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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2
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

    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涉及境内权益的纯境外公司,比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有投资项目,而包含这家境外企业的集团在境外上市就会涉及到境内权益,第二类主要是一些民营企业出于各种考虑,在香港地区或通常所说的“免税天堂”百慕大或开受群岛等地注册境外公司,并由其拥有境内企业的股权,而上市主体是境外企业;第三类是带有国资背景在香港地区上市的红筹股公司。
    股权投资公司要参股民营企业,通过注册境外在境外上市的操作方法是:境内公司现有股东按照现有股份比例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A;股权投资人也设立相应的离岸公司B; A与B共同设立C公司,股权比例按照民营企业与股权投资人的协定,C公司规模与境内公司的规模相当。
    采用这种方式在香港地区上市有如下优势:
    (1)由于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也无须像直接上市的内地企业那样在时隔半年后才能进行增发,企业上市后能够更为容易和迅捷地进行第二次融资及后续融资;
    (2)上市企业可灵活利用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多种金融融资工具进行筹资,这比较适合内地企业在高速发展状态下对资金的持续需求,
    (3)上市企业可自由设计和执行如管理层期权计划等员工激励机制,从而加强公司对员工的吸引力,并获得适合公司发展所需的高级人才.
    (4)由于这种上市方式具有良好的退出机制,企业在上市前及上市后更容易引进策略投资者及合作伙伴。
    (5)在香港地区上市规则规定的6至12个月禁告期结束后,控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中国证监会宣布不再就这种上市方式出具“无异议函”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项目只需接受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查,从而大大缩短了上市时间。但是采用这种上市方法也应充分考虑并满足内地法律的要求。

此文摘自:http://ceoop.com/,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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