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资助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尽管受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分类的限制,《条例》并未明确提出“财团法人”这一法人属性,但较之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将基金会定义为“社会团体”已有较大改进。
2013-2017年中国基金会持续经营及发展模式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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