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日看了一本金融学,是兹唯·博迪写的还没看完,只看了两三页,收获还挺大的,知道了公司分三种,一种是sole proprietorship,独资企业,还有一种是partner ship,合资企业,最后一种是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有一点不太明白,就是在合资企业中,又分一种是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债务责任,另一种是limited partner,承担有限责任,但是limited partner对公司的日常生意决定没有决定权。两种partner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差别?承担无限责任岂不是对general partner利益的极大的损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