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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根据2014年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方面经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据保险法等5部法律设立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对5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考虑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准则、实施精算报告制度对精算专业人员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据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草案删去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精算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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