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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国外的契约型基金通常是发起人发起后再雇用管理人管理基金,也就是说先有发起人再有管理人,中国的倒了过来,先有管理人,再由管理人发起成立基金。印象中是这样的,不知道有没有错漏
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未必比有限责任公司有优势,先不论个人的财产不如公司,偿债保证通常不如公司,个人要转移财产,似乎也比公司要来的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