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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1

8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指出,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随着全球新金融业态向一体化和自由化发展,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实现合法高效的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和历史的必然。同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也因混业经营“众口难调”而暴露出来“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问题。在当下推出联席会议制度,是监管层面对混业经营做出的反应,或是有意为今后一系列金融改革做铺垫。相关部委强化沟通,更有利于疏导一些政策上的阻碍,而这种“松散型”混业监管也有可能在未来朝进一步的统一监管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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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纵览(2013第31期)--部际联席制试水金融“混业监管”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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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际联席制试水金融“混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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