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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经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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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前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解读可见,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条例实施的划时代意义。这是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破天荒的以法规的形式促使企业诚信经营的大事。这事关企业在市场中的信誉以及由信誉所带来的权益,如果有企业家仍然认为这事可作可不作的话,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痛尝蔑视的苦果。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重点解读】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解读】以法律促诚信自律。《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比如在本条例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对全国的企业适用。足以说明,政府意在打造诚信经营的管理体系。这在条例中的多部门联动中均有所体现。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是李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亮彩的一笔。所以,任何的企业都要重视、按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否则,就要面临处罚。


【信息的概念】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解读】企业信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经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信息,另一个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信息。


【法定公开】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解读】工商部门要建立公示系统;‚主动公开四类法定信息;ƒ时间要求,以上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系统公之于众。


【法定公开】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解读】这是对打造诚信体系的总体要求,专条做出的规定。即,其他政府部门比如税务局对企业的处罚信息也要公示。无非没有建立公示信息系统的要求。工商与有关的政府部门要形成信息共享,便于全面掌握企业信息。


【法定时限】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解读】本条规定了三个要求,一是时限要求,二是企业也要有的信息公示系统并向工商部门报送材料的要求,三是必须向社会公示。


【信息公示的内容】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解读】在列举的七项中前六项是必须要公示的,第七项企业有权决定不向社会公示。这也就是说,企业只有这一点“自留地”。并且,对于第七项的内容,企业也有拒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查询权。


【限时公示】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解读】如果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公开的,工商部门会责令限期履行。


【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解读】对于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该条赋予了公众的监督权。即,举报、向政府查询核实。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书面的答复。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解读】政府会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所”配合抽查、检查。


【预警信息】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解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信息的、隐瞒及弄虚作假的要列入“异常名单”并视情况承担对应的责任;‚满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ƒ困难的“移出”。即,想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至少要省一级的管理部门才有权实施。可见,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企业来说付出的成本还是相当大的。


【实施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也就是说,在2015年6月30日前,所有已经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均要有自己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都要交出信息公示第一卷;‚在本年10月1日至28日(节假日顺延,法定公开20日),凡产生本条例规定的重要信息的,也应及时公示。这就是本条例规定的紧迫性。


以上为个人浅见,希望能对广大企业增所裨益


(本文本源于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微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83588&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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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9 15:52:22
呵呵,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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