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ee 发表于 2014-9-13 09:50 
卫兴华教授的文章批驳了价值源于需求的观点。
1、技术产品一般是独一无二的。每一项技术从构思、设计、试验到成功,所费的劳动时间各不相同。有的试验几次就成功的,有的则要试验几十次、几百次,甚至花去毕生精力都不成功。所以技术产品不存在流行观点所说的马克思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技术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决定于并不存在的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技术产品来说,也不是说研发的时间花得越长,价值量就越大。这也就是说,技术产品的价值也不是由其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总之,技术商品的价值量不能单纯以劳动时间来计量,而必须考虑其他因素,如开发成本。使用期限和经济效益的社会评价等等,也就是说是由许多因素综合最后由市场交换过程决定的。
2、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给出了表现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完整、准确的说法:“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25,722]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表明商品价值不是由流行观点所说的马克思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需求总量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或其平均值完全无关!
3、马克思既把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先验的存在,商品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标准进行交换,但又认为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而这个“社会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上商品的交换过程。这样一来,任何商品交换实际上都不可能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进行交换。因为在市场上任何时候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都是马克思的“社会过程”的一部分,只要这一交换活动的“社会过程”还没有结束,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能确定。而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没确定,又如何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进行交换。难怪人们说这是狗咬尾巴团团转。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交换的依据。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67575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