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4-5-6 18:17 
法律是公共契约,同时法律具有至高的权力。
用反垄断法破坏垄断,就是用权力破坏垄断。
你犯了两个基本错误,一个是法学的,一个是经济学的。
首先,法律并不具备至高权力。权力如何运作,看正治体制。如果是分权制衡,则任何权力(包括法律)都不至高,而是一种相对权力。即使不是分权制衡,法律也并非至高无上。在前苏联,任何法律都不比斯小林大。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能破除垄断。任何经济学教科书都没有这一结论。反垄断法与专利法、品牌法等都不冲突。反垄断法只是反对用非市场手段来消灭异己。比如美国《反托拉斯法》曾经审理了微软鲸吞LINUX一案,结果强迫前者吐出后者,并给予巨额罚款。但两者在全球都有一定的垄断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