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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计量经济学与统计论坛 五区 数据交流中心
2012-12-17 16:47:43
陕西省汉中市
居民生活用水1.9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为5元每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8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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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6:50:38
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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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6:55:33
张家口市

张家口居民用水价格

作者:石英杰    新闻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点击数:508    更新时间:2012-6-5   
从6月1日起,张家口市中心城区和宣化区城市供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收费开始执行新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80元/立方米调至2.4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暂由每立方米0.10元调整为0.20元。   对低保户和特困户家庭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每户每月用水4立方米以内,仍执行调前价1.80元/立方米,并免征水资源费;超过4立方米的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执行。
  此外,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4.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3元/立方米调整为18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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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6:55:50
陕西省安康市
居民生活用2.0元每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2.5元每立方米;工业用水3.0元每立方米;经营服务业4.2元每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5.9元每立方米。特种行业指机动车辆冲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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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7:04:22
邯郸市


居民3.55,工业、经营服务、行政事业4.85,特种行业17.0。



邯郸市水价将于明年1月1日上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99元/立方米调整为3.55元/立方米。
今年9月份,邯郸市物价局召开了水价、污水处理费上调听证会。近日报市ZF同意,经省ZF批准,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85元/立方米调整为2.3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仍按0.10元/立方米执行;南水北调基金仍按0.30元/立方米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综合水价为3.55元/立方米(含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不过,特困职工生活用水仍将按照“每户每月减收3立方米”的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宾馆餐饮等三类水价并轨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为4.8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水价为17.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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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7:11:23
邢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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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7:13:51
甘肃省兰州市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75元;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50元;工业用水价格为2.53元每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为2.80元每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15.00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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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7:16:45
承德市

5月1日承德市居民水价涨至2.75元 特种行业涨10元

发布:2012-04-29 来源:承德新闻网综合 编辑:张涛 浏览:369次 【大 中 小】


  经过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ZF批准,经省物价局同意,承德市物价局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市供水价格。

  据了解,调整后水价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元调至2.75元;特种行业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5元调至25元;将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并轨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定为每立方米5.7元;宾馆餐饮服务业用水价格不变;暂不能以表计量的包费户用水执行对应的价格政策,用水量标准不变。另外,随水价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变,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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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7:18:04
沧州市

沧价工字[2012]6号





关于调整泊头市供水价格及居民供水价格

实行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泊头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泊头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由于泊头供水公司水源由地下水改为大浪淀地表水,供水成本上涨。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参照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决定调整泊头市供水价格,现将具体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量每月每户10立方米,第一级水价(基本水价)调整到4.3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8元)。第二级水量为第一级水量以上至15立方米,其价格为6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8元),第三级水量每月每户15立方米以上,其价格为7.8元(含污水处理费0.8元)。

二、非居民供水价格调整到6.5元(含污水处理费1元)。

三、特种行业供水价格16元(含污水处理费1元)。

四、以上价格均不含水资源费。

五、对特困户、低保户的优惠政策不变,仍为每月每户减免4立方米水量。

此上价格自2012年5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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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7:19:53
廊坊市

河北省廊坊市城区供水价格本月起上调

时间:2009-11-03 10:01来源:作者:记者 程雪梅 通讯员 刘玉旺




按照《廊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从12月抄见水量起对廊坊市城区供水价格做适当调整。居民用水到户价格(包括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3.6元(含水资源费0.45元、污水处理费0.7元),每立方米上涨0.6元;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5元调整为5.85元(含水资源费0.5元,污水处理费0.9元)。

特种行业用水到户水价不做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29.2元(含水资源费0.5元,污水处理费0.9元)。享受低保的居民用水到户水价不做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1.7元(含污水处理费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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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7:21:26
衡水市
衡水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上调至2.35元

2011-04-07 16:18:13 燕赵都市网 www.yzds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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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用水每吨涨0.15元   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餐饮服务业统一调整为每吨4.1元

    昨日,从衡水市物价局获悉,衡水市区供水价格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1.90元调至2.35元,此价格从本月抄见水量起开始执行。

      现行水价已执行近五年

    衡水市现行水价是2006年7月调整的,执行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1.9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4元/吨、工商企业用水2.5元/吨、餐饮业用水6.0元/吨、特行用水20.0元/吨、低保户用水0.55元/吨。

    近年来,受售水量下降、电价调整、地下水位下降等诸多因素影响,造成供水成本持续攀升。此次调整水价是根据《河北省ZF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分类水价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2号)精神执行,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保障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

     水价调整经过价格听证

    此次水价调整,是市物价局在初核、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去年6月29日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市ZF批准、经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的。调价标准是根据价格调整原则和我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周边城市供水价格水平,兼顾供水企业经营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而制定的。

     水价由五类合并为三类

   此次水价调整,将我市现行的五类水价合并为居民生活、特种行业和其它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育、学生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是指纯净水、酿酒等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用水,桑拿、洗浴(大众桑拿、洗浴除外),洗车用水,歌舞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用水;其它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以外的其他用水。

      供水价格适当提高

    水价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下同)1.90元调整为2.35元,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用水由0.55元调整为0.70元;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和宾馆、餐饮服务用水价格合并为其它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40元、2.50元、6.00元统一调整为4.1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每吨20.00元调整为25.00元;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物业小区居民用水执行趸售价,按上述价格的90%收取。(记者张占祥)

[size=+2]居民类污水处理费上调至0.80元/立方米



  发表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出处:衡水晚报        【编辑录入:稽征管理员


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市区居民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8元/立方米,将于近期执行。
      为彻底解决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市委、市ZF投资1.57亿元于2001年建成了我市唯一一座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从建成初期的低负荷运行到现在的基本满负荷运行,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改善滏阳河水质,防治水环境污染,做出了应有贡献。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近期市水务局向市物价局提交了《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
      2008年《河北省人民ZF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要求:“2008年年底前,各市、县(市)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提高或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近期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
      去年,我市在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只是将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类用水调整至当时的全省平均水平(0.6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和其他用水类污水处理费作了适当调整。
      今年以来,我省多数设区市都按照省ZF文件精神,陆续将居民类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省定最低标准(0.8元/立方米)以上。9月14日,市ZF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要求市区抓紧按0.8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启动相关程序,确保年底前按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考虑到市区居民按每人每月用2吨水计算,按拟定0.8元/立方米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增加支出仅为0.30元,对日常生活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市物价局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对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经调整:居民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80元/立方米,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仍执行0.45元/立方米的原标准,其他类标准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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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8:16:53
甘肃省白银市
居民用水价格为1.7元每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5元每立方米;工业用水价格为2.7元每立方米;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为3.5元每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7.0元每立方米。以上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居民类为0.7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类为1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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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8:20:49
甘肃省天水市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8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2.70元;工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30元;经营服务用水为每立方米2.80元;特种用水为每立方米9.00元。为筹集城市供水水源地开发建设资金,在自来水价格外加收自来水水源地建设贮备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外每立方米加收0.10元,另外加收0.75元污水处理费,其他用水价外每立方米加收0.20元,另外加收1.00元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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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8:26:39
金昌市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5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2元;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5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3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8元。 另外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3元每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4元每立方米,城镇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水价优惠,将由现行的每户每月免征3立方米水费的暗补政策改为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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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8:38:54
甘肃省定西市
居民用水价格为1.5元每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2.3每平方米;工业用水为2.8元每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为3.0元每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为4.8元每立方米。另外,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用水量计算,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用水为0.50元/立方米,其它非居民用水为0.70元/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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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8:45:15
甘肃省庆阳市
居民生活用水3.2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5.5元/立方米;商业、基建用水7.5元/立方米。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用水量计算,随水费一并收取。收取标准为:居民用水为0.80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水为0.9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为1.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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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8:53:56
甘肃省武威市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
  1、提高全市城市供水价格。全市城市供水价格平均水价由现行每吨1.38元调整为1.87元,调整幅度35.5%,占平均成本1.60元的116.88%,高于平均成本0.27元。
  武威城区平均水价由现行每吨1.326元调整为1.85元,上调幅度65.91%,分类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1.10元调整为1.5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吨由1.30元调整为1.75元;经营性用水每吨由2.4元调整为2.90元;工业用水每吨由1.40元调整为1.9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由6.0元调整为12.0元。
  2、结合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大力推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居民用水定额根据《武威市行业用水定额(试行)》规定,人均月用水3吨。据此,城市居民用水应以人均每月按3:4:5的定量,收取阶梯式水费,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即:3吨以内(含3吨)按第一级水价收费;3吨以上4吨以内(含4吨),按第一级水价的150%收费;4吨至5吨以上,按第一级水价的200%收费。其它行业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定额按《武威市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执行,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50%(含50%)以下的,加价一倍;超定额用水51%至100%(含100%)的,加价二倍;超定额用水100%以上的,加价三倍。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具体标准。
  3、对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0.15元/吨,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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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00:42
宁夏固原市
居民用水为每立方米2.0元;经营用水为每立方米5.6元;机关团体用水为每立方米4.1元;特种用水行业用水为每立方米8.6元;工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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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08:29
宁夏石嘴山市
城市居民每月每户生活用水以10立方米为基数,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每立方米基本水价为1.6元,综合污水费和水资源费后的总价为1.97元;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0立方米至16立方米(含16立方米),每立方米基本水价为2.4元,综合水价为2.77元;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6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3.2元,综合水价为3.57元。
行政事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1.9元,超定额每立方米2.85元,工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2元,超定额每立方米3元。经营服务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2.8元,超定额每立方米4.2元,特殊行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4.5元,超定额每立方米6.75元。
城市特困户生活用水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生活用水在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执行价格0.95元每立方米,10立方米以上,按相应加价供水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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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19:17
山西省大同市
居民用水价格;
    1.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70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2.5-3.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5.40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8.10元/立方米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8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价格为4.9元每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为40.00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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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23:30
山西省晋城市
(一)居民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晋城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3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00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3-4立方米/人·月及以下,3.00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4立方米/人·月以上,6.00元/立方米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二)其他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4.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主要是洗车、桑拿洗浴行业用水)30.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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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31:09
开封市

二、水价执行依据: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0】112号文《关于调整开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居民生活用水第二步水价调整执行时间:2011年12月1日;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一次沉淀水价格已于2010年2月1日执行。


三、收费标准

种类 总价(元/吨) 基础水价 污水处理 水资源 城市附加费

居民 2.65元  1.75元 0.65元 0.15元 0.1元

非居民 3.35元 2.2元 0.8元 0.25元 0.1元

特种行业 7.15元 5.8元 1.0元 0.25元 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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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33:31
山西省吕梁市
    居民用水价格: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 用户,每人每月用水3立方米及以下,按2.20元/立方米收费,每人每月用水3-4.5立方米,按3.30元/立方米收费,每人每月用水4.5立方米以上,按4.40元/立方米收费;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3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价格为4.00元每立方米,特种用水30.00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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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35:17
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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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39:49
鹤壁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10-12-31 14:58:35 | 点击次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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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集团:


水务集团: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鹤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10〕 1191号),同意对我市城市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好省发改委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1789号)有关要求,理顺水价结构,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销售价格

(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 1.15 元 / 立方米调整为 1.65 元 / 立方米,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 12 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 12 立方米以内(含 12 立方米)按基础水价 1.65 元 / 立方米计收, 12 立方米以上部分按 2.45 元 / 立方米计收。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 2.45 元 / 立方米。其中,工业生产用水由 1.4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 / 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 1.3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 / 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价格由 2.0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 / 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由 4.0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8.00 元 / 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自来水含税价格,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0.10元 /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 0.65元 /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 0.80元 /立方米,特种用水 1.00元 /立方米)和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 0.15元 /立方米,其他用水 0.25元 /立方米)。

在执行中要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政策。各类用水原则上实行分表计价,凡混合用水不分表的,按用水性质最高水价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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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43:49
新乡市

新乡市自来水价格本月起调整字号
已有1条评论2012年06月21日18:33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纠错|收藏|订阅将本文转发至:转发到和讯微博转发到新浪微博转发到搜狐微博转发到腾讯微博转发到QQ空间转发到人人网转发到豆瓣网转发到手机网  6月19日,记者从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公司获悉:从本月起,该市用水价格将作适当调整,其中城市居民最关心的生活用水基础水价(每户每月12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由每立方米1.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7元。

  据悉,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已于近日被省发改委批准。本次调整中,水价进行了分类简化,由现行5类简化为3类,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原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用水。

  新乡市居民生活用水将继续实行三级阶梯水价:第一级水量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7元;第二级水量为每户每月13立方米至20(含20)立方米,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5元;第三级水量为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水价格将调整为每立方米3.4元。非居民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55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8.5元。以上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为切实贯彻市政府的低保政策,避免由于水价调整影响低收入家庭生活,新乡市对低收入家庭将实行用水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就是,低收入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凭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每户每月基础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生活用水仍按每立方米1.5元计收,每季度每户可据实减免5立方米水费


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和产业化发展步伐,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增强人们的节水意识,提升城市品位,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由现行的0.6元/立方米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由现行的0.8元/立方米调整到1元/立方米;其他用水由现行的0.7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
按照《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我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向自来水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委托市政管理处向从自备井和地表水源取水的单位代征。从2003年7月1日以来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看,市级征收率较高,县(市)级征收力度不够,大部分县(市)还未按规定标准征收。省政府要求,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时间执行。希望各用水户要积极配合征收单位自觉缴费,以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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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44:47
新乡市

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和产业化发展步伐,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增强人们的节水意识,提升城市品位,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由现行的0.6元/立方米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由现行的0.8元/立方米调整到1元/立方米;其他用水由现行的0.7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
按照《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我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向自来水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委托市政管理处向从自备井和地表水源取水的单位代征。从2003年7月1日以来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看,市级征收率较高,县(市)级征收力度不够,大部分县(市)还未按规定标准征收。省政府要求,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时间执行。希望各用水户要积极配合征收单位自觉缴费,以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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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46:55
焦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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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49:40
濮阳市

濮阳市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濮价〔2009〕173号
市自来水公司: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濮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9〕204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我市城市公共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来水供水分类与销售价格(一)调整供水分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有关要求,理顺水价结构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种。(二)调整销售价格1.调整供水价格与推进阶梯水价相结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70元/立方米计收;12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50元/立方米计收。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50元/立方米。3.特种用水价格由7.50元/立方米调整为9.00元/立方米。上述各类水价为自来水销售含税价格,不包含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价外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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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9:50:50
濮阳市

濮阳市.jpg

3.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城市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80元/立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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