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监局关于实施差异化监管
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
为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精神,并结合安徽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贷款增量。安徽银监局将据此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认真考核和开展监管评价。
二、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找准定位,积极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之路。大型银行要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坚持抓大不放小,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加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小银行,特别是省内法人银行,更要找准有效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提供特色、专业服务,着力支持县域、社区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真正办成小微企业专业银行。
三、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联动监管。安徽银监局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办公室与各职能监管处室定期举行联动监管会议,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事项与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绩效挂钩,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督检查等方式加以督导,对于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创新能力强、增速连续两年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在机构、业务准入方面将予以优先支持。
四、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制度和小微企业集群监测制度基础上,建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监测制度,按月统计,及时掌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监测制度,按月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服务创新项目和内容。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舆情监测制度,及时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媒体正面宣传及信息采用情况、负面报道情况等。
五、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密切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信息共享,拓展金融部门信息采集渠道,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融资需求信息,进一步推动辖区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对小微企业贷款适当放宽监管标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存贷比、贷款风险资本权重等监管指标采取比大中型企业贷款宽松、灵活的考核办法,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减轻商业银行的资本压力,引导商业银行多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七、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要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独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免责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明确界定免责范围,对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实行尽职免责。辖内法人机构必须明确制定内部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从正向激励的角度鼓励小微企业信贷人员拓展业务。
八、支持银行发行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在当前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辖内法人银行机构,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要求发行金融债筹集到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全力为小微企业腾挪信贷空间。
九、加快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以“管理集中化、核算独立化、队伍专业化、产品多元化、作业流程化、经营协同化”为标杆,鼓励辖内法人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皖分支机构设立独立的专营机构,专营机构应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设立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应不低于60%,并逐年提高。指导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向县(市)支行延伸服务网点;辖内法人银行设有 “在行式”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要求其总行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
十、积极支持商业银行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给予专门的信贷规模、授信权限、绩效考核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今后新设支行级机构基本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并做好相关后评价工作。
十一、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同城支行准入挂钩。对于小微企业授信户数达到银行辖内全部企业授信户数60%以上且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银行辖内全部企业授信余额60%以上的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部门审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十二、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来皖新设机构准入挂钩。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作为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皖新设机构的一个重要前提性指标。今后,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皖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要考核其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占比、100万元以下贷款户数占比、户均贷款等项指标。
十三、鼓励银行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确保今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十四、鼓励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信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十五、鼓励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金融支持现代化农业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支持,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十六、鼓励银行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根据银行合同约定和企业实际需求,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微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原担保抵(质)押条件足以覆盖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也可不新签《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鼓励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银行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前提下,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杜绝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律上浮、一浮到顶的简单化、逐利化做法,防止因企业筹资成本过高而带来新的经济金融风险。
十八、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一是管理模式的创新,包括工作机制、管理方式、内控制度等多方面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银行建立适合于小微企业授信的评级指标和标准,合理下放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二是服务模式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不断满足小微企业个性化、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当地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行先试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模式、产品和服务;及时梳理总结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模式、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宣传推介。
十九、禁止存贷挂钩。不得要求小微企业以事先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二十、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外,其他费用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
二十一、禁止搭售任何金融产品。贷款时不得强求客户购买各类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二、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严禁银行从业人员与金融掮客合作,确保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三、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不得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综合性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监督,进一步树立银行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
二十四、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力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同时,一定要牢固坚持一手抓经营发展,一手抓风险管控的经营理念,决不能顾此失彼,放松对风险的管控。一是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特点,在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敞口,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二是严格信贷投向管理,严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放贷款,充分规避产业风险,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防止信贷资金借道流向民间借贷。三是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核销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原则上占到不良贷款核销总额的50%以上。
二十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舆情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户外广告以及银企对接等传播平台,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展示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帮助客户树立正确金融产品消费观念,增进社会公众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