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希望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方能正确引导社科项目的申报、立项、研究和结项等工作。否则,只能进一步危害社科基金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