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
衡水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上调至2.35元
2011-04-07 16:18:13 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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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用水每吨涨0.15元 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餐饮服务业统一调整为每吨4.1元
昨日,从衡水市物价局获悉,衡水市区供水价格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1.90元调至2.35元,此价格从本月抄见水量起开始执行。
现行水价已执行近五年
衡水市现行水价是2006年7月调整的,执行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1.9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4元/吨、工商企业用水2.5元/吨、餐饮业用水6.0元/吨、特行用水20.0元/吨、低保户用水0.55元/吨。
近年来,受售水量下降、电价调整、地下水位下降等诸多因素影响,造成供水成本持续攀升。此次调整水价是根据《河北省ZF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分类水价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2号)精神执行,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保障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
水价调整经过价格听证
此次水价调整,是市物价局在初核、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去年6月29日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市ZF批准、经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的。调价标准是根据价格调整原则和我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周边城市供水价格水平,兼顾供水企业经营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而制定的。
水价由五类合并为三类
此次水价调整,将我市现行的五类水价合并为居民生活、特种行业和其它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育、学生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是指纯净水、酿酒等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用水,桑拿、洗浴(大众桑拿、洗浴除外),洗车用水,歌舞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用水;其它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以外的其他用水。
供水价格适当提高
水价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下同)1.90元调整为2.35元,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用水由0.55元调整为0.70元;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和宾馆、餐饮服务用水价格合并为其它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40元、2.50元、6.00元统一调整为4.1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每吨20.00元调整为25.00元;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物业小区居民用水执行趸售价,按上述价格的90%收取。(记者张占祥)
[size=+2]居民类污水处理费上调至0.80元/立方米
发表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出处:衡水晚报 【编辑录入:稽征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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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市区居民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8元/立方米,将于近期执行。
为彻底解决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市委、市ZF投资1.57亿元于2001年建成了我市唯一一座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从建成初期的低负荷运行到现在的基本满负荷运行,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改善滏阳河水质,防治水环境污染,做出了应有贡献。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近期市水务局向市物价局提交了《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
2008年《河北省人民ZF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要求:“2008年年底前,各市、县(市)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提高或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近期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
去年,我市在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只是将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类用水调整至当时的全省平均水平(0.6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和其他用水类污水处理费作了适当调整。
今年以来,我省多数设区市都按照省ZF文件精神,陆续将居民类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省定最低标准(0.8元/立方米)以上。9月14日,市ZF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要求市区抓紧按0.8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启动相关程序,确保年底前按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考虑到市区居民按每人每月用2吨水计算,按拟定0.8元/立方米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增加支出仅为0.30元,对日常生活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市物价局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对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经调整:居民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80元/立方米,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仍执行0.45元/立方米的原标准,其他类标准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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