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反倾销协议中,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一个条件就是“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之威胁、或者对国内新建产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性阻碍”。
对于“实质性阻碍”,中国的反倾销条例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措情况;(2)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4)倾销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5)其他因素。”
不知道,在实践之中,有没有进一步的考察标准?目前国内对这个问题研究得还不是很多,希望能集思广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