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3年1月1日购入面值100万元,利率4%的债券,为期五年,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利息,2013年4月3日和10月3日都收到了债券的利息,问在期末计量时,是否先将10月到12月底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老师给我的解释是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只有在真正发放股利或利息的时候才可以确认收益。)
对于带息票据,按照规定应在期末计提利息。但考虑到我国的商业汇票期限较短,只有六个月,因此只在半年末或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不按月份计提利息。
i(问:为什么应收票据原理上可以按月计提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而作为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的利息不可以每月计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这两者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
求好心人解惑啦

[em23][em23][em23][em23][em23][em23]