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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1

对于自己做老板的人,自己雇佣自己,已经无所谓“兼职”的说法了。

但是对于尚未踏入职场的学生,或全职工作之余参与“兼职”活动的人,这确是一个概念。

其实,也只对已有全职的人,“兼职”成为敏感的概念。 按照法律的精神,只有雇佣方满足支付社保五金等基础福利的全职工作的情形,是可以出于保护商业活动的需要,来限制被雇佣方参与其他兼职活动。 那么全职工作的人们正是处于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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