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9:19:43编辑过]
pupil兄请看。
请注意,我说的“此消彼长”的运动可能会经历多个简单再生产周期,“此消彼长”的运动止于:两大部类,既在价值总量交换上,又在使用价值总量交换上,与,各自的资本有机构成,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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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技术变化影响部门间价值量分配吗--wei8qi8兄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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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兄请看。
请注意,我说的“此消彼长”的运动可能会经历多个简单再生产周期,“此消彼长”的运动止于:两大部类,既在价值总量交换上,又在使用价值总量交换上,与,各自的资本有机构成,相适应。
这是马克思理论的硬伤,其实与我提到的马克思悖论是一回事,但是阁下就是要不能接受我提到的马克思悖论。
这里问题在于马克思在价值上的反比定律违背计量基本原则,与使用价值的量的变化不一致。
如果修改马克思反比定律,则他说的“等价交换”也得修改,当然那就是我的理论了。
好的,正在看。一开始的注意力放在写公式上去了。
我已经看完了。
应该承认,我们两个的思路有差别,但,这是好事,思路都完全一样了,就没必要讨论了。反过来,不同的思路如果能够达到数途同归,学术讨论的乐趣也就最大化了。
你所表达的意思,我都同意,你对两部类从原有的均衡状态,达到另一种均衡状态的过程的描述,其结论和过程,我也都认同。
但是,我更关注“中间状态”--用你的思想表述(我把技术进步后的变量以加入“’”的方式来表示,如N1变为N1’):
“假设B部类用你所说的下降了的“价格” 购买了所有A部类的商品,在下一个简单再生产周期内这个“价格”还会继续下降,因为多出的A部类商品数量会在B部类累积,B部类对A部类的社会需求价值量因此减少!”
我关心的正是这种购买:
原来的购买关系是:数量为N2*C2/(C2+2V2)B产品购买N1*C1/(C1+2V1)数量的A产品
变化后B部类依然用N2*C2/(C2+2V2)这么多的B产品购买了A部类生产的那些产品N1’*(C1+2V1’)数量的A产品。
不知这样表述,是否符合你的原意?
在这个过程中,跟A产品进行交换的B产品的数量没有变化,都是N2*C2/(C2+2V2),其价值量也没有变化,都是N2*C2;而跟它相交换的A产品的数量发生了变化,由N1*C1/(C1+2V1),变为N1’*(C1+2V1’);这些A产品的价值量,也由N1*C1变为N1’*C1。
可以肯定的是,两个交换过程,不能同时都是“等价值交换”。既然如此,那么,能不能说,在这个演变的过程中,“等价值交换”并没有统一发挥其作用。
或者说,从原有的均衡状态,到另一种均衡状态的过程中,原有的均衡,和另一个均衡结果中,交换都是“等价值交换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等价值交换”交换并不再是“等价值交换”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17:16:46编辑过]
这是马克思理论的硬伤,其实与我提到的马克思悖论是一回事,但是阁下就是要不能接受我提到的马克思悖论。
这里问题在于马克思在价值上的反比定律违背计量基本原则,与使用价值的量的变化不一致。
如果修改马克思反比定律,则他说的“等价交换”也得修改,当然那就是我的理论了。
如果有兴趣,把你的理解贴上来,我们一起讨论。
但是,不希望你加入我与wei8qi8的讨论,也请你不要评论,更不要把我们两个讨论的东西,加到你对马克思的评论上去。
你的数学模型,很恰当的解释了,从一种均衡状态到另一种均衡状态的过渡,并且说明了,两个均衡状态都满足“总计相等”结论--这应该也是你对我的回答吧,其实,一直以来,讨论价值转形的学者,也都在努力实现这一点。我反而认为,只要明确了价值、使用价值的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这个相等是本来的应有之意,出现所谓的“问题”,只不过是原有的误解和模型处理中认为“无所谓”的某些“改动”,造成了这样所谓的“问题”。
我也注意到,这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两个没有分歧,只是我不想参与这个领域里原有的“糊涂账”(当然,也许是人家没有糊涂,是我没有充分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总之,参与的人太多,思路差异太大,我不愿意再沿着人大所固有的整理式思路再进入这一领域了--前面跟你说过这种担心了)
再说一遍,你已经用两个均衡回答我的问题,也解释两个均衡之间的过渡,我所提的“等价值相交换”也存在于这两个均衡状态。
--这一点,我们两个没有分歧,虽然,它是绝大多数讨论“转形问题”学者所遇到的“分歧”--当然,对这些分歧出现,我也认为是来自于误解和不合理的处理,而且我也有自己的理解,但是,不想讨论它们了。你的模型应该说,已经算是画上了一个句号。
我更想关心另一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呢?在由一个均衡向另一个均衡过渡之前,在“中间状态”好像“等价值相交换”没有得到执行。
这不认为这是价值规律的问题,反而我认为这种“不等价值交换”,正是价值规律对于当时的“非均衡状态”的另一个思路的解释,如果能够解释这种解释,那么,“价值”的作用就不仅存在于解释两个均衡状态,而且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意义,那就是,用于解释,“中间状态”。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认为没有价值概念,也可以得到均衡状态的“斯拉法”和“斯蒂德曼”批评就没意义了,更进一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释范围将更为接近现实。
不知道这一次,我说明白了没有?
我关心的正是这种购买:
原来的购买关系是:数量为N2*C2/(C2+2V2)B产品购买N1*C1/(C1+2V1)数量的A产品
变化后B部类依然用N2*C2/(C2+2V2)这么多的B产品购买了A部类生产的那些产品N1’*(C1+2V1’)数量的A产品。
不知这样表述,是否符合你的原意?
A. 你理解得有问题,N2*C2/(C1+2V1)是指B部类购买A部类的商品数量,这个商品数量其实是以N1为基准的,是N1的一部分,以N1为参照。如果反过来,N1(2V1)/(C2+2V2)是指A部类购买B部类的商品数量,这个商品数量其实是以N2为基准的,是N2的一部分,以N2为参照。
在这个过程中,跟A产品进行交换的B产品的数量没有变化,都是N2*C2/(C2+2V2),其价值量也没有变化,都是N2*C2;而跟它相交换的A产品的数量发生了变化,由N1*C1/(C1+2V1),变为N1’*(C1+2V1’);这些A产品的价值量,也由N1*C1变为N1’*C1。
A. 请注意下标的表示和两大部类交换的价值部分是I(v+m)=IIc
可以肯定的是,两个交换过程,不能同时都是“等价值交换”。既然如此,那么,能不能说,在这个演变的过程中,“等价值交换”并没有统一发挥其作用。
A. 两个交换过程都是“等价值交换”,只是购买的商品使用价值数量与其资本有机构成不相适应。
或者说,从原有的均衡状态,到另一种均衡状态的过程中,原有的均衡,和另一个均衡结果中,交换都是“等价值交换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等价值交换”交换并不再是“等价值交换”了。
A. 对我的数学模型您还需要认真体会一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20:49:36编辑过]
我更想关心另一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呢?在由一个均衡向另一个均衡过渡之前,在“中间状态”好像“等价值相交换”没有得到执行。
这不认为这是价值规律的问题,反而我认为这种“不等价值交换”,正是价值规律对于当时的“非均衡状态”的另一个思路的解释,如果能够解释这种解释,那么,“价值”的作用就不仅存在于解释两个均衡状态,而且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意义,那就是,用于解释,“中间状态”。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认为没有价值概念,也可以得到均衡状态的“斯拉法”和“斯蒂德曼”批评就没意义了,更进一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释范围将更为接近现实。
不知道这一次,我说明白了没有?
在“中间状态”,“等价值相交换”一直得到了执行,只是两大部类的商品价值在变化过程中,不断画出自己的轨迹。最后止于:两大部类按各自“资本有机构成”找到各自相适应的“使用价值量”和“价值量”。
A. 你理解得有问题,N2*C2/(C1+2V1)是指B部类购买A部类的商品数量,这个商品数量其实是以N1为基准的,是N1的一部分,以N1为参照。如果反过来,N1’(2V1’)/(C2+2V2)是指A部类购买B部类的商品数量,这个商品数量其实是以N2为基准的,是N2的一部分,以N2为参照。
我根据我的理解,红色字体部分是我做的修改。
也就是说,你认为B部门使用数量为N1(C1+2V1)/(C2+2V2)(是不是应该改为N1’(2V1’)/(C2+2V2))的B产品,购买了数量为N2*C2/(C1+2V1)的A产品。这样表述符合你的原意吗?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你是先由社会需求价值总量确定了这个部门的价值量,然后用除法,得出了这种单位产品的价值量。
这个N1(C1+2V1)/(C2+2V2)是这样得出的,B部门跟A部门交换的产品,其价值量为N2C2,每单位A产品的价值量为C1+2V1’所以,相互交换的过程结果是,跟B部门相交换的A产品的数量就是N2C2/(C1+2V1’)--这也就是你所说的价值计算中的除法运算。是这样吗?
反过来说,在你的计算中,有这样一个前提,社会需求价值总量决定了这个部门生产的产品有多少价值量,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跟B部门相交换的产品,其价值总是IIC同样,无论如何,跟A部门相交换的B产品的价值总量,其价值总是I(C+V)。
是这样吗?
如果是这样,“等价值相交换”倒是一直得到了执行,然而我的问题是,这里有没有一个“循环论证”的问题呢?
如果A部门产品数量没有变化,但是劳动力数量减少了,在交换中,跟A部门相交换的B部门的价值总量,是否还是原来的I(v+m)呢?
A. 你理解得有问题,N2*C2/(C1+2V1)是指B部类购买A部类的商品数量,这个商品数量其实是以N1为基准的,是N1的一部分,以N1为参照。如果反过来,N1(C1+2V1)/(C2+2V2)是指A部类购买B部类的商品数量,这个商品数量其实是以N2为基准的,是N2的一部分,以N2为参照。
A产品的价值N2*C2/(C1+2V1)*(C1+2V1)=N2*C2
B产品的价值N1(C1+2V1)/(C2+2V2)*(C2+2V2)=N1(C1+2V1)(上一楼说过了,我猜是你打错了,是不是应该改为:N1(2V1)/(C2+2V2)*(C2+2V2)=N1(2V1))
等价值交换的公式为:N2*C2=N1(C1+2V1),但是原来的等价值交换公式却是N2*C2=N1(2V1)。
如果按我的修改的话,那么,两个等价值交换的公式倒一直都是:“N2*C2=N1(2V1)”。
但是,按我们的讨论,N1其实已经变了,变为N1’,v1也已经改变了,变为v1’。
如果考虑到这个变化,那么:
B产品的价值就是N1’(2V1’)/(C2+2V2)*(C2+2V2)=N1’(2V1’)
这样的话,等价值交换公式是N2*C2=N1(2V1’),但是,这还是与原来的N2*C2=N1(2V1)不一样呀。
肯定这两个公式:N2*C2=N1(2V1’),和N2*C2=N1(2V1),不能同时成立,相应的,等价值交换,能一直坚持到底吗?
也就是说,你认为B部门使用数量为N1(C1+2V1)/(C2+2V2)(是不是应该改为N1’(2V1’)/(C2+2V2))的B产品,购买了数量为N2*C2/(C1+2V1)的A产品。这样表述符合你的原意吗?
A. 我上面的回贴N1(2V1)/(C2+2V2)是指A部类的生产力没有发展时的情况,N1’(2V1’)/(C2+2V2))是A部类的生产力发展后的情况,你没有理解错,是我输入有错。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你是先由社会需求价值总量确定了这个部门的价值量,然后用除法,得出了这种单位产品的价值量。
A. 没错,按马克思的说法:“以除法为基础”(我曾经给过马恩全集引文的)
这个N1(C1+2V1)/(C2+2V2)是这样得出的,B部门跟A部门交换的产品,其价值量为N2C2,每单位A产品的价值量为C1+2V1’所以,相互交换的过程结果是,跟B部门相交换的A产品的数量就是N2C2/(C1+2V1’)--这也就是你所说的价值计算中的除法运算。是这样吗?
A. 在A部类生产力发展后,B部门相交换的A产品的数量就是N2C2/(C1+2V1’),之前是N2C2/(C1+2V1)。
反过来说,在你的计算中,有这样一个前提,社会需求价值总量决定了这个部门生产的产品有多少价值量,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跟B部门相交换的产品,其价值总是IIC同样,无论如何,跟A部门相交换的B产品的价值总量,其价值总是I(C+V)。
是这样吗?
A.
(C1+2V1)是A部类生产力未发展前的单位商品价值,(C1+2V1’)是A部类生力发展后的单位商品价值,B部类对A部类的社会需求价值量一直是N2C2,当然是在A部类资本没有转移到B部类的前提下。
如果是这样,“等价值相交换”倒是一直得到了执行,然而我的问题是,这里有没有一个“循环论证”的问题呢?
如果A部门产品数量没有变化,但是劳动力数量减少了,在交换中,跟A部门相交换的B部门的价值总量,是否还是原来的I(v+m)呢?
A. 如果按你说的“A部门产品数量没有变化,但是劳动力数量减少了”,那么Q1还能保证不变吗?所以为了保证Q1不变,在A部类劳动力减少时,商品数量必须增加,而且还要资本有机构成体现出A部类生产力的发展。这样,也就有了N1(2V1)=N1'(2V1')的假设。
另外多说一下,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就是“剩余工人数量”的“相对”增加,在简单在生产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就是“剩余工人数量”的“绝对”增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21:36:54编辑过]
A产品的价值N2*C2/(C1+2V1)*(C1+2V1)=N2*C2
B产品的价值N1(C1+2V1)/(C2+2V2)*(C2+2V2)=N1(C1+2V1)(上一楼说过了,我猜是你打错了,是不是应该改为:N1(2V1)/(C2+2V2)*(C2+2V2)=N1(2V1))
A. 对不起,是我的录入错误。B部类商品的价值总量为N1(2V1)/(C2+2V2)*(C2+2V2)=N1(2V1)。
等价值交换的公式为:N2*C2=N1(C1+2V1),但是原来的等价值交换公式却是N2*C2=N1(2V1)。
A. 等价值交换公式是N2*C2=N1(2V1)。
如果按我的修改的话,那么,两个等价值交换的公式倒一直都是:“N2*C2=N1(2V1)”。
但是,按我们的讨论,N1其实已经变了,变为N1’,v1也已经改变了,变为v1’。
如果考虑到这个变化,那么:
B产品的价值就是N1’(2V1’)/(C2+2V2)*(C2+2V2)=N1’(2V1’)
这样的话,等价值交换公式是N2*C2=N1’(2V1’),但是,这还是与原来的N2*C2=N1(2V1)不一样呀。
肯定这两个公式:N2*C2=N1’(2V1’),和N2*C2=N1(2V1),不能同时成立,相应的,等价值交换,能一直坚持到底吗?
A. 我的意思是:既要保证Q1不变,又要体现出A部类生产力发展,而使N1(2V1)=N1'(2V1'),你可以从文档中的公式直接看出的。红色部分是我的修改意见,我想是你输入错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21:38:27编辑过]
A产品的价值N2*C2/(C1+2V1)*(C1+2V1)=N2*C2
B产品的价值N1(C1+2V1)/(C2+2V2)*(C2+2V2)=N1(C1+2V1)(上一楼说过了,我猜是你打错了,是不是应该改为:N1(2V1)/(C2+2V2)*(C2+2V2)=N1(2V1))
A. 对不起,是我的录入错误。B部类商品的价值总量为N1(2V1)/(C2+2V2)*(C2+2V2)=N1(2V1)。
等价值交换的公式为:N2*C2=N1(C1+2V1),但是原来的等价值交换公式却是N2*C2=N1(2V1)。
A. 等价值交换公式是N2*C2=N1(2V1)。
如果按我的修改的话,那么,两个等价值交换的公式倒一直都是:“N2*C2=N1(2V1)”。
但是,按我们的讨论,N1其实已经变了,变为N1’,v1也已经改变了,变为v1’。
如果考虑到这个变化,那么:
B产品的价值就是N1’(2V1’)/(C2+2V2)*(C2+2V2)=N1’(2V1’)
这样的话,等价值交换公式是N2*C2=N1’(2V1’),但是,这还是与原来的N2*C2=N1(2V1)不一样呀。
肯定这两个公式:N2*C2=N1’(2V1’),和N2*C2=N1(2V1),不能同时成立,相应的,等价值交换,能一直坚持到底吗?
A. 我的意思是:既要保证Q1不变,又要体现出A部类生产力发展,而使N1(2V1)=N1'(2V1'),你可以从文档中的公式直接看出的。红色部分是我的修改意见,我想是你输入错了。
是的,我输错了,你改得对。
但是,我从你的文档中,得出的结论反而是N1(2V1)=N1'(2V1'),不能成立。
N1(c1+2v1)=N1’(c1+2v1’)=Q1,同时,你认为有:N1(2V1)=N1'(2V1')。
你看这两者之间会不会有矛盾(符号“<>”表示“不等于”):N1<>N1’所以,N1C1<>N1’C1;
如此一来,如果N1(c1+2v1)=N1’(c1+2v1’)
那么,N1(c1+2v1)-N1C1必然不等于N1’(c1+2v1’)-N1’C1,
而N1(c1+2v1)-N1C1=N1(2V1);而N1’(c1+2v1’)-N1’C1=N1'(2V1')。
所以,必然有N1(2V1)<>N1'(2V1')。
你看,是不是这样呢?
是的,我输错了,你改得对。
但是,我从你的文档中,得出的结论反而是N1(2V1)=N1'(2V1'),不能成立。
N1(c1+2v1)=N1’(c1+2v1’)=Q1,同时,你认为有:N1(2V1)=N1'(2V1')。
你看这两者之间会不会有矛盾(符号“<>”表示“不等于”):N1<>N1’所以,N1C1<>N1’C1;
如此一来,如果N1(c1+2v1)=N1’(c1+2v1’)
那么,N1(c1+2v1)-N1C1必然不等于N1’(c1+2v1’)-N1’C1,
而N1(c1+2v1)-N1C1=N1(2V1);而N1’(c1+2v1’)-N1’C1=N1'(2V1')。
所以,必然有N1(2V1)<>N1'(2V1')。
你看,是不是这样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22:34:51编辑过]
不知能否从交换价值入手,因为有N1'>N1, N1'C1>N1C1, 又有Q1不变,故有N1'(2V1')<N1(2V1),N1(2V1)=N2C2>N1'(2V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7 9:23:53编辑过]
其实要改进也不难--我这儿网络断了,下面的内容我给输了三遍了:
只要A部门的价值总量不变,那么,所有的A产品的单位产品价值量,都要随着产品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是A部类内部自己消化的生产资料,其单位产品的价值量也要发生变化。
所以,C1就不再是C1了,需要发生变化,变为C1’;且有C1’<C1,而且C1/C1’=N1’/N1。
同样的,V1/V1’=N1’/N1。
所以,N1C1=N1’C1’,而N1(2V1)=N1’(2V1’)。
这样一来前面的问题,很容易就解开了,而且还有了更好的解释:
只要A部门的价值量不变,那么,单位产品的价值量的变化率,就是使用价值总量变化率的倒数(“除法嘛”),只是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两部类间的交换,同一个部类内部各部门间的产品交换,像Ic和II(v+m)也都要服从这一原则。
不知能否从交换价值入手,因为有N1'>N1, N1'C1>N1C1, 又有Q1不变,故有N1(2V1)<N1'(2V1')
其实也不需要,21楼已经修改好了,问题只是我们没有意识到c1也要跟着变化,A部类内部的部门间交换,也要服从所谓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反比”,也就是你所说的“除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7 9:22:34编辑过]
其实要改进也不难--我这儿网络断了,下面的内容我给输了三遍了:
只要A部门的价值总量不变,那么,所有的A产品的单位产品价值量,都要随着产品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是A部类内部自己消化的生产资料,其单位产品的价值量也要发生变化。
所以,C1就不再是C1了,需要发生变化,变为C1’;且有C1’<C1,而且C1/C1’=N1’/N1。
同样的,V1/V1’=N1’/N1。
所以,N1C1=N1’C1’,而N1(2V1)=N1’(2V1’)。
这样一来前面的问题,很容易就解开了,而且还有了更好的解释:
只要A部门的价值量不变,那么,单位产品的价值量的变化率,就是使用价值总量变化率的倒数(“除法嘛”),只是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两部类间的交换,同一个部类内部各部门间的产品交换,像Ic和II(v+m)也都要服从这一原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23:06:44编辑过]
Q1=N1(C1+2V1)
Q1=N1’(C1’+2V1’)--产量增加了,单位产品的价值量都降低了。
N1/N1’=C1’/C1=V1’/V1--单位产品价值量降低的幅度,正是产量增长幅度的倒数--(“除法嘛”)
C1/V1=C1’/V1’--资本有机构成没变
这样一来,可以同时有:Q1=N1(C1+2V1)=N1’(C1’+2V1’);N1(2V1)=N1’(2V1’),N1C1=N1’C1’
这样的话,N1(2V1)=N1’(2V1’)就可以实现了,而且也非常符合具体价值交换原理。
建议你仔细看看21楼提出的建议,尤其是具体的解释内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6 23:42:38编辑过]
这样一来,价值的“总计相等”又被违反了。
我们为什么要相当然的认为C1是不变的呢,仔细看一下我在21楼的解释,C1也应该发生变化,才符合除法原理。
Q1=N1(C1+2V1)
Q1=N1’(C1’+2V1’)--产量增加了,单位产品的价值量都降低了。
N1/N1’=C1’/C1=V1’/V1--单位产品价值量降低的幅度,正是产量增长幅度的倒数--(“除法嘛”)
C1/V1=C1’/V1’--资本有机构成没变
这样一来,可以同时有:Q1=N1(C1+2V1)=N1’(C1’+2V1’);N1(2V1)=N1’(2V1’),N1C1=N1’C1’
这样的话,N1(2V1)=N1’(2V1’)就可以实现了,而且也非常符合具体价值交换原理。
建议你仔细看看21楼提出的建议,尤其是具体的解释内容。
pupil兄,本人又是一个不眠之夜。我在修改文档的过程中发现,您提出的建议并不能保证A部类体现出生产力发展的条件,正如您指出的“C1/V1=C1’/V1’--资本有机构成没变”。这与我们开始假设的“A部类生产力发展”的前提有矛盾。当然还是我以前的分析思路“想当然”了,我正在按新的思路修改文档,贴出来后请您再指点一下。
同时,昨天犯昏,有些回贴的“低级错误”我修改了一下。请您核实。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7 9:31:51编辑过]
pupil兄,本人又是一个不眠之夜。我在修改文档的过程中发现,您提出的建议并不能保证A部类体现出生产力发展的条件,正如您指出的“C1/V1=C1’/V1’--资本有机构成没变”。这与我们开始假设的“A部类生产力发展”的前提有矛盾。当然还是我以前的分析思路“想当然”了,我正在按新的思路修改文档,贴出来后请您再指点一下。
同时,昨天犯昏,有些回贴的“低级错误”我修改了一下。请您核实。
习惯的做法是,技术进步,必然得出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或者说必然用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来体现技术的进步。
资本有机构成没有提高的情况下,技术就不能进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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