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效率是不是可以分为制度本身的效率和制度所产生的结果的效率两种?
《西方世界的兴起》译者厉以平、蔡磊在总结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思在很多方面都涉及到了制度“无效的”和“有效的”论述。
在34页上:“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降低人们相互作用时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之所以产生,是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个人所有的解决问题的软件(用一种计算方法)不足的结果。上面的陈述中并没有丝毫意味着制度是有效的。”
从这里,是不是可以认为,诺思所讲的有效性不是针对制度能不能或者是在何种程度上能够降低不确定性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诺思认为制度的一个作用就是降低不确定性,给行为者以更长期更稳定的预期,但是,这一点并不是制度的效率?在本书的第65页上面,诺思又进一步说明“要强调的重要一点是,迄今为止我并不认为规则就意味着效率。”112页:“这里要再次强调的很重要一点是,这一系列稳定性特征无法保证所依赖的制度是有效的(‘有效’一词在一定意义上是本研究要使用的),……”
本书第69页:“一般认为,从单独的绝对的统治者向民主政府的演进,是向具有更高政治效率的迈进。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政府使接近政治决策过程的人数比例更大,它削弱了政治者没收财富的变幻莫测的能力,并发展了一个有独立司法的第三方的合约实施,这些确实是在迈向更大的政治效率。但是如果断言,作为其结果的有效的政治市场就如我们所指的有效的经济市场一样,那就错了。有效的经济市场的存在,必须要竞争十分激烈,经由仲裁和信息反馈,这近似于科斯的零交易费用条件。”
124页:“我在本研究中使用了‘有效’一词来表示一系列现存的制约将产生经济增长的条件。尤其是,那些能使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得更多收益的制度,会相对于那些不能实现这一潜力的制度而增长。由此将导致向更为成功的经济的转变,或者是与这些经济中的制度竞争。”
以上是对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有关制度“有效”和“无效”论述的一点摘要。从这里,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诺思认为制度降低不确定性,给行动者以稳定的预期并不能作为制度的效率,制度的效率似乎应该来自于制度的结果:能不能产生更具有竞争性的市场,或者是说,有效的制度是竞争性的,能够使行动者获得更多收益的制度安排。
但是,也正如诺思自己指出的一样:这近似于科斯的零交易费用条件。完全竞争的市场当然是最具有竞争性的,这样的制度当然也就是最有效率的。也正如大家都知道的,这样的零交易费用在现实经济中是不存在的,进一步的推断就是:现实所有的制度都是相对低效或者是无效的。这样的结论很悲观啊

再加上“路径依赖”,面对无效的制度,我们能做的是不是太少了?面对“相对有效的”制度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