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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4
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主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三位债权人。 2009年 1月 1日甲公司将旗下1栋物业无偿转让给乙公司。
2009年6月1日 A公司向法院提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2009年9月30日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日,但甲、乙公司的交易一直到2011年9月30日都未被 A、B、C三位债权人发现。

如果2012年3月1日,B、C公司发现了甲、乙公司在 09年元旦的这笔交易,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了该栋物业。

请教下:

1、 该栋物业变卖后的现金,由A、B、C三位债权人分配,还是仅分配给 B、C两位债权人?

2、 如果由B、C两位债权人分配,那么是根据两位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还是平均分配?

3、 如果该物业变卖后的现金超过 B、C两位债权人对甲公司的债务,那么剩余的现金如何处理?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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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4 14:26:45
该栋物业变卖后的现金,由A、B、C三位债权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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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4 14:38:34
安全感、要么 发表于 2013-2-24 14:26
该栋物业变卖后的现金,由A、B、C三位债权人分配
可是法律规定,在清算程序终结两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在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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