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12月20日正式下发了《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国家对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公布了首批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的开发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将对肥煤、焦煤、瘦煤和
无烟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总产能增长受到更多限制,在煤炭需求高涨期,总量控制将进一步助涨稀缺煤种的价格,相应上市公司将获取超额利润。
一、规定了特殊和稀缺煤种的范围是
肥煤、
焦煤、
瘦煤和无烟煤等
《规定》所称的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明确指明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见下附表1所示:
图表1: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二、规定了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规划管理的开发建设原则
《规定》指明特殊和稀缺煤种的开发建设遵循的规范主要有:
1.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
2.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
3.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倍
4.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三、规定了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采区回采率
《规定》明确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而且生产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不得使用落后工艺,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同时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
四、规定了特殊和稀缺煤种必须全部清洗、限制作为燃料使用等加工利用原则
1.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发,提高精煤产率。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
2.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用。
五、由省级煤炭监管部门具体执行相应的主要管理职责
1.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
2.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3.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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