经济中的交易费用水平,要比市场经济高得多。因此,依照先生多年来的一个理论信念,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改革,实际上是大大节约了(或者说降低了)交易费用。但问题是,到底是计划经济的交易费用高,还是市场经济的交易费用高?这本身就是个问题,一个研究视角、理论方法以及对交易费用实质的理解(如在计划经济中存在不存在新制度经济学家所理解的交易)问题,甚至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其二,如果我们不考虑中央计划经济的情况,而只考虑不同市场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上交易费用的变动趋势,问题就明朗一些了。在这个研究视角和思考层面上,既然所有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口径都表明,随着市场的扩展和人类的进步,交易费用在市场经济各国GNP中的比重随着历史发展均大幅度地增加了,为什么张五常先生还会道出这样奇怪的观点呢?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先生和绝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一样,到目前为止,他们还都从直观上和情感上把“交易费用”看成是一种“坏东西”、一种“反角”,而到现在他们还没有把交易费用真正看成是交易和交换得以进行的一种“促进力量”,一种“润滑剂”,一种促使交易得以发生的“棘轮机制”。与之相联系,他们也总是把“institutions”仅仅理解为一种约束,一种规制,而没有反过来把它们认作为某种使市场交易得以进行的“enabling mechanisms(使能够机制)”。
  概言之,张五常先生提出的这一断言,不管从哪种层面上来看,都问题多多。如果按先生的经济学要解释现实世界的一贯主张来思考,他的这一断言有着内在的逻辑不一致性,结果有可能会误人子弟。
  对本文,汪丁丁评述———我认为该文未尝算得批评,只不过指出张五常先生的明显错误。我完全同意韦森的观点。人人都知道诺斯的工作,发现交易费用往往随经济发展而占可计算产值的越来越大的比重,所以才会出现这类现象。例如,律师事务所效率上升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1)法律咨询的单位价格下降,从而社会更多地使用法律服务(较少地使用其他的契约监督方式),如果这导致对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扩张,那么就很可能表现为整个社会的法律费用上升;(2)许多原本不会发生的交易,在改善了法律效率之后变得有利可图了,故导致更多的交易(和由此而实现的分工与专业化),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产出上升。现在我们看看上列两方面增量的比值:对社会来说,只要(1)的增量小于(2)的增量,那家律师事务所的效率改善就是一种经济进步。但是这不排除该比值大于完全没有效率改善时的交易费用与总产出的比值。于是,就有了诺斯的观察。又例如,大部分国际贸易都无法在原始社会里实现,而国际贸易,我们知道,每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往往超过同类商品国内贸易的交易费用,但仍然有利可图。如果一家公司从国内贸易扩张到了国际贸易,那么我们多半会观察到它的总营业额里面交易费用的比重会大大上升,尽管它的利润总额也大大增加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5 19:57: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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