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简单例子就能明白原理:例如,甲公司花了105元买了面值为100元的债券(票面利率3%,5年后到期),假设5元(即105-100)溢价不摊销的话,那么到了到期日,分录借方是100现金,贷方是105元债券,那差额5元无处可去,只有计入损益。但把5元计入到期日当天损益显然不符合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因为在买入当天就会预见到会有5元这样的“损失”,所以合理的做法是,要(以一种合适的方法)在5年存续期内摊销到损益(免得最后一天确认这损失),使得每年确认的利息收入=100×3%-摊销值。通俗上说,这溢价的摊销的道理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你说呢?
当然,还有折价的摊销(例如用95元买入面值为100的债券),这是将5元的“收益”也需要摊销在存续期内(道理类似于递延收益的摊销)。
注意,这摊销不是用直线法(直线法简单但不是最合理),要用实际利率法。篇幅有限,此处不详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