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1952—2005年劳动生产率的测度,首先需要确定考察期内的基本变化趋势。考虑到产业劳动生产率差异对整体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本文不采用GDP总量除以就业人数的简单平均法,而是采用三次产业劳动生产率及其在GDP中占比的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劳动生产率。由于GDP中包含了价格因素,因此有两种劳动生产率:一是按照当年价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二是按照不变价格(1952年价格=100)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其中,GDP总量、三次产业GDP、社会就业人数、三次产业就业人数、定基零售商品价格指数(1952年价格=100),1952~2004年的数据来自《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2005年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