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来说下个人的体会。
我的理解是基于合约。委托代理理论中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达成合约来固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由于对新古典理论基本假设的放松,合约不再被认为是完全的了,合约的不完全性给给双方达成合约造成了很大的挑战。一度有经济学家承认合约的不完全性,但他们试图设计出完全的合约。据说,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的区别所在。交易费用理论则没有非要事前将合约设计得完全的意思。
就委托代理理论而言,试图设计完全的合约需要采取激励措施(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就使得合约完全了),所以委托代理理论对激励是非常重视的。2楼朋友说二者没有什么不同大概就是出于这一考虑。
理解的关键是合约。从合约的是否完全?为何不完全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