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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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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技企业

统计报表制度

(2013年度统计年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

科技企业活动情况(沪科企调01表)....................................... ..............3

四、定义释义及指标解释

(一)科技统计定义释疑...................................................................4

(二)科技企业活动情况(沪科企调01表)指标解释................................. ...........6

五、附录

上海市区县级区划与代码.............................................................12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了解科技企业活动情况,为本市制定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1.科技企业的范围:根据《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沪科〔2012〕112号),科技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中任何三项条件的,可以界定为科技企业: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2.调查对象:

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符合上述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报送方式和要求:

报送方式为网上报送,网址:www.stcsm.gov.cn

报送资料:科技企业活动情况(沪科企调01表)

报送时间:2014年4月30日前

资料保存: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填报依据,确保网上报送的统计数据与原始资料一致。

联系地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服务处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801室)           

邮    编:200003

联 系 人:梁  冰

联系电话:23112581                             

传    真:63580799

www.jodson.com 卓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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