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妇女部·婚书卷》第十章第四节中记载了一场财产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富翁在婚书中向他的3位妻子许诺他死后将给大老婆100块金币,二老婆200块金币,小老婆300块金币(为简单起见,钱币都改换成金币)。可是等他死后人们清算遗产的时候,发现这名富翁撒谎了,他的财产不够600块,只有100块、200块或者300块,那么,这时候他的3位妻子各应该分多少金币?
上述可以看成:
在1月份,富翁签订了契约一,内容是:应付
小老婆100金币,二老婆100金币,大老婆100金币。此契约三人共同持有。
在2月份,富翁又签了契约二,内容是:应付小老婆100金币,二老婆100金币。此契约二人共同持有。
在3月份,富翁又签了契约三,内容是:应付小老婆100金币。此契约一人持有。
就是说,富翁在不同时间,签订了三份契约,相当于三份借据。而并不是说,富翁签订了就一份的契约且是规定分割比例。
那么,在处理遗产(相当于企业破产)的时候,需要履行契约了(相当于破产清算),法官面对着不同的三份契约、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