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一种权利交易关系。现代合约理论将合约分为完全合约与不完全合约。完全合约是指能够在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当事人的责权利和违约处罚等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约可能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合约是指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的合约(费方域,1998)。导致合约不完全的原因有:(1)表述的不明确;(2)不确定性;(3)信息不对称;(4)订立某一条款的成本高于其收益;(5)人的有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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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信用缺失的直接诱因是交易中的不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合约,
所谓不完全合约是指人们不可能将未来的各种情况全部写入合同,即使全部写入有些情况也不能由第三方(例如法官)加以判断和裁决,因而在合约执行中就存在某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模糊地带,这种情况恰好为某些“机会主义分子”的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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