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0-1:
  马克思对“超额剩余价值来自对工人的剥削”的论证如下(表10a-1归纳了马克思的论证过程):
  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1/12,而只是1/24,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变成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象从前那样是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每件商品平均花费1先令,或者说,代表2小时社会劳动;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以后,它只花费9便士,或者说,只包含1(1/2)个劳动小时。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已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一方面,对他来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一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商品卖10便士,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嫌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对于资本家来说,剩余价值总会这样提高,不管他的商品是不是属于必要生活资料的范围,是不是参加劳动力的一般价值的决定。因此,即使撇开后面这种情况,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然而,甚至在这种场合,剩余价值生产的增加也是靠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的相应延长。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或者说,劳动力的日价值是5先令,剩余劳动是2小时,因而每日生产的剩余价值是1先令。但我们的资本家现在是生产24件商品,每件卖10便士,或者说,一共卖20先令。因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12先令,所以14(2/5)件商品只是补偿预付的不变资本。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其余的9(3/5)件商品。因为劳动力的价格=5先令,所以6件产品表现必要劳动时间,3(3/5)件产品表现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在社会平均条件下是5:1,而现在是5:3。用下列方法也可以得到同样结果。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价值是20先令。其中12先令属于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8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比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12小时的同类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6先令。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但是我们的资本家仍然和从前一样,只用5先令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工人现在要再生产这个价值,用不着象过去那样需要10小时,只要7(1/2)小时就够了。这样,他的剩余劳动就增加了2(1/2)小时,他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资本论》,第352至354页)
  在以上论证中,马克思首先假设一个工人劳动一小时创造的价值是6便士,生产一件商品消耗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和原料)的价值也是6便士。一个工人每小时生产一件商品,每件商品耗费的价值(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等于12便士。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每半小时生产一件商品,每件商品耗费的价值(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等于9便士(半小时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3便士)。
  马克思行文至此特别强调:“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被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
  马克思对这一点的特别强调列在表10a-1的第四行,请读者记住这一强调。
  由于其它资本家仍然使用旧方法生产这种商品,每件产品耗费的价值都是12便士,所以现在这种商品的社会价值仍然是12便士。
  但是,采用新技术的资本家为了和其它资本家争夺有限的市场,以每件商品10便士的价格出售,结果每件商品可以获得10-9=1便士“超额剩余价值”。
  马克思又假设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价值5先令。
  然后,马克思指出: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一个工人在一个工作日创造的价值是6先令(一个工作日有12小时,每小时6便士,共72便士,等于6先令);但是现在资本家出售这个工人的产品可以得到20先令(24件×10便士=240便士=20先令),扣除12先令物化劳动的价值(24件×6便士=144便士=12先令),20-12=8先令,说明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工人在一个工作日里创造的价值提高到了8先令;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资本家得到的剩余价值是6-5=1先令;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资本家得到的剩余价值增加为8-5=3先令,说明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加重了。
马克思的这部分论述内容归纳于表10a-2。
 
表10a-1:马克思使用的例子(第一部分):
某资本家的企业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后的对比(1先令等于12便士)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
每个工人一个工作日(12小时)的产量        12件        24件
每小时生产商品数        1件        2件
工人每个劳动日创造的价值        6先令        6先令(不变!)
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        6便士        6便士
每件商品包含的活劳动价值        6便士÷1件=6便士        6便士÷2件=3便士
每件商品消耗的物化劳动的价值        6便士        6便士
每件商品包含的价值
(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价值之和)        6+6=12便士        6+3=9便士
该商品的社会价值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12便士
(所有企业均使用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旧方法)        12便士
(其它企业仍然使用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旧方法)
该资本家出售商品的价格        12便士        10便士
超额剩余价值        12-12=0        10-9=1便士
表10a-2:马克思使用的例子(第二部分):
工人创造的价值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后的对比(1先令等于12便士)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
工人劳动力的日价值        5先令        5先令
一个工作日的产量        12件        24件
每件产品消耗的物化劳动价值        6便士        6便士
全天产品消耗的物化劳动总价值        6便士×12件
=72便士=6先令        6便士×24件
=144便士=12先令
资本家出售商品的收入        12便士×12件
=144便士=12先令        10便士×24件
=240便士=20先令
工人在一个工作日里创造的价值
(等于销售收入减去物化劳动的价值)        12-6=6先令        20-12=8先令
(存在问题!)
资本家得到的剩余价值
(工人创造的价值减去劳动力的日价值)        6-5=1先令        8-5=3先令
资本家因为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增加的剩余价值        3-1=2先令
  尽管马克思的说明过程由于便士和先令的反复换算而复杂万分(原著中还有“十四又三分之二件商品”等令人眼花缭乱的表述),但是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出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
  马克思先假设一个工人在每个工作日创造的价值是6先令(见表10a-1第四行),并且强调:“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被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
  但是他到后来却使用“销售收入减去成本”的方法来计算工人在一个劳动日创造的价值,并得出结论: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每个工作日可以创造8先令的价值,“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这样,他(指工人)的剩余劳动就增加了二又二分之一小时,他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
  前面是6先令,后面则是8先令,那么,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一个工人在一个工作日里到底可以创造多少价值?前面说“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后面则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那么,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呢?
  实际上,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不论假设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保持不变还是增大,都会有一部分价值无法用劳动价值论解释其来源,无法证明超额剩余价值来自对工人的剥削。
  (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工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增加,而工资不变,只能说明剩余价值增加了,而不能解释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
  我们现在按照马克思的结论: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一个工人每个工作日创造的价值从原来的6先令提高到了8先令,看看会有什么结果(表10a-3)。
表10a-3:劳动生产率提高后工人每个工作日创造的价值提高到8先令的情况(第一部分)
(1先令等于12便士)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
每个工人一个工作日(12小时)的产量        12件        24件
每小时生产商品数        1件        2件
工人每个劳动日创造的价值        6先令        8先令(=96便士)
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        6便士        8便士
每件商品包含的活劳动价值        6便士÷1件=6便士        8便士÷2件=4便士
每件商品消耗的物化劳动的价值        6便士        6便士
每件商品包含的劳动价值
(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        6+6=12便士        4+6=10便士
该商品的社会价值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12便士
(所有企业均使用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旧方法)        12便士
(其它企业仍然使用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旧方法)
该资本家出售商品的价格        12便士        11便士
超额剩余价值        12-12=0        11-10=1便士
 
表10a-4:劳动生产率提高后工人每个工作日创造的价值提高到8先令的情况(第二部分)
      (1先令等于12便士)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
工人劳动力的日价值        5先令        5先令
一个工作日的产量        12件        24件
每件产品消耗的
物化劳动价值        6便士        6便士
全天产品消耗的物化劳动总价值        6便士×12件
=72便士=6先令        6便士×24件
=144便士=12先令
资本家出售商品的收入        12便士×12件
=144便士=12先令        11便士×24件
=264便士=22先令
工人一个工作日创造的价值
(等于销售收入减去物化劳动的价值)        12-6=6先令        22-12=10先令
(!!!!)
资本家得到的剩余价值(工人劳动一天创造的价值减去劳动力的日价值)        6-5=1先令        10-5=5先令
资本家因为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增加的剩余价值        5-1=4先令
  结果表明,如果我们用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工人每天创造8先令价值”作为初始条件,就会得到“工人每天创造了10先令价值”的结果。如果我们再用“工人每天创造10先令价值”作为初始条件,就会发现,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价值增加到了11便士,为了得到1便士超额剩余价值,这个资本家必须把价格定为12便士,结果不再具有任何竞争力,同时,工人每个工作日创造的价值已经变成了12先令。如果将12先令作为初始条件代入,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的优势将荡然无存,资本家不再可能得到超额剩余价值。
  这充分说明马克思证明超额剩余价值来自剥削的过程存在问题。
  仔细查找可以发现,问题出在用“销售收入减去成本”的方法来计算工人创造的价值。
  出售产品时存在超额剩余价值,说明售价高于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即是一次“不等价交换”。而“c+v+m”这一公式是计算商品价值的,即:
c + v + m = W
  
既然售价P>W,怎么能够使用
v + m = P - c
这一算式来计算商品中包含的活劳动价值呢?
  正确的算法是:
  因为P>W,而
W = c + v+ m
所以:
P > c + v + m
因此:
  v + m < P - c
  即:在存在“超额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商品中包含的活劳动价值少于售价减去物化劳动的价值。说明“超额剩余价值”不是工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注10-2:
马克思所说的一个工作日有12个小时。因为1先令等于12便士,所以每个工作日创造6先令价值等于每小时创造6便士价值(6先令=72便士,72便士÷12小时=6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