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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请问怎么理解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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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0 10:42:47
例如:A卖东西给B,A从B得到票据,然后A将票据背书给C后,A和B交易出现问题了(例如东西不合格之类的),这时C为持票人,B为票据债务人,A为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结论:B不能因为与A的交易出现问题了就不对C持有的票据不履行责任(或不完全履行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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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0 21:41:31
seajack 发表于 2013-4-10 10:42
例如:A卖东西给B,A从B得到票据,然后A将票据背书给C后,A和B交易出现问题了(例如东西不合格之类的),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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