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nmeW 发表于 2013-4-21 10:25 
非常非常感谢你的思考,谢谢!!!很有参考价值!
我个人时完全不知道这个证明要如何入手所以就顺着你的 ...
嗯嗯……你提出的问题我想了一下。
首先,在证明方法上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完全垄断厂商和三条(符合的三个条件,在此用简称)是充分必要的关系。由三条推出完全垄断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把合力理解为共谋,进而理解为垄断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第二点着重证明市场上只有一个厂商或者说相当于只有一个厂商。只有一个厂商的市场并不能说是完全垄断市场。一个市场在一定的发展时期是允许存在一个厂商的,这并不是因为他的垄断性,而也有可能是因为市场不健全导致的。也就是说,此时市场虽然只有只有一个厂商,但是其余个人或企业也可以进入。而第三步就是对这一漏洞的补充。因为每个厂商都以市场占有率为目标,这一步的证明,我的过程写的应该是清晰的。
最后,根据同质推出完全垄断的确是不正确的,同质并不意味着垄断,但垄断产品一定是同质的。由我的第二步就理解出垄断的概念是不严谨的,第二步的目的只是为了说明市场上只有一个厂商或者说相当于只有一个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