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业又一次站在改革前沿,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议以动态资本管理为核心,实施“宽进严管”的政策,即监管部门根据中小银行的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等,动态提出最低资本要求,督促中小银行稳健经营,同时保护存款人利益。具体为:
一、准入宽进。不论投资主体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凡达到银行法定设立条件,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均可申请设立银行。
二、资本约束。银行是一个高风险,对中小银行的风险监管,建议参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设计简易风险资产计算方法,动态控制资本充足率。
三、杠杆控制。银行业是一个高杠杆的行业,同时又具有自我规模扩张的经营特点,因此除资本充足率要求外,对银行还应通过限定资产规模与权益资本的比率控制其杠杆率,防止中小银行盲目扩张。
四、资本补充。当风险暴露、损失发生或资产规模急剧扩大,资本充足、杠杆率达不到最低要求时,监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资本补充要求,通过股东追加或社会募集,限时、限额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对无力达这一标准的银行,在其资本不足补偿损失前进行“拍卖”,将存贷款整体转移给资本充足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