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有一定意义,和大家一起分享。文章原作者荣兆梓。
标 题】企业性质研究的两个层面
——科斯的企业理论与马克思的企业理论
【 正 文】
一、企业性质两个层面的研究
企业性质即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区别于其它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但企业性质研究的重点不在于一般地描述这些特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特点的经济学意义,特别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分析它们产生的原因、存在的依据。
企业的制度特征至少表现在两个分析层面上:一方面,从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个层面看,企业是一种特定的分工形式,对外它处于商品经济社会内部分工的巨大网络之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内它构成马克思所说的“工场内部分工”的等级制结构,运用科层等级制的计划机制统一协调企业拥有的生产资源。企业是处于市场经济的社会分工网络中的科层计划体系。另一方面,从社会经济的产权结构这个层面看,企业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分配形式。企业在市场环境中是一个平等的交换主体,它拥有自己的财产权,但是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呈现高度不平等的特征,一个企业主统治着整个企业劳动大军,这是一种雇主与雇员间的权威与服从关系,而不是平等交换关系。因此说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能够使市场交易的平等权利转化为企业内部不平等权利的神奇机制。
在现代制度经济学的文献中,道格拉斯·诺斯首先区分了经济制度这两个方面,诺斯写道:“无论以不成文的习俗形式(如在封建庄园里),还是在成文的法规形式发展,它们(制度——引者)具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所有权结构(即规定要素和产品的所有制结构)另一个目标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诺斯,1981)尽管诺斯的分析框架与马克思有根本区别,但这里的划分却仍然十分近似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划分。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这是有关经济制度本身的“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的区分。其中经济制度本身的“物质内容”讨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相互交往的效率问题,如决策效率、协调效率、激励效率等等,它直接构成社会生产效率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之一,我们把它称作生产力的组织要素。而经济制度的社会形式方面,则与生产关系或所有制的概念基本一致。
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性质第一个层面的研究是由科斯开创的。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先指出,存在着两种资源配置手段,一种是市场价格机制,另一种是企业内部的计划协调机制,理论不能把二者放在同一分析框架内主说明二者相互转化的机制,用科斯的术语,即不能说明“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基础”。(中文版,1990P4—5)科斯试图在新古典主义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内解决问题,为此他提出交易成本概念。科斯的结论是:“当追加的交易(它可以是通过价格机制协调的交易)由企业家来组织时,企业就变大,当企业家放弃对这些交易的组织时,企业就变小。”“企业将倾向于扩展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同上P10)用现代经济学更标准的术语,科斯的结论就是,市场与企业的制度均衡在市场的边际交易成本等于企业的边际交易成本这个均衡点上。
奥列佛·威廉姆森等人循着科斯的思路拓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威廉姆森以《市场与等级》(1975)为题撰写了一部经济学专著,对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在《交易成本经济学:合约关系的调节形式》(1979)中,在运用不确定性、交易频度和资产特定性等范畴对交易种类进行区分之后,详细讨论了市场、科层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其它调节方式对于不同交易种类的适应性。从而在交易成本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经济组织分析的全面框架。
企业性质产权结构这一层面的研究是由阿尔钦、德姆塞茨、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展开的。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企业的生产效率主要来自被称为“团队生产”的协作劳动的生产率,但由于个人劳动贡献在计量上的困难,团队成员很容易受到逃避责任的诱惑,为了减少由此造成的效率损失,“团队生产”必须要有监控者。但是监控者又靠谁来监控呢?出路在于构造一种产权结构,以刺激监控者负起监控责任,这种产权就是企业所有权,它使协作劳动的生产力归监控者所有。(Alchaian and Demsetz,1972)
格罗斯曼和哈特是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的,他们把注意力放在决定两个企业是否合并的效率标准上,指出为了避免企业间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的效率损失,企业合并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企业合并其实是把契约中未界定清晰也不可能界定清晰的权利授与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他们把这种“剩余控制权”称作企业所有权。格罗斯曼和哈特进一步指出,企业合并并不是没有效率损失的,合并使一方交易者丧失了所有权而成为另一方的部门经理,他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因此,企业合并与否的经济标准在于比较两种情况下成本收益的大小。这是一个建立在所有权的成本收益比较基础上的企业理论。
亨利·汉斯曼的“企业所有制”理论也值得一提,汉斯曼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可能归属于与企业发生市场交易的任何人,包括企业的投资者、供货者、客户和职工,在他们之间进行选择的机制主要涉及市场交易成本和所有制成本的替代关系,选择依赖于一个使二者之和最小的公式。这里所有制成本的概念包括:监控成本、所有者集团的决策协调成本以及承担风险的成本。根据这一分析框架,汉斯曼认为:企业职工所有制之所以不能在多数行业普遍推开,主要原因是职业与技能的异质性造成劳动者集体决策的协调成本过高;投资者所有制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占有支配地位,则是由于一方面,投资特定性现象的存在使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另一方面,资本的同质性决定了投资者集体决策的协调成本较低,因此使投资者与企业的市场交易转变为所有者的内部管理是一种总成本较低的选择。(Hansmann,1988)
二、从经济组织形式的角度看科斯企业理论的成就与缺陷
科斯的企业性质研究是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内进行的,但在科斯之前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只是一种专门研究市场机制运作的经济理论,它把市场之外的其它经济组织形式置于视野之外,根本不讨论企业内的制度结构,而满足于把企业当作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行为主体,一些极端的新古典主义者甚至以为,市场是唯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除此之外的任何制度安排都必然是低效率的。科斯的企业性质研究运用新古典主义传统分析方法,对企业内部的科层结构与企业外部的市场机制作效率比较,指出二者的优势互补和替代关系,开创性地拓展了新古典的研究视野。
科斯的理论贡献当然不仅仅是对新古典经济学而言的,纵观经济科学的全部发展,在科斯之前很少有人能在统一的分析框架内对市场与科层这两种现代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作效率比较,特别是研究它们在组织社会经济中的互补作用。在科斯着手他的开创性研究的那个年代,大多数人还把市场与科层(计划)这两种组织社会经济的手段等同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这两种互相对立的经济制度,在对二者的比较中往往采取褒一个贬一个的态度,因此在制度选择上只能是非此即彼,根本不可能对市场与科层的互补性作客观的分析。
科斯对于经济组织效率分析的另一重大贡献是,在分析中引入了交易成本概念。广义的交易成本,按照肯尼斯·阿罗的定义,即“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1969.P48)。它“是社会在一定的分工协作状态下必须支付的决策协调费用,以及维系特定所有制关系的费用”,也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维系交往关系的全部必要费用,因此能够与直接生产中作用于物质资料的所有费用区别开来。科斯以前的经济学一般不考虑交易成本对效率的影响,或者如科斯所说,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这就使对组织形式的效率分析至多只能满足于组织对生产力的适应程度,而不能进一步去探讨组织(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问题。
可惜科斯在强调交易成本的重要性时产生了另一种片面性,即忽视了组织变动对于直接生产成本的影响。科斯把交易成本的节约看作是企业存在的唯一原因,完全忽视了企业组织在发挥协作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方面的不可替代的基本作用。<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有充分的阐述(《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十二章)>科斯假定组织形式的变动对物质生产过程本身没有影响,这个假定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例如在不同种的独立手工业者联合到一个手工业工场的场合(市场调节转变为科层调节,或用马克思的术语,社会内部分工转变为工场内部分工),直接生产成本的节约表现在:共同使用劳动场所和某些劳动工具的节约,不同生产阶段空间距离的缩短造成的节约,一个工作日中不同操作之间空隙缩小带来的节约,劳动者更多社会接触引起的竞争心理和精神力振奋形成的工作效率,以及劳动的连续性、划一性、规则性、秩序性带来的节约和劳动强度的提高等等(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362、366、378、381、383页)。这些都是很难用交易成本概念来概括的。阿尔钦与德姆塞茨使用“团队生产”的概念,恰当指出了科斯理论的这一缺憾:“考察团队生产,团队组织、计量产出的困难以及逃避责任问题,只要能把问题说清楚,对于我们的解释来说都是重要的,但这些都不在科斯的研究范围内。”(Alchian and Demsetz,1972)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用他独特的理论语言分析了企业内外两种分工形式的差距,他把企业内部的分工称作“工场内部分工”,指出它具有有计划和等级制的特点;他把企业之外通过市场协调的分工称作“社会内部分工”,强调它的无计划性,无政府状态。马克思用许多篇幅分析了这两种分工形式对社会生产力的积极作用以及它们的局限性。可惜马克思没有注意到两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互补性,因此也没有对二者在组织社会经济中的效率进行比较。马克思似乎认为,“工场内部分工”由于其计划性而与社会化大生产有更强的适应性,因此,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创造”(《资本论》第1卷397—398页)一旦冲破了资本主义的外壳,就会表现出比市场分工更多的优越性,最终取代市场机制,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
三、企业产权关系的性质及其效率分析
(1)关于雇主—雇员的关系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雇主—雇员关系当作企业的原型,但是后来他纠正了自己早期研究中的“弱点”,认为“它给出了一个不完善的企业图象”,因为企业家的权力不仅限于对生产的人力资源的指挥权,而且包括对生产的物质资源的“指挥”权,对资本的“指挥”权。
科斯的企业理论从企业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市场的区别出发,因而强调企业家对全部生产资源的有计划的协调职能。但是商品所有者对物的支配权非但不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特点,而且还是二者得以正常运转的共同前提。经济学家习惯于把鲁宾逊的孤岛当作一个企业,这就难免把独立的手工业甚至街头报摊与企业混为一谈。但如果把企业作如此广义的解释,企业从市场中产生的问题难道还有必要研究吗?从根本上说企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企业区别于市场的特殊性质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
科层制与雇佣制反映企业内部关系的两个侧面,科层制突出的组织结构与协调机制,雇佣制则着眼于企业内部的产权和利益分配。由于对企业关系理解的侧重点不同,企业性质研究就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内容。科斯看轻雇佣劳动关系对于说明企业特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科斯在企业性质研究中忽视产权与利益的分析。科斯事实上假定,企业家的权力是给定的,企业家(而不是企业职工)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享有天生的“长子权”。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的产权与利益格局在科斯的模型中是外生变量。科斯没有回答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利益格局何以如此的问题。
(2)关于资本与劳动的对立
即使在重视雇佣关系的理论家中,对于雇佣关系的理解也很不相同。现代经济中的企业内部关系主要涉及资本所有者、管理者与生产者三类主体,经济学对雇佣关系的主体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古典经济学把雇佣关系看作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代理理论以资本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关系特征概括企业内部关系,所谓主流学派的观点则认为,雇主与雇员的分野源于管理劳动与生产劳动的分工,因此,雇佣关系实质上是管理者与生产者的关系。这些基本概念上的分歧必然导出各种不同的企业性质理论。
弄清楚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代理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反映了“我出钱,你干活”这样一种法权关系。如果以此来定义雇佣关系,或者如代理理论所做的那样,在此含义上将代理概念一般化,那么二者的区别就会消失。但在现实的经济运行和法律调整中,两者的差别却有着重大意义。经济学范畴无视这些差别的过度抽象是不合理的。最根本的差别在于,代理人是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享者,而雇员则不是。尽管现实生活中代理人与雇员的区分并无绝对的界限,二者间存在着一个或宽或窄的过渡带,但理论上作出以上区分仍然是不难理解的。
新古典主义主流派把企业剩余解释为收入扣除全部要素价格后的剩余,因而资本所有者是按资本的边际生产率取得报酬,企业剩余完全归企业管理者所有。由于价值理论的分野,我们与新古典主义者对“剩余”概念的解释有根本区别,本文不可能对此作展开讨论。这里只需指出,在当前讨论的范围内,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合理的制度选择所提高的效率归谁所得这类问题上,新古典主义的不切实际是十分明显的。即使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们也不可能不分享公司收益的这部分增加额。何况这里讨论的是企业一般模型,企业出资者并非总是把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给代理人,至少有三种模型可供选择,一是出资者自己经营,二是部分委托经营,三是完全委托经营。选择取决于财产与才能的吻合程度。无论如何,选择都由资本所有者作出。因此,完整的企业性质理论应当说明这种权利,即将资本所有者的委托权内生化。(张维迎,1994)
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企业内部关系中,以共同分享剩余权的资本所有者与其代理人(上层管理者)为一方,以丧失剩余权的工薪收入者(包括大多数白领与蓝领)为另一方的雇主—雇员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其余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必须置于这一基本框架内加以诠释。企业产权问题的核心是,由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构成的企业所有权为什么要由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拥有,这种产权分配形式为什么会比其它分配形式有更高的效率。
(3)“资本主权”与“剩余价值”学说
关于现代企业中的资本主权问题,大多数理论家限于在交易成本的范围内给予解释。上述汉斯曼的解释具有典型性。所有这些不考虑直接生产成本的理论在解释现代经济中的资本主义现象时都不可能是完备的。资本统治劳动的产权模式肯定存在效率损失,至少丧失所有权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会有影响。一个完备的解释框架应该权衡其得失,在资本主权的成本收益比较中得出更全面的结论。合理的选择可能是,具体分析不同企业的成本结构,计算交易成本和直接生产成本在企业成本中的不同比重,从而解释除经济规模小、资本有机构成低、劳动者技能差别也小的少数企业之外,资本主权对于大多数现代企业更有效率的原因。但是这种分析仅仅满足于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没有回答资本关系支配社会生产这一历史现象产生的原因。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关于资本与社会生产力之间关系的研究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个问题。马克思区分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三大社会形态,(马克思,1857—1858)指出商品经济社会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在此历史阶段上,一方面,直接生产劳动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劳动时间是社会财富的唯一尺度,剩余劳动的积累是发展社会财富的一般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必要劳动时间过长,分工形式又与人的个性发展相矛盾,劳动仍然只具有“外在的目的性”,是“谋生手段”,个人对于超出生存需要之外的劳动毫无兴趣。因此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处于对立状态,个人利益与社会福利存在着差异与冲突,劳动与闲暇的对立始终构成劳动者个人理性计算的基础。
资本的历史地位就是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被说明的。首先,资本是过去劳动的物化,是剩余劳动的积累,因而构成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其次,资本又是自行增殖的价值,是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唯一目的的“社会机构”,因而构成发展社会财富的手段,促进社会进步的杠杆。“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对剩余价值孜孜不倦的追求,资本“为生产而生产”的持续冲动,代表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在一定阶段上加速剩余劳动积累,加速劳动资料积累的历史要求。企业利润、剩余价值进而资本的增殖,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效率的尺度,成为社会经济最重要的信息源,就是以此为根据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的内在统一性
早在科斯发表“企业性质”著名论文前近一个世纪,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深入研究中,已经对资本主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特征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从而建立了完备的企业理论。马克思对资本的讨论一开始就是从企业层次上切入的,他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特别是《资本论》第一卷的分析几乎全部是围绕资本主义企业的内部关系展开的。马克思的分析以资本主义企业内部两大阶级的产权关系为主线,首先讨论了资本家与工人在市场上的平等交换如何转化为企业内部资本对劳动的专制统治,从而解决了剩余价值从何而来这个基本难题,然后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题,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全面考察,特别是对分工、协作、大机器生产所创造的劳动生产率如何转化为资本生产力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马克思的企业理论中,特定的产权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在特定产权制度的框架内展开的,因此,企业组织形式(社会内部分工和工场内部分工的结合)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内在统一是不言自明的,是植根于这个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结构之中的。
现代制度主义的情况则不同。这一学派把各种制度或组织假定为不同的“资源”,与其它生产性资源放在同一个讨论边际替代关系的数学模型中,并通过导入交易成本概念,使“制度资源”与其它生产性资源的“相对价格”比较成为可能。这种导入增加了新古典生产函数的维度,从而也扩展了新古典理论的解释范围。但这一制度分析框架至少存在三个弱点:第一,理想的均衡状态是一个非历史的概念,它以人的独立性,交易的平等性以及人类行为的理性个人主义特征为前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些都是长期历史发展中社会制度变迁的结果,把这些东西当作构建制度分析框架的前提,极大地限制了分析的适用范围。事实上,新古典主义框架中的制度分析只适用于短期制度变动的研究,适用于市场经济中的局部制度变革,而不适于分析如市场经济的产生和消亡,所有制关系的根本变革这类宏观历史尽度上的制度变革过程。第二,新古典的一般均衡分析将所有的要素都看作孤立存在的、可以单独议价的“物品”,并列地放在同一理论层次上考察,如在新古典的生产函数中,一种产权结构、一种劳动分工形式与一座厂房、一部机器、一个劳动力一样,被看作一种生产要素、生产手段,它们共同决定着生产可能性边界,“要素”之间没有分析层次上的区分。这一理论在讨论企业性质问题时,不可能充分讨论产权结构与组织形式两个层面的区别与联系问题,其制度分析是平面的而非立体的,形式逻辑的而非辩证法的。第三,按照“帕累托最优”定义的均衡状态完全舍象了个人之间、集团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对抗,这种分析框架特别不适合于讨论个体间利益此消彼长的现象,不适合于讨论对于不同阶级的权利与利益具有完全相反“效用”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从本质上讲正是这种类型的制度,这就决定了囿于新古典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学,在讨论产权问题时必然会“遗漏”它的某些本质规定性。
由于不懂得企业性质两个层面内容的辩证关系,新制度经济学内部在企业性质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个严重分歧。科斯对企业性质的分析从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的明显差异出发,威廉姆森据此认为,企业本质上不是市场,在市场制度与科层等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创造性的冲突”(Williamson,1975)。但是张五常等人却从科斯理论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企业并不是以非市场方式来组织分工,而是用要素市场(劳动市场)取代了中间产品市场(张五常,1983)。
理论的差别与论者观察企业的角度不同有关,威廉姆森研究企业组织形式问题,对企业产权很少关注,张五常等人则主要从产权问题入手。两种观点显然都只揭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阿尔钦和格罗斯曼等人提出剩余控制权及剩余索取权概念,就是想在新古典主义框架内解决这个悖论:要素市场的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在契约没有也不能明确规定的地方,剩余权力和剩余利益的分配导致企业与企业所有权的形成。但是这种剩余权利直接从市场交易中生成的理论违背了交易平等的原则。不管人们能找出多少条理由来解释这一奇特现象,有个问题始终不能回避,导致企业诞生的资本与劳动的契约关系是等价交换关系吗?
只有马克思对此作出了准确而圆满的回答。雇佣契约是劳动力的买卖,是劳动力的等价交换。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质:一方面,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也就是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一定限度的支配,象其它商品一样,一旦买卖实现,商品的支配权即属于买主;另一方面,劳动力价值与其使用时所能创造的价值存在差距,劳动力价值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它由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资本所有者支配劳动者超出这一时间继续劳动就能占有其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资本所有者的“剩余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能够在购买劳动力商品的等价交换中获得。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制度安排“既在流通领域中又不在流通领域中”产生(《资本论》第一卷第189页)。“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象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资本论》第一卷第640页)
无论人们是否同意马克思的观点,这是能够说明两种组织形式、两种协调机制、两种占有方式相互转换相互衔接的唯一逻辑一贯的理论。马克思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用科斯等人的术语,这是交易当事人初始产权的界定,一方面,获得人身自由的劳动者除了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另一方面,全部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正是这种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平等,决定了等价交换的结果的不平等。
新古典经济学不可能接受马克思的解释,一个重要原因是二者对禀赋差异在经济分析中的作用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新古典主义认为,禀赋差异对结果没有影响,市场机制的作用最终总是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状态,禀赋差异(包括资源分配的差异)是这个理论所不屑顾及的。科斯在研究经济外在性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其本来目的可能是想进一步论证新古典主义的这一基本假设。假定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状态对结果没有影响。正因为如此,市场定价体系是有效的。但由于科斯首先指出了零交易成本的假定是不真实的,正交易成本的概念在制度分析中有头等重要的理论意义,科斯定理对于新古典主义的上述理论前提就具有潜在的巨大的破坏作用:由于交易成本事实上不为零,初始的产权状态对结果就会产生影响,特定条件下这种影响还相当大。遗憾的是,一方面,科斯定理的这一潜在含义往往被人忽视;另一方面,科斯本人也始终没有运用这一定理去进一步拓展他的企业理论。由于受新古典框架的束缚,科斯不能解决企业性质研究两个层面的内在统一性问题,甚至不能正面回答企业究竟是市场,还是不同于市场的经济组织。
然而马克思的企业理论也存在缺陷,需要在批判地吸收各国经济科学新成果的基础上,在结合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这里主要指出两点:第一,马克思的企业理论体系中缺少一个对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变动作中、短期分析的完备的子系统。马克思把理论观察的焦点定位于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发展的历史趋势,没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根本制度不变前提下,局部的体制变革和局部的组织调整这类问题上。马克思很少注意交易成本问题,虽然他对资本主义市场的无政府状态导致资源浪费有许多精采的论述,但从未由此提炼出交易成本的一般概念,更不可能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和不同企业产权结构的包含了直接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生产总成本进行有效的比较。马克思注意到了资本主义生产中两种分工形式的区别,以及二者在组织社会劳动中的不同功能,但他似乎偏爱于有计划的科层等级制,对科层与市场的相互替代和相互补充作用没有作出合理的判断,这些都进一步限制了其分析框架对局部组织变动的适用性。对于我国改革的实践来说,中、短期的制度变革与组织调整分析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马克思的分析框架必须扩展。
第二,马克思过于强调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分配方式与企业制度、资本关系的历史和逻辑联系的必然性,完全排斥了其它产权初始状态产生企业制度的可能性,这对当代经济来说肯定是缺少说服力的。企业制度,进而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雇佣契约关系,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相对立这一基本的历史前提上。只要这一历史前提还在,社会经济的所有制形式无论采取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间的排它性总还存在,这两种生产性资源的结合总还要采取市场交易的形式,生产过程中资本所有者对劳动力所有者一定程度的管理和监督总还是必要的。这就决定了,企业制度还可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这样的初始产权状态下产生。马克思在分析工人合作工厂问题时曾经提到过“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资本论》第三卷第498页)这种特殊现象,但他未作展开的分析,更没有预料到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企业制度的发展有如此重大的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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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son,Oliver E."Markets and Hierachies: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The Free Press,1975.
Alchian,Armen A.and Demsetz,Harold,"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1972,62(5).
Hansmann,Herry."Ownership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Vol.4.No.2 1988.
张维迎:《西方企业理论的演进与最新发展》,《经济研究》1994年第11期。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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