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 et 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 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 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 et 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 S.Hendricksen, Michael F.Vanbreda.Accounting Theory.5th deition.Homewood III: Richard D. Irwin, 1992.
4、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Original Pronouncements. Accounting Standards, as of June 1, 1996.Volume II. John Wiley & Sons, Inc. 199/1997:23—25.
5、Foster, T.W. and Vickrey, D.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dividend announceme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53 (2) :360—70.
6、Zeff, S.A.The rise of economic consequences. Stanford Lecture in Accounting.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Stanford University, 1978.
7、May, G.O.1952. Letters to John B. Inglis. Dated August 5, 1952.
8、Grinblatt, M., Masulis, R. and Titman, S. The valuation feffects of stock splits and stock dividend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4; 13:47—70.
9、Peterson, C.A.Millier, J.A.and Rimbey, J.N.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accounting for stock splits and large stock di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6; 71 (2) :241—53.
10、Rankine, G.W.and Stice E.K.Accounting rules and the signaling properties of 20 percent stock di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7;72 (1)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