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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8

在标准的经济学教科书里,说公共产品由于计价,收费的困难,往往又政府来提供。

在实际中,我发现这样一个案例:在某个农村,按理说村里公共道路边的路灯属于公共产品,应该由村委来提供,可实际不是如此,是由村里一个人承包的,这又是因为什么呢?

如果大家有兴趣讨论,我晚些时候把他们这样做的原因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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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8 20:30:00

你提了一个好问题,奖励40分。

但是,把公共物品放在一个“村”这样的小单位来讨论意义不是很显著。因为,一个村的居民是小数额,固定的,所以计价、收费问题容易解决,就不需要“政府”——村委会——来提供了,私人即可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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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8 20:49:00
我看不光光是范围大小、人数多少的问题,关键是要看技术和成本上可不可行。那人承保路灯然后提供修理、换灯等服务,向村委收取一个年费,我觉得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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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8 21:50:00

是的,他们的做法就是如楼上两位说的 ,由于享受路灯服务的人是基本固定的,(不同于城市里的市民)于是收费就有了明确的对象,其次,那位承包者并不是一个个的去向村民收取年维护费,而是通过村委会这个中间组织来完成的,因为村民每年都要上交给村委会一定的“年金”,那么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加上这个维修费。最后收费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公共物品的私营也就完成了。

然后在杭州的一个社区小楼里我又看到这样的现象:小楼总共有六层,一到晚上整楼的楼梯都是黑的,没人提供照明,这里的原因当然有社区服务的问题,但为什么也不能出现像在农村那样的地方有私人来提供呢?(整楼的楼梯没灯的现象已经有一年多,甚至更长的时间了,但还是没有解决,在这里我们不讨论由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只讨论为什么不能由私人提出服务呢)

在讨论出现不了私人服务的原因前,我们先不妨假定没有的原因并不是说有某人提出了而被公共部门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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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8 21:55:00

这样的假设不行的吧,你离那远吗?去调查一下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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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8 22:35:00

那社区就离我的学校不到三分钟的路程。

好的,我会去调查下的。到底有没有提出过私人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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