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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巴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也实行联邦、州、市分级管理。联邦计划预算与管理部负责联邦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起草、制定及监督管理。90年代后期,为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改革,在计划预算与管理部下增设专门机构-物流和信息技术局,专门负责起草、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推广电子政务,该局共150人,设有政府采购处、规范与标准处、信息发布与管理处、电子政务处。
睿信致成管理咨询研究,巴西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并在联邦宪法中作了规定(联邦宪法第21节第37条对有关公共管理机构的招标和签订协议等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赋予政府采购较高的法律地位。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巴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分为联邦和地方两级。联邦制定的法律(包括由议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和内阁公布的法令)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以及使用联邦政府资金进行采购的地方项目。地方政府可以在联邦政府法律框架下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如1960年代以来,巴西联邦相继颁布了第200号、第2300号、第8333号和第8666号法律和法令,逐步建立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1990年代末以来,颁布了第10520号法律和第3555号、第5450号法令,在政府采购领域大力推广电子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化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巴西联邦有关政府采购的现行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颁布的第8666号法律《招标采购法》和2002年颁布的第10520号法律《电子采购法》。1993年6月21日颁布的第8666号法律《招标采购法》,是巴西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规定,共4章125条,对在联邦政府、州、联邦区和自治市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共工程、服务(包括广告)、采购、转让和租赁事项的投标并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事项予以规范,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2002年7月17日颁布的第10520号法律《电子采购法》共13条,对货物和普通服务可采取交易室投标模式即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采购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公布的3555号法令是对第8666号法律的补充,规定了联邦政府采购的一些临时措施。2005年公布的第5450号法令是对联邦第10520号法律通过电子采购的补充规定。2006年第123号法律属于联邦补充法,对微型、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区别对待措施进行了规定。
2.巴西政府采购的范围、原则和模式
政府采购范围
巴西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联邦政府、州、联邦区和自治市国家机关,以及直接或间接受联邦政府、州、联邦区和自治市控制的所有的特殊基金、自治政府单位、公共基金会、国有公司、混合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在各自职权内进行的公共工程、服务(包括广告)、采购、转让和租赁事项。
上述范围中的工程,是指所有的建设,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改建、制造、修复、或扩建;服务,是指所有对行政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利益的活动,如销毁、维修、安装、装配、运行、保养、修复、改建、维护、运输、货物租赁、宣传、保险或专业技术服务;采购,是指一次或多批所有须支付对价的货物采购;转让,是指所有向第三方进行的货物所有权转让。
政府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非特指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监督原则、诚信原则、竞争原则、符合公告条件原则。
(1)法定原则。巴西的政府采购必须依照巴西联邦宪法(第37条第21节)和巴西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第8666号法律和第10520号法律)进行。州、自治市可以通过立法进行补充,但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相违背。
(2)非特指原则。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客观公正,按照政府采购公告中阐明的客观标准作出判断。
(3)平等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禁止在政府采购公告中批准、提供、包括或容忍约束、限制或妨碍竞争的条款或条件,禁止根据投标方的国籍、总部驻地或住所而有所偏向或区别,禁止对协议的具体标的不利或无关的其他情形出现。
(4)公开原则。政府采购各利益相关方应当能够获得有关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不得使用任何具有秘密、机密、主观或保密的标准或因素,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政府采购过程应当公开;公众可以获知相关采购信息。
(5)监督原则。政府采购各环节都应受到监督,监督主体包括检察院、审计法院、竞标者、招标委员会及社会公众。
(6)诚信原则。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诚实守信。
(7)竞争原则。除法定事项外,政府采购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展开竞争。
(8)符合公告条件原则。政府采购公告等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及其他公开媒体公布,政府采购的内容与公开的信息应当一致。
政府采购模式
巴西政府采购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70年代前主要是集中采购模式,但集中采购效率较低,对中小企业发展有不利影响以及存在机构官僚作风等,后逐步由集中采购为主转向分散采购为主的采购模式。为实施分散采购,巴西大部分联邦政府部门都设有负责执行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采购活动。21世纪以来,在分散采购的基础上,通过电子网络实施采购,进入了电子采购阶段。
3.巴西政府采购方式
巴西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通过具有竞争性的方式确定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直接采购等方式,但公开招标为优先选择的采购方式。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后,则以竞价方式为主。
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涉及公共管理机构与第三方的公共工程、服务(包括广告)、采购、销售、转让、特许、许可和租赁都必须进行投标。
投标种类
投标的种类包括竞争性投标、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投标和拍卖。
(1)竞争性投标。面向任何有意参与者的招标形式。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应能证明其符合招标公告上提出的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最低条件和要求。
(2)询价。面向符合登记要求的所有条件和必要资格的参与者进行的招标形式。有意参与者必须经过适当方式进行登记,或在进行投标的截止日期3天前进行登记。
(3)邀请招标。面向有限的参与者进行的招标形式。由招标单位向至少3名符合招标条件的、经过挑选的行业内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登记与否均可。虽未被邀请,但在相关行业登记注册,并提前24小时提交投标书的投标方亦可参加本类型招标。
(4)竞争投标。面向任何有意参与者,以挑选技术、科学或工艺为目的的招标方式,根据官方公报上刊登的招标公告提出的标准,对优胜者提供奖励或报酬。一般用于以寻求最佳技术而非最佳价格为目的的招标项目。资金或报酬的数额由政府部门事先确定。
(5)拍卖。面向任何有意参与者,拍卖政府机构不再需要的动产或依法罚没的物品,或出让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的财产,或以抵偿支付为目的的项目。财产的最低估价和最后定价根据叫价而定。
投标种类的适用
(1)竞争性招标适用于超过R$65万(雷亚尔)的采购和服务项目,超过R$150万的工程和工程服务项目。询价适用于最低价格为R$8万,且最高价格不超过R$65万的项目,如系工程和工程服务项目,价格最高可达R$150万。邀请招标适用于价格不超过8万的采购项目和签约服务项目,价格不超过R$15万的工程和工程服务项目。
(2)采购和处置不动产、授予使用权以及国际投标只能采用竞争性投标,不受标的额的限制。
(3)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竞争性投标。对于符合邀请投标规定的情形,公共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询价方式。
(4)相同工程或服务,以及可能同时或连续进行的工程或服务不得适用邀请招标或询价。
4.巴西政府采购程序
巴西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即投标、签订和履行协议。
投标
投标程序大致包括五个环节,即投标前的准备、公告、确定投标公司的适格性(是否符合要求)、对适格(符合要求的)公司进行登记、评标和确定中标等。
(一)投标前的准备
(1)工程和服务。为实施工程和提供服务进行的投标应首先制定基础计划。只有当基础计划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工程和服务才能进行投标。
基础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所选择的解决方案,以便形成工程的整体方案和清晰地识别所有要素;详尽的全球和当地的技术解决方案;材料和设备及其技术规格;用来研究和设计工程的建设方法、临时安装、组织条件的信息,但不得妨碍执行的竞争性;投标和工程管理的计划;有关工程全部成本的详细预算。
制定基础计划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安全;公共利益的实用性和适当性;实施、维护和运营的成本效益;人力资源、材料、技术和原材料的可能性;每项实施、维护和运营不对工程或服务的耐用性产生负面影响;采用充分的技术规则;环境影响。
(2)采购。采购应事先在进行全面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登记。登记价格每季度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并作为管理机构的指导价格。
(3)处置。为公共利益处置公共管理机构的资产时应先进行评估。
(二)公告
包括招标公告概要的竞争性投标和询价通知,必须提前公布,并且连续公布3天。公布的通知应说明利益相关方在何地可获得招标公告和有关投标的所有信息。
投标应在下列期限以后实施:竞争投标为45天,询价或拍卖为15天,邀请招标为5天。上述期限从第一次公布招标公告概要或发送邀请招标时起算,或从实际获得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及其各自附件时起算,以发生在后的时间为准。
除了能够证明没有影响投标的明确表达外,招标公告的变更应以原招标公告同样的方式进行公告,原先确定的期限应重新计算。
(三)确定投标方的适格性
(1)法律适格性。确定法律适格性应当审查的文件一般包括身份证;商业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公司成立登记证明,生效的公司章程(针对商业公司),与经理(针对合资公司)任命有关的文件;申请成立公司的文件,如是私营公司,连同在职的执行委员会的证明;针对外国公司或在巴西运营的公司的授权法令。
(2)技术资质。确定技术资质应当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在有权专业机构的登记;有关有能力履行义务以达到投标目的的技术特点、数量、设备、充足的技术团队以及负责工作的团队成员的资质的证明文件;由投标方提供的证明其收到相关文件的证明;达到特殊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明。
(3)经济和财务资质。确定经济财务资质应当审查的文件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整理并提交的上一财年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证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不得以公司临时资产负债表代替,如在投标前出具已超过3个月,可根据正式科目进行更新;由销售方在法人所在地总部发出的破产或重组(经法院批准与债权人达成)清算证书,或在个人住所地发出有关财产执行的清算证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良好纳税记录的证明。相关文件包括在个人纳税人登记处或一般纳税人登记处的登记证明;在州或市登记处的登记证明,有关投标方住所或总部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目的,相关业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在联邦、州和市的财政部门关于投标方住所或总部的授权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或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文件;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具有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证明该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障金。
上述要求在邀请招标、竞争投标、供应及时交付货物和拍卖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四)对适格公司进行登记。
经常进行招标的公共管理机关和实体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保存适格公司的登记记录,该登记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年。
政府机构的登记应广泛披露并对任何利益相关方永久开放,负责单位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在政府公报和日报发布公告更新现有的登记公司并包括新增的利益相关方。
(五)评标和确定中标供应商。
(1)资格审查。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分析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法定程序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确定为竞标人。资格审查阶段终了后,不得由于资格方面的原因取消投标人竞标的资格,除非根据此后发生的事实或者在确定相应中标供应商之后知悉的事实另外作出决定。同时,投标人也不得撤回投标,除非撤回投标是由于此后发生的、被评标委员会正式认可的事实引起的善意原因。邀请招标不适用本环节。询价应通过相关的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拍卖、竞争投标可免除本环节。
(2)分析投标文件。根据招标说明书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市场上的有效价格、主管官方机构规定的价格,或者价格登记系统中可以比对的价格,核对竞标人的投标文件,上述各种价格应当被正式记入评标笔录。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招标说明书或者招标邀请书中阐明的符合法定原则和准则的客观标准分析投标文件,以便使投标人和监督机构能够检查在分析投标文件过程中的相应程序是否得到遵守。
(3)确定中标供应商。工程、服务和采购的招标(竞争投标和拍卖除外),依照下列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最低价格;最优技术;技术和价格。
签订和履行协议
(一)签订协议
竞争性投标和邀请招标必须签订后续协议。其他类型的招标,以及全部、立即交付购得商品,以后无须承担义务(包括技术援助)的采购活动,可以签后续协议,也可以不签订后续协议,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条款完备的书面协议、偿债承诺、订购单或者服务订单等其他文件替代后续协议。
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签署协议(或其他替代文件),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顺序要求其他投标人按照给予中标供应商的条件签订协议(或其他替代文件),也可以撤销该招投标。
(二)协议的修订
管理部门和各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修订协议。
管理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单方面修订协议:一是为了从技术角度更好地实现计划或者目标;二是协议中规定数量在法定限度内增减时。这里的在“法定限度内增减”包括税收和法定收费标准的变化,协议金额25%以内的增减,在建筑物或设备翻新的特殊情况下协议金额在50%以内的增减。
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修订协议:可以用履约保证书替换协议时;由于技术检验证明最初约定的条件已经不适合目前情况,必须改变履行工程或者服务的策略以及商品供应方式时;由于事后发生的情况必须改变付款方式时。
(三)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协议,对于不遵守协议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由于所使用的材料等原因造成协议标的不完善、有缺陷或者不正确,中标供应商必须自行负担全部或者部分修理、纠正、清除、重建或者更换协议标的的费用。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协议时,由于过错或蓄意不法行为给管理部门或第三人直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协议的终止
由于中标供应商不遵守协议等自身原因,管理部门未能移交在约定期限内执行工程、服务或者供货所需要的区域、地点或者对象以及计划中指明的自然资源等原因,以及得到充分证明的妨碍履行协议的不可抗力或者天灾,可以采取管理部门单方面书面决定、经管理部门批准各方当事人在法庭外和解决定、依法由法庭裁决等方式,终止协议。
协议终止后,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任何过错且其损失能够充分证明的,中标供应商应当获得赔偿,同时还有权收回保证金、取得已履行协议部分的报酬和取得停工开支补偿;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取得当前状态下的协议标的,占用和利用履行协议所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和人员,给付约定的保证金,扣留由于协议产生的信贷(以所受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