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发行
7.30 代价发行(consideration issue)是发行人发行证券作为某项交易的代价,或者有关发行与收购或合并或分拆行动有关。
7.31 采用代价发行方式上市,必须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参阅《上市规则》第14.34 及14.35 条)。
附注:
1 如交易是以股份作为代价来支付,而有关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则毋须经股东批准。不过,如有关代价股份不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有关代价股份前,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或《上市规则》第19A.38条,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
2 任何股东如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及其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3 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及14.67(6)条)。
4 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及14.69(4)条)。
5 上市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拟备会计师报告(见《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附注1)。
6 须得到本交易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