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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某医院通过一家国际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一台国外生产的核磁共震设备。在合同执行期内,该院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了更换。新的设备管理者两次向租赁公司提出更换一台新设备的要求,其理由是原设备的性能落后,不能满足需要。租赁公司未同意这一要求。为此该医院设备管理人员很不满意,并未按时交纳租金,医院和租赁公司发生争议,请你分析此案中哪方的做法不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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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2 16:48:57
医院方不妥。  因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
案例中融资公司在提供机器时,是根据医院的技术、资金要求,来提供的相应的机器,也就是说,是医院当时和供货商选择的这个型号的机器,再叫出租人出钱买下来,租给自己使用的。  合同生效后,出租人没有义务按承租人的意愿更换租赁物,承租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出租人更换。如果想换的话,医院方可以在租赁物到期以后,选择不留购物品,然后在从新申请一项新的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承租人未按时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造成违约,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案例中医院的行为已经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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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20:03:52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这是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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