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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9
悬赏 50 个论坛币 未解决

黑龙江齐齐哈尔嘉华公司是一家民营实业公司,曾与哈市的孙某进行过持续性的资金拆借,从2009年5月到2011年5月两年间,嘉华公司向孙某借入资金达4亿元,相应还款3亿5千万元,尚欠孙某5千万元。2011年7月孙某资金链断裂,对外欠下大笔债务,为免除相关风险,2011年8月嘉华公司为孙某向第三方还款5千万元,并由三方签下代还款协议书,与此同时嘉华公司与孙某也签署了债权债务了结确认书(确认书A),确认嘉华公司已还清欠孙某的所有款项,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未结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5月廖某突然持借款合同、确认书(确认书B)和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嘉华公司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并要求法院判令嘉华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千万元。

一审中,嘉华公司辩称廖某所持借款合同系盗用该企业所流失的空白范本并变造而成,该借款合同上的法人代表签名及公司印章则属实,系嘉华公司为空白合同在业务中使用方便而预留。该空白合同系与孙某业务往来中为确认往来款余额的方便而借出,事后未能追回,廖某行为属于盗用合同实施诈骗,应将案件相关部门追究廖某刑事责任。此外银行转账凭证记载转款双方为嘉华公司与孙某,并未涉及第三人,且涉案转款凭证所记载的款项属于嘉华公司与孙某已结清的款项的一部分,与廖某无关。嘉华公司与孙某之间已结算的款项笔数远多于涉案款项笔数,并有大量银行转款凭证为据。至于廖某的确认书B则是孙某为其出具,意图证明涉案款项为廖某的转借款,这并未得到嘉华公司认可,也从未事前通知嘉华公司。嘉华公司为此提交了与孙某的账目明细的传真对账单,上述确认书A(日期晚于确认书B),代付协议书及大量银行转款凭证。

廖某在一审中则辩称,借款合同系与嘉华公司当面签署,合同签署后廖某积极履行借款合同,但由于孙某对廖某也有债务存在,为避免款项往来周折,因此指示孙某直接对嘉华公司出款,孙某也以确认书(确认书B)的形式确认了款项源于廖某的事实,廖某所出具凭证上之所以转款双方是嘉华公司与孙某,仅仅是由于孙某根据廖某的指示进行了转借,款项实际上是廖某所有。

在一审中,双方即嘉华公司与廖某对银行转款凭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空白合同上嘉华公司的签字盖章并无异议,但对对方持有的确认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嘉华公司更是对廖某持有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强烈质疑,双方在以下三点形成争议焦点:

1、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2、涉案款项的性质究竟是转借款还是嘉华公司与孙某的已结清款项。

3、本案完全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还是涉嫌刑事犯罪。

请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对本案加以分析,注意要紧密结合本案的事实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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