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国际经验及对国内碳交易试点的启示
2013-08-14
内容摘要:当前国内碳交易试点已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面临着如何制定和实施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难题。根据国际上各个排放权交易市场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不同配额分配方式均有各自的优劣点。国内碳交易试点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政策取向,在配额分配方式的可接受性、公平、效率、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等各方面进行平衡,选择和创新适合自己需要的配额分配方式。试点地区应该在配额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努力做到“ZF主导、方法科学、多方参与、过程公开、结果公正”,从而为继续推进碳交易试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
一、国内碳交易试点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
当前,国内碳交易地区试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各试点地区出台了相应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确定了参加交易的行业和企业,编制了相关行业和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完成了参与企业碳排放的初始盘查,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碳交易平台和登记注册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也在开展之中,碳交易的地区试点工作正处在积极推进的阶段。
然而,如何确定和分配碳排放权配额成为了当前试点工作的难点和焦点之一。目前,试点地区多试图主要采用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祖父原则”)同时辅助行业基准线法则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尽管“祖父原则”可操作程度较高,但我们从实地调研中也发现了一系列突出的问题。例如:相关企业往往倾向于高报自己原有排放水平以多获配额,“祖父原则”容易造成“鞭打快牛”的现象(如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技术和工艺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由于其历史的排放水平比较低,相应获得的碳排放权额度反而少),以及难以充分考虑新增产能等等。
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开展碳交易过程中,也遇到过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的难题,中国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应充分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和教训,从而能够少走弯路。
从当前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制度设计来看,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方式主要有:(1)免费发放;(2)拍卖发放;(3)以ZF规定的固定价格购买配额。根据现有碳交易市场的实践,免费发放和拍卖发放配额的方式已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从2005年开始启动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EU-ETS—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采用的是基于参与主体历史排放水平为基准进行免费发放配额的“祖父法”;从2009年开始启动的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采用的是以排放主体竞拍单位配额的“拍卖法”。在借鉴EU-ETS和RGGI的已有配额发放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最近澳大利亚引入了“固定价格购买法”、新西兰则采取“以行业为基准的混合配额法”的配额发放新方式。“固定价格购买法”和“混合配额法”的出现,表明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仍处在“从实践中学习”(Learning by Doing)的阶段。对于上述各种配额分配方式(尤其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最新尝试)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碳交易试点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合理分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配额免费发放的“祖父法”(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的配额发放机制有两个主要特征:(1)配额免费发放;(2)市场主体获得的配额总量以其历史排放水平为基准(即“祖父法”)。配额免费发放的“祖父法”是欧盟温室气体交易市场在第一阶段(2005~2007年)和第二阶段(2008~2012年)配额分配的主要方式。
欧盟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采用了分权化的方式。各成员国通过本国的“国家排放配额分配计划”(NAP—National Alloca tion Plans),确定本国的排放总量、以及本国范围内市场参与主体的排放限额。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的“排放配额分配计划”需经欧盟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生效。除规定一国的排放总量和市场参与主体的排放总量之外,各国的“国家排放配额分配计划”亦确定本国企业可以抵充排放责任的碳汇信用的数量和来源。
免费发放配额“祖父法”的主要优点是:配额免费发放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排放企业抵制参与交易的意愿,同时也刺激了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此外,由于排放主体所获配额总量以其历史排放水平为基准,可以满足企业以往生产的需求,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过大的影响。而且企业如果降低了排放,由于排放权配额作为有价值的可转让凭证,企业还可以出售剩余的配额以获得利润,使得企业能够充分享受排放交易市场所赋予的减排灵活性。免费发放配额“祖父法”的上述优点,使其成为立法者和排放企业在市场设立初期接受程度最高的配额发放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在碳市场建立初期对经济发展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
然而,在欧盟长达七年多的实践过程中,免费发放配额的“祖父法”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各成员国“排放配额分配计划”中确定的排放总量主要以企业自报为依据,成员国出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对于数据的核算和统计也大多倾向于宽松的标准。配额分配方式的分权化、市场建设初期排放数据统计的仓促、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不健全,导致欧盟市场上配额过剩和配额价格过低。据统计,目前欧盟市场上的剩余配额高达9.5亿吨,以欧盟20.04亿吨的年排放总量来说,这些配额相当于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所覆盖的排放主体半年的排放总量。
其次,祖父式的分配方法也受到了公平和效率的质疑。(1)“祖父法”框架下排放权配额的获得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水平,那么历史排放越多所获排放配额越高,如果企业之前开展了减排行动,反而会导致所获排放配额绝对数量的减少,这被认为是鼓励高排放而打击企业先前的自主减排努力。(2)由于不同行业在一国的排放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同,其减排潜力存在明显的差异。“祖父法”的分配方式无法体现行业排放和减排潜力的差异化特征,不能很好地调动不同行业减排的差异化努力,也难以充分带动市场更好地配置减排资源。(3)在对待市场新进主体的问题上,“祖父法”也会导致竞争的不公。同市场已有主体相比,市场新进主体往往倾向于使用最新的技术,也具有更高的能源效率。然而在“祖父法”的分配方式下,新进主体获取配额反而更难,从而打击企业减排的主动性。(4)免费发放有悖于污染者付费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同时免费发放的配额包含一定的市场价值,不利于资源流向低碳产业,也不利于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在欧盟排放交易市场第一和第二阶段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之上,欧洲委员会在2009年对调控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在第三阶段(2013~2020年)将成员国自主决定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式的权力收回到欧盟层面,实行欧盟一体化的排放总量限制;(2)进一步限制减排主体可抵充的碳汇信用的数量,扩大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纳入航空业,限制第二阶段的可用额度在第三阶段的使用;(3)规定了配额分配方式从“免费发放的祖父法”向“拍卖法”转变的具体时间表。
三、配额拍卖发放法(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通过拍卖的方式发放排放权配额,就是ZF定期举行配额的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排放权配额。“拍卖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免费发放的“祖父法”所导致效率和公平的缺失,可以更好发挥出碳交易市场有效配置减排资源的作用。但“拍卖法”的经验还相对较少,主要来自于“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实践。与免费发放的“祖父法”相比,“拍卖法”有以下的优点:
首先,在免费发放配额的“祖父法”框架下,市场设立初期为鼓励企业参与,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确定配额数量的方法。然而,这种方法很容易产生配额发放过多,难以保证区域减排总量目标的完成,所以ZF在后期往往需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配额总量额度进行调整。由此,免费发放配额的“祖父法”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交易价格也容易产生较大的波动,并不利于市场各参与者形成稳定的预期。而在拍卖发放配额的方式下,ZF能够更好地基于整体减排目标的考虑,提供一套更为稳定的排放配额发放的政策框架,有利于企业在稳定预期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减排行动,从而实现更低成本的减排。
其次,免费发放的“祖父法”存在着鼓励企业高排放、打击自主减排努力的负面效果,拍卖发放配额的方式则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减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更具有优势。欧盟的实践表明,一些高排放企业通过所持有的免费配额获取了额外的利润,不仅导致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竞争扭曲,也不利于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在“拍卖法”下,配额发放的方法简单、规则清晰、目标明确,更为公平和有效率。
第三,通过拍卖发放配额,由于企业的减排行为可以降低购买排放配额的成本,其开展减排则必然更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市场新进主体也获得了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有利于推动最新生产技术的采纳,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排放。此外,ZF通过拍卖所获的收入,可以用来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减排努力,并鼓励清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同时,拍卖收入亦可补贴那些参与国际竞争的排放密集型出口企业,或者用于弥补低收入家庭因能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额外支出。
从“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实践来看,拍卖所形成的价格较为有效地反映了市场参与主体对于排放配额的需求程度;更为关键的是,它向市场主体提供了排放的成本信号,为引导减排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配额拍卖所得收入被用于提升能源效率,鼓励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并补贴低收入群体的额外能源消费支出,促进了在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环节的共同减排。总体而言,配额拍卖发放的方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相比于免费发放的“祖父法”,都有明显地改善[①“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旨在实现发电行业的减排,它是为数不多的只覆盖单一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从参与各州的具体情况来看,配额绝大多数通过拍卖的方式发放。除拍卖外,按ZF的定价出售少量配额也是配额发放的补充方式。参见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State Investment of Proceeds from RGGI CO2 Allowances’(RGGI,2007)。]。
然而,配额拍卖发放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排放总额和减排潜力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果进行覆盖所有行业的配额拍卖,将可能会导致行业和企业间的不公平状况。例如:资金雄厚的强势行业或者大型企业可能通过竞拍垄断配额交易市场,使得弱势行业或中小型企业在配额拍卖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覆盖多种行业进行配额拍卖的排放交易市场,在市场设立初期需要对市场各参与主体排放总量和减排潜力有所了解,并设置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强势行业或企业在拍卖市场的垄断行为。一个可以考虑的举措是,在市场设立的初期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配额的拍卖可以作为免费发放“祖父法”的一种补充,分行业分阶段逐步引入以实现配额的合理分配。
从“祖父法”和“拍卖法”的已有实践经验来看,排放交易市场初期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排放配额分配、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信号,有效价格信号的形成,是碳市场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因而,在借鉴“祖父法”和“拍卖法”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些新兴的碳交易市场在设立初期,开始考虑“通过ZF定价固定配额价格”或者“在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的配额”的分配方式,采取逐步市场化的策略来更好地发挥出碳交易市场在优化配置减排资源中的作用。
四、配额发放的新方式:固定价格购买法(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采用了“参与主体通过固定价格向ZF购买配额”的方式。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开始正式实施碳定价计划,其中:二氧化碳排放权价格在2012年至2015年为固定价格,2015年后过渡到市场交易价格。
在固定价格时期,配额价格年均增长2.5%(澳大利亚央行公布的通货膨胀率预期值的中位值),由2012~2013年的每吨23澳元逐渐上涨到2013~2014年的每吨24.15澳元,并最终定位于2014~2015年的每吨25.4澳元。固定价格期内,除ZF发放的少量免费额度外,参与主体需要根据其在执行年度内的排放总量向ZF购买超出部分的排放权额度。固定价格时期企业所获免费配额不能储存,但可以在执行年度的核准日期前进行减排抵充、或者按当年的固定价格进行交易。企业向ZF购买的排放权额度不能上市交易、且不能进行储存供日后使用。
2015年7月1日以后为市场定价时期,碳排放权价格将主要由市场交易决定。但为了避免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和对企业产生过于严重的影响,在市场交易决定价格开始后的前3年,排放权价格设有相应的浮动区间,价格上限为2015~2016年预期国际价格基础之上加20澳元(实际执行时将以5%的年增长率递增),价格下限为15澳元(实际执行时将以4%的年增长率递增)[②澳洲ZF于近期宣布将与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进行连接,为保障连接的顺利进行,取消了未来15澳元的价格下限。且澳洲目前正处于大选中,已有政党宣布若执政后,会取消以固定价格购买发放配额的方式,而采用拍卖配额的方法,因此澳洲未来的碳配额发放方式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参见The Hon Greg Combet AM MP -Minister for Climate Change and Energy Efficiency and the Eu ropean Commission,‘Australia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Agree on Pathway towards Fully Linking Emis sions Trading Systems’(Joint Media Release,28 August 2012)。]。企业在市场定价时期购买的排放权额度可以无限储存供日后使用,ZF也采用拍卖的方式发放一些排放权额度。
澳大利亚的碳配额分配方式,充分汲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实践中碳价格大起大落、剧烈波动的教训,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逐步市场化”的策略。三年固定市场价格、三年设定市场价格浮动区间、最后再过渡到完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做法,有利于逐步形成稳定的价格信号和各方参与主体的合理预期,不仅使得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和适应,还可以有效促进资金和技术等各方资源流向减排领域。
五、配额发放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