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我国资本市场的“三步走”
第一阶段: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年-1992年)
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开始股份制尝试,出现了最初的股票。1981年,我国重新开始发行国债。1982年和1984年,最初的企业债和金融债出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87年9月,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33家证券公司。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我国期货交易的开端。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
【这一阶段资本市场处于自我演进、缺乏规范和监管的状态,并以区域性试点为主】
第二阶段: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年-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1997年,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和流通市值、股票发行筹资额、投资者开户数、交易量等都进入较快发展阶段。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数量迅速增加。沪、深交易所交易品种由单纯的股票陆续增加了国债、权证、企业债、可转债、封闭式基金等。从1991年开始,出现一批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市场的基金(统称“老基金”)。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推出了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内企业逐渐在香港、纽约、伦敦和新加坡等市场上市;期货市场初步发展。
【这一阶段资本市场从早期的区域性市场迅速走向全国性统一市场。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体制和机制缺陷带来的问题也逐步积累】
第三阶段:资本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年-2007年)
证券法于1999年7月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修订后的证券法2006年1月起施行。
自1998年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后,证券期货监管实施了“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辖区监管责任制。执法体系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在各证监局设立了稽查分支机构,2002年增设了专司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查处的机构。2007年建立了集中统一指挥的稽查体制。
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从2001年开始,市场步入持续4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挫,证券公司遇到严重的经营困难,到2005年全行业连续4年总体亏损。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此后,进行了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改革发行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改革。
此阶段中小板市场的推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可转换公司债券、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或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收益计划产品及权证等新品种出现,丰富了资本市场交易品种。同时,债券市场初步发展。期货市场开始恢复性增长。
到2006年底,我国全部履行了入世时有关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这一时期,合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大量设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相继建立;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重组境外上市继续推进;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开始在我国境内发行上市,外资也被允许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这一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迈出重要步伐;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有了新进展。2006年,中国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