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可考虑为双层股权结构预留空间 在近日举行的“第四届中国(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推进会”上,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出席会议并发言,她结合今年上市公司经营的新情况,围绕高新技术产业与资本对接的论坛主题进行了深入论述。
宋丽萍表示,随着结构调整不断深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资本市场支持下取得良好业绩,进一步坚定了科技与资本结合的信心。
深市1578家上市公司,1021家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覆盖了几乎全部高新技术产业门类。按照较为严格的标准划分,532家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这批上市公司是高新技术产业代表,年报分析显示出一些非常明显的趋势性变化:
一是营收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2013年,深市上市公司营收同比平均增长11.7%,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平均增长15.3%。532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平均销售毛利率24%,高于20%的总体平均水平。
二是新兴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跃。深市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2012年下降了6.6%。2013年,企稳回升,平均增长了1.7%。战略性新兴产业的532家公司,合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25亿元,同比增长达到13.3%。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速更是高达35.3%。
三是创新力度和创新能力突出。2013年,深市上市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合计1336亿元,平均研发强度4.6%。战略性新兴产业532家公司平均研发强度7.3%。企业上市后随着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提高,科技创新的潜力被激发出来,一些企业成为带动整个行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中心。
四是利用并购市场做大做强的能力提高。2013年,深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324起,交易金额近2000亿元,较上年增加68%,创近年新高。其中,中小板、创业板并购金额分别较上年增长116%和130%。产业升级型、技术和人才引进型并购重组,居于主导地位。
宋丽萍表示,从深交所一线的角度看,一些加快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突破口正在形成,应当成为当前深化科技和金融融合的着力点。
一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科技金融结合提供多层次的市场平台、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载体。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的逐渐形成,使不同成长阶段和成长规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支撑作用日益显现。5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随着这一系列措施的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的范围和深度必然会有新的突破。例如,改革创业板,出台新的创业板IPO和再融资制度,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量身订做专门的制度体系,将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服务延伸到数量庞大的处于创业早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一开始就有专业的中介和投资机构为他们提供宝贵的创业资本和创业指导,这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尤其重要。我们参与了成都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对此体会较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同效应,将更大程度发挥区域股权市场的作用,辐射到更多当地的科技创业企业。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等制度安排,为完善科技金融结合的市场化机制,创造更多基础条件。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能够建立起以股权为纽带的科技成果权属界定和利益分配机制,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质量评价机制,促进形成一个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市场为重要平台的科技资源配置和成果流转应用的机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非常具体地提出了要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等试点政策,扩大到更多科技园区和科教单位。今年3月26日,李克强总理在沈阳考察时,也建议企业通过赋予科技人员股权等方式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从科技型企业为主的创业板看,给企业核心科技人员股权激励,对企业业绩提升效果明显。2012年,证监会与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出台前后,证监会、交易所等对企业、投行、高新园区都进行过调研,发现还有不少制约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制度顺畅运行的障碍。例如,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涉及确权、评估、定价等很多环节、很多部门,客观上需要一个能够涵盖所有环节、协调不同部门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这些年各部门出台了不少规范或鼓励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政策和规则,但分布零散、协同不够,有时还存在冲突。当前应加快这一领域的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
三是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架构。企业上市或者是在上市后的企业扩张中,随着股本规模扩大,企业关键的创始人会因股权稀释带来失去控制权的问题,近期,阿里巴巴上市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并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发展中,我们接触到的一些科技创新能力很强的研发型企业,在考虑上市时创始人已经在认真思考控制权问题。在已上市的企业中,一些企业近几年里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了快速扩张,继续并购的机会还有不少,但如果继续扩张下去,创始人就有可能失去控制权。当然,双层股权结构可能带来投资者保护的负面影响,但是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性,我们的制度设计应保有灵活性。例如,针对由科技人才创立并主要依靠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发展的企业,公司法、证券法在修订时,可以考虑为双层股权结构预留一些空间。
四是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中,要注重规模效应。近年来,各地建了不少科技企业的服务平台,也希望能够整合各方面的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有些平台建设,深交所也参加了。深交所的研究所有一个团队专门跟踪过这些平台建设的情况。他们的研究认为:当前的平台建设,整体上存在过于分散问题,这制约了服务范围的拓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希望各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的技术实现手段,有意识地加强平台整合,加强信息共享,发挥资源集聚的效应。他们的建议,我也借这个机会提出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