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全文公布,《意见》涉及到了许多年来确实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且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针对农民增收提出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该《意见》第19条针对长久以来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的一系列具体措施,针对多年来已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但尚未规范化、合法化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首次提出:应在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长期以来,非正规金融问题被理论界和决策部门所忽视甚至敌视,未取得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身份,常常以“扰乱金融 秩序”的罪名被打击或采取不恰当的限制措施。但是,非正规金 融活动并未因此而退出市场,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某些地区还呈进一步扩大之势,特别是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以福建、 浙江等地最为典型)对推动非国有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正规金融所不能完全替代的作用,从而在最近又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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