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引入留学人员企业奖励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15:22
一、 支持措施
支持建设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 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服务载体。对根据我区业态调整方向进行办公空间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的服务载体,按照其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二) 加大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功能区的孵化器建设力度,构建涵盖“孵化器—加速器—定制办公空间—购地自建”等在内的全方位产业发展空间支撑体系。
(三) 鼓励各类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对于为我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可按照优惠后的实际租金额给予30%的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水平不超过当期市场水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四) 鼓励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100万元;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50万元。对于成功引入留学人员企业的孵化器,按照每家企业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 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二、 申报条件
创新创业载体范围:登记注册在海淀区范围内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
其中,孵化器应符合以下条件:发展方向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有关要求,包括: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为创业企业提供促进企业成长、降低创业成本的优惠政策;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器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孵化器自身拥有2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已满一年;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等。
加速器应符合以下条件: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海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一年以上;加速器场地位于海淀区,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区域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8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自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经营场地采取只租不售的方式出租给企业,并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快速成长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至少有10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快速成长企业入驻,具有一定的加速器运营管理经验;加速器所处园区或就近有新的更大的可扩展空间,便于加速器内发展较快的企业就近获取发展空间;加速器申报机构与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建立对接关系等。
1. 本款奖励所指留学人员企业,系指申报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入驻孵化器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外首次迁入孵化器的企业,获得主管部门认定。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外区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2. 本款所指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获得主管部门认定。
3. 服务载体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