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较真儿,任何一个逻辑细节都要反复推敲才肯放过,在两个人有思路差异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对方带来些麻烦,我先致歉了,我的问题,还没有完。
A.没有关系,我很欢迎这种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您给我的帮助不小,十分感谢!以后再不要说这种客套话了。
红色字体部分,是我所强调的,B部类,除了跟他相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之外,这个部类自己的生产没有发生变化,尤其是生产中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没有变化,我们可以因仅仅因为与之相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就认定B部类的产品价值总量跟着变化了吗?
这样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难道为了一直维持“等价值相交换”,就要让B部类产品,在自己的技术、产量、尤其是简单劳动数量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跟着A部类产品的价值量去发生变化吗?
如果是这样一个逻辑,那么,问题恐怕还有另一个悖论:
B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总量,如果不是取决于B部门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而是取决于那些与之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那么,那些与之相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呢又取决于谁呢?如果回答是,那些与之相交换的A产品的数量取决于那些A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那么,为什么不让B部类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取决于B部门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呢?相应的,为什么不反过来,让A产品的价值量,取决于与之相交换的B产品的价值量呢。
--这里有一个逻辑悖论。
这个悖论还表现在:
既然,可以依据A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就认定与之相交换的B产品的价值量也跟着变化了;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依据与A产品相交换的B产品的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没有变化,而认定A产品的
价值量也没有变化呢?
或者说,既然,A部类生产的劳动量减少了、技术进步了,产量变化了,而认为A产品的单位价值量发生了变化,我们就认为A部类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那么,为什么不能因为B部类生产的劳动量没有变化,技术没进步,产量没变化,而认为B产品的单位产品价值量就没有发生变化呢?
A. A部类生产力发展后,我是将可变资本部分转移到不变资本部分,让A部类生产出更多的商品。A部类在与B部类进行价值互补时,由于A部类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减少而不需要B部类更多的商品,我指出了B部类两种措施:一个是减少B部类的产量,一个是降低B部类的商品价值。按照A部类的“资本有机构成需要使用价值量比例相适应”的要求,应该采取第一种措施。如果是第二种措施,A部类其实不需要这么多的B部类产品,保留第二种措施只是想描述B部类可能会采取降低商品价值的手段(当然这与我的社会主义遐想有关:) ),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这样可以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和数量,不知这算不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这个逻辑悖论反而说明:
只能让一个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等于这个部门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而不能取决于那些与之相交换的产品的价值的数量,否则,会出现逻辑悖论。
A. 如果“只能让一个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等于这个部门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而不能取决于那些与之相交换的产品的价值的数量”,那么,假设愿意与之相交换的其它产品数量是零,您认为这些凝固的简单劳动还有劳动价值吗?还会属于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吗?还会是反映劳动社会性的社会生产力的一部分吗?商品价值本质上反映了:作为“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性”。
当然,这并不否认为购买力对于B部门的产品价值总量的影响,只是这种影响需要与生产产品的劳动消耗之间进行逻辑上的统一,我们得出的悖论说明,简单的由购买力决定产品的价值量,不但无法实现这种统一,而且,会有逻辑上的悖论,是错误的。
A. 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以“除法为基础”,一方面,取决于生产者是否能够克服技术困难生产出足够多的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上其它分工部门愿意拿出自己凝结的劳动时间与这种产品相交换。
那么,问题就又一次出现了,到底什么条件下,取决于购买力,而什么条件下,又取决于生产中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尤其是当这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
这才是劳动价值论,面对现实解释,所需要深入剖析的地方。
A. 我认为,商品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这个无差别人类劳动是指人类社会劳动力在进行社会性劳动时的生理上的耗费,这个人类社会劳动力由许多单个人类的劳动力组成,单个人类的劳动力在社会分工中具有一定的生产职能,如果单个人类的生命活动属于这个人类社会劳动力发挥的一个过程或片断,单个人类的生命活动才能被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被称为“抽象劳动”,被称为“社会必要劳动”,商品价值量由“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的持续时间进行计量。如果某部门的简单劳动不能被社会承认的话,这样的简单劳动就不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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