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提出的是:农村重建个人财产的具体问题,还并不是现代社会生产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问题。
农村重建个人财产问题,因我们在理论环境之外,对此需要很多专业研究知识,对此只能随便而扯。
例如建国初期成立合作社的问题,假定那时就懂得并实行了社会主义理论,那么,以过去曾出现的三人成立的小合社问题,似可以这样重建。
一人买一头牛钱不够了,而这一自由联合体有三人就办到了。三人联合的钱数就买了一头牛。例如,一头牛为一百元,每人钱数不一,一人为30元,另一人为30元,另一人为40元。约定其投入的这一生产资料费用的利息为百分之五,因而每个人同意并愿意投入资金。那么这其中的个人份额及其收益是清楚的。
至于在生产中的使用费用,也可以精确计算。例如在共有土地上的使用,在个人所有的比如说茶地上的使用,都可以而且必须规定下来。因为这是每个人的神对不可剥夺的个人财产,必须民主而得到每个人的商定才可以执行。联合对他们个人说来有好处,当然就联合而解决生产中所缺乏的大型号农具的问题。等等。
在工业生产中也是一样,在整个社会联合中也一样:
例如,全国农业计划中,统计全社会有多少人在生产粮食,用了什么设备,多少土地、收益多少。因而个人通过这种全社会的联合的个人的计划而决定生产什么。比如今年有过多的人种苹果,收益已经很小。显然,这些个人就不会在进行原先那种盲目而无益的苹果生产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