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合作化前期农村土地还是实行的私有化,尽管后期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但当初被土地改革解放出来的农业生产力还在惯性的轨道上持续地但却是越来越弱地发挥着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再加上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作用,这次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改革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性影响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甚至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期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5%,1957年粮食产量达到1950亿公斤,比1952年增长19%。[17] 按照当时人口计算,人均粮食产量比五年前的1952年增加了大约60斤左右。[18] 不过,与土改后的1952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三年增长48.4%相比,势头已经明显衰减下来了。从这个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改革后所解放的农业生产力对农业发展的爆发性促进作用开始消退。
中国的改革实践证明,任何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改革都不会有好的结果。农业合作化改革就是如此。在当时的决策者认为自己的改革已经实现了既定的改革目标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时,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危机其实已经在所谓的胜利的欢呼声中酝酿成熟了。但是这些改革的决策者们还沉浸在由周围逐步加大的浮夸的数据搭建成的伟大成就之中。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又乘胜推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这个决议可以看出,仅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满足不了当时的决策者的想尽快过渡到所谓社会主义最高层次的共产主义的迫切的要求了。该决议认为,“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战胜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后,发展了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创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灾害、使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发展的新的基础,在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了农业技术措施的常规之后,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更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虚假的成绩和抽象的意识形态终于模糊并缩小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而对意识形态力量的盲目崇拜则将自己陷入自大狂的旋涡中而难以自拔。
该决议还以充满了革命理想主义的口吻说,“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决议最后自豪地说,“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可是严酷的事实是,历史的发展与我们自己所想象并公开宣传的截然相反。几年之后,加快过渡的全民所有制并没有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相反却更加巨大了。而且,被我们寄托了无数美好意识形态理想的人民公社也并没有让我国的“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相反,浩劫般的大饥荒很快就来临了。
由此可见,这次农村人民公社化改革的所有的发展目标都是从自己的意识形态中抽象出来的虚幻的东西,都是在自我地宣传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进入一个又一个的更为先进的社会发展阶段。理想主义的梦想成为了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原有发展经济、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民生和民权的目标则被淹没在因理想成为现实而在臆造和浮夸中涌现出来的无穷无尽的虚假的财富之中。在所有持不同意见的人均会作为政治对手被打倒的强权政治下,无论何种改革,也无论看起来是多么地艰巨和困难,它的成功也都不会再有任何悬念了。人民公社化就是这样一种充满了狂热理想和无数幻想的改革。1958年8月份发布的决议,仅仅过了两个月,“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被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7] 当然,没过多少时间,灾难也以几乎同样的深度与广度降临了,而且持续的时间则更长了——从1958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
在冷静地分析并总结了发生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这段农村改革的历史的经验教训之后,我们起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我们在土地改革后推行的历次农村改革中越来越将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不是遵循《共同纲领》的指导原则将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改革的目标,我们的农村改革必然因失去方向而归于失败。我认为,这个结论对于评估和分析我们现今的农村改革也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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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引自《现代汉语词典》350页“改革”词条,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 摘引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新华网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07/content_2304465.htm
[3]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15日通过并发布)第三条, 新华网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15/content_2337342.htm
[4]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15日通过并发布)第五条,根据中央档案原铅印件刊印,网址同[2]
[5]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15日通过并发布)第四条,网址同[2]
[6] 同[5]
[7] 晓亮《合作经济与新农村建设》,人民网2006年10月20日期,原载《中国经济时报》,网址: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57/49139/49143/4939232.html
[8] 同[2]
[9] 同[3]
[10] 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12月16日通过并发布)
[11] [12] 同[10]
[13] 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做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遵照中共中央的决定,政务院于同年11月23日正式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法》;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两个月后即1955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至此,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式形成。
[14] 摘引自《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根据毛泽东同志1955年7月31日在省委、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报告 通过的决议于1955年10月11日通过,人民网转载,
网址: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5089/5099/20010426/452570.html
[15] 摘引自《农业合作化运动》,新华资料,新华网刊载,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7957.htm
[16] 详见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1957年8月发布)
[17] 何康主编《中国农业四十年》,中国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
[18 ] 根据《统计工作》刊物1957年第11期提供的人口数据,我国1952年总人口约为5.7亿,同年的粮食产量为3088亿斤,而1957年我国人口为6.4亿,粮食总产为3900亿斤。
[19]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